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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黑娃出狱 国家赔钱-----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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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集   黑娃被公诉

刑事案件特别是死人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人权等诸多权利。办案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客观公正。按照《刑法》的规定,破案有七要素,包括何时、何地 、何事、何人、何因、何果,何方法,这七要素都必须一丝不苟地搞得一清二楚,办成铁案,不冤枉好人。然而,请看王副所长是怎样办案的呢?

   上文讲到,王副所长一到死人现场,没有进行仔细认真地调查,询问,首先讲的是要钱,拍桌子打板凳要钱,公开威胁不拿钱,要加罪,给了钱可以在材料上做手脚,就连在安岳小有名气的新闻人物胡代国面前,也敢公开弄虚作假,好不嚣张、好不狂妄,真是无视国法和公安禁令。

    更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在后面。

    2007年9月14日,安岳县公安局立即将禹某的尸体样本送到了四川成都华西医院化验。

在化验过程中,由于专家没有发现禹某的烧伤皮肤有炎症和破伤风感染,公安送检的心肝肺肾均已自溶,无法化验,只在化验头部时发现禹患有脑水肿。也就是说,经过化验,没有发现禹某的死因,更没有作出因患脑水肿死亡的认定。

当即,华西医院电话告知安岳公安局,再取一块烧伤皮肤去化验。经过专家再次化验,仍然没有发现禹的烧伤皮肤有炎症感染和破伤风感染。

   按照法律规定,死因不明,证据不足,尸检报告回安岳后,安岳公安局本应该立即无罪释放雷华加。但是公安局却反其道而行之。

化验报告回安岳后,公安局一直不敢也不愿给厉害关系人王菊华复印。

王菊华自然感到困惑不解,多次前去索要,还请来中国经济时报的记者采访索要尸检报告,均被派出所拒绝。

   迟迟不愿出示尸检报告,胡代国早已感觉到其中有问题,这个问题必然对被告有利。

    2007年10月23日,安岳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字【2007】50号)中这样写到:雷华加,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安岳县长河乡小庵村八组禹某的死亡进行了死因鉴定,鉴定结论是死者(禹某)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防治方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落款是2007年10月23日

但是,王菊华是2007年12月3日收到该鉴定书。

    对于公安的上述鉴定,胡代国提出质疑,他虽然没有学过医学和刑法,但总觉得这个鉴定结论缺乏事实根据和医学依据。

    于是,一方面,胡代国请教了林法医和一些医生,他们都说:鉴定牵强附会;另一方面,胡代国加紧上网搜索。还网上咨询了全国许多律师。

后来,胡代国聘请了王律师,搞到了华西医院的鉴定复印件。进一步证实了自己的推测是正确的。

    王菊华花了60元钱复印费,让律师王某复印到有关禹某的尸检报告后,王律师怕胡代国上网,不同意给胡代国复印,只给胡代国看了几分钟。

胡代国从尸检报告中发现,专家的这个鉴定,第一,禹某的心肝肺肾均已“自溶”,无法检验;第二,神经科鉴定,禹某患有脑水肿。

    胡注意到,这个鉴定对雷华加很有利。第一,报告上只有部分病因鉴定;第二,鉴定中没有发现烧伤皮肤有炎症感染;第三,“自溶”二字非常重要。胡代国得出结论,鉴定报告没有禹的死因鉴定这一重要内容。

    胡代国认为,公安鉴定应该根据华西医院的鉴定而来,那么,既然华西医院都没有说是烧伤导致脑水肿,请问,安岳公安局有关“烧伤导致脑水肿”的说法依据是什么?纯属莫须有。


      王菊华交了伍万元钱给王副所长由他去私了摆平,并在所长的主持下,与死者方达成了谅解协议,死者方还写了请求司法机关对雷华加免予刑事处罚的申请书。胡代国特地将申请书送给了政法委书记、县委书记、县长、又在网上给省公厅领导发了帖,特地发表《可怜老父八十八 抢种抢收土里爬》的帖文,希望引起领导的重视,尽快依法和谐解决。

    可是,正如胡代国诗中所写:和谐私了合法化,五万坐牢肺气炸,不该把我老雷抓,为背黑锅找领导,书信邮件加电话。天天请愿好凄惨,各级领导装哑巴,党和国家政策好,五不起诉我学法,爱民惠民你在哪?有冤不纠说空话……作者写诗把泪洒,莫须有罪不合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起诉和不起诉新标准,明确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五种情形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

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

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应该抓人,更不应该起诉。那么,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了,为何派出所长不准私了呢?后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派出所长匆匆主持私了,派出所长收钱5万,承诺摆平案件。收钱后,未出示司法调解文书,为何还要逮捕起诉?其目的是什么?不言而喻,一者要钱,二者因为胡代国和妻弟雷华加 在2004年告了安岳工商局,有的领导想报一箭之仇整人。

如果说个别公安人员觉悟低、素质低、水平低不懂法、或办案不认真还情有可原。

那么,作为监督机关检察院的办案专业人员,如果说觉悟低、素质低不懂法、或办案不认真就说不过去了。可是他们恰恰都同时犯了连老百姓胡代国都知道的,不该犯的错误,导致了悲剧故事的继续发展。

    为什么2007年9月21日王菊华出了钱已经私了,可是到了十月还不放人呢?

