摘要: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出了交通事故,对交警的交通事故书不服怎么办,交通事故认定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出了交通事故,对交警的交通事故书不服怎么办,交通事故认定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案情介绍]
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相信很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有这样的经历,那么,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宜春交通事故律师通过下面这起 行政法案例告诉大家如果认为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误,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时该怎么救济。 李某驾车由江西省丰城市返回南昌市,行至105国道1770KM+300M处,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发生事故,造成搭乘张某车的李某左腿受重伤。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丰城市公安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案情分析/评析]
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宜春交通事故律师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具有行政法效力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因为其具有行政性,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依据其行政职权作出的;而是其具有特定性,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对特定当事人的责任作定性、定量的认定;三是其具有单方性,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依职权单方作出的,不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四是其对行政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产生了实际影响。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故判决撤销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李某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文出自法律直通车预知详情请点击 http://www.lawztc.com/jingzhicase/mscase/jtsgcase/2015/0402/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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