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赵镇家珍村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第三章信访稳定社会事务 第四条、村成立信访接待和矛盾调解室,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来访事项,化解邻里矛盾。月底集中研究解决排查的信访稳定问题。 第五条、村居民有合法信访是权利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集访等非法信访行为。对已按《信访条例》终结处理的信访问题或对其它纠纷处理不服的,村倡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第六条、村居民严禁擅自进京上访。凡因进京上访接返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得在公服治安经费中列支。如需列支,必须经居民议事会讨论同意方可列支,否则均由上访人员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如有不服,应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后果自负。 第七条、村居民凡擅自进京上访的,取消家庭及其成员的评优资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低保、土地补偿款、残疾等一律停止办理。子女不得应征入伍、入党、参加公招考试等。 第八条、按时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居民应尽的义务,对屡次催讨而拒不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死亡证明除外)一律停止办理。 第六十条、村居民不得擅自进京上访。凡因进京上访接返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在公服治安经费中列支。如需列支,必须经居民议事会讨论同意方可列支,否则均由上访人员及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如有不服,应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公约的村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可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死亡证明除外)一律停止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村居民(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报赵镇民政办审查备案后由村居委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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