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 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申请人(婴儿父母或其他亲属)书面申请(入户申请表)、《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 非婚生婴儿 1.申请人(婴儿父母或其他亲属)书面申请(入户申请表)、《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居民户口簿》。 (三) 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申请人(婴儿父母或其他亲属)书面申请(入户申请表)、《居民身份证》; 2.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 3.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 弃婴 1.县级以上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备注:以上信息绝对真实,没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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