    这个问题王菊华想不通,不由得想起姐夫哥当初的提示,出了钱还要出钱,一直出得你倾家荡产,最后钱也出了,还是要坐牢,这是惯例做法。

王菊华一次又一次找到王副所长,大哭大闹:“法律上说了,私了了的不抓人,你所长也一再说了的,我出钱你摆平,为何我出了钱,你不但没有摆平,这么久了还不放人。”

    我要去检察院控告你:一告你违规办案,二告你违规收钱;三告你私了合法不放人,四告你管理枪药不依法,宣传教育不到位,行政不作为。

2007年10月10日,胡代国和王菊华来到了检察院信访接待室

一位年轻检察官:“你有啥事?”

    胡:我来投诉通贤派出所王副所长违规办案,违规收钱五万,私了了的案件还不放我的人雷华加。

检察官:有投诉书和证据吗?

胡:有。

    王菊华:递上投诉书和证据(收条、证人、死者方免于处罚的申请书)

    检察官:看了看,真不像话。发了逮捕证没有?

    胡:还没有收到,但昨天我去楼上找过批捕的检察官,他说,前天公安局送来批捕雷华加的申请书和材料,当天就已经批给公安局了。我感到奇怪,为什么检察院没有审查,没有找我方家属和代理人调查就马马虎虎地批了呢?所以,我今天来找检察院投诉,请求放人。

检察官:“你们等一等,我去楼上问问。”

检察官:“逮捕证批了,你们给我来,找隔壁股长说说,看领导怎么处理你们的投诉。

检察官:李股长,老胡他们来投诉通贤派出所王所长违规办案、收钱一事,你看如何处理。

胡:李股长,您好!

王菊华:李股长,你行行好,帮我们申个冤,我老雷没得罪,请求放人,请求处理王付所长。

李股长:你们先回去,我们马上处理,等待通知。

胡、王:二人等着、等着、一直等着……石沉大海。

    2007年10月22日,下午3点,王菊华和雷华珍去给雷华加送衣服,看见王付所长等人正在看守所给雷华加宣读逮捕通知书(安公逮通字【2007】187号。

王所长:王菊华,你来得正合适,我这里送给你一份逮捕通知书。

逮捕书上这样写到:王菊华,雷华加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安岳县检察院批准,于2007年10月22日-时由我局实行逮捕,现羁押在安岳看守所。落款是2007年10月22日,安岳县公安局(公章)

    雷华珍是雷华加的姐姐,性情急躁,她有胃病,一旦生气过渡,就会倒地昏迷。雷见王收了钱不但不放人,反而今天逮捕雷华加,她愤怒难忍,当场骂王副所长不是人,是魔鬼,是害人虫……

所长:这里是看守所,是红线区,你再胡闹,我把你也抓起来。

雷:(是文化大革命中去过北京见过大世面的人)你抓!你抓,你怎么不抓啊?你抓了有人管的,我们一定要将你的丑恶行为,违规收钱、违规办案行为告到底,直至告到北京城,这个官司不赢,我们誓不罢休。

雷:哎哟!哎哟!我的肚皮痛得很,王菊华,快扶我走,再这样下去,我就要倒在这里了。

一到看守所,王菊华一个劲地哭,见姐姐气病了,只好立即扶姐姐回家。

      2007年10月25日,王菊华、胡代国来到安岳检察院起诉科理论,负责公诉的检察官姓王,书中也称之为王。

    胡等三人来到王办公室,对本案再次提出质疑并表示不满,同时请求复印华西医院的有关禹进良的尸检报告书等全部案卷。

王:你只能看,不能复印。

胡:我们是厉害关系人啊,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复印,有权知道。

王:你还是去找律师来复印吧。

胡:请你好好审查一下,我认为,公安局的鉴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非法行医的概念认识不清或故意混淆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制造冤假错案。

王听出这句话是一箭双雕,既骂了公安办案人员,又警告了自己。于是对胡代国产生了不满。

回家后,胡、王菊华被迫花2000元请了王宗军律师。

王律师去复印材料的时候,王就说,胡代国好狂妄……

   2008年,安岳检察院发出安检刑诉[2008]06号起诉书。以雷华加致被治疗人禹某死亡,犯非法行医罪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狂人有诗云

党和国家政策好,五不起诉我学法,爱民惠民你在哪?有冤不纠说空话。

案子转到检察院,有不有罪都要抓,大笔一挥下逮令,公章一盖就合法。

四人前去问究竟,经办官儿姓王八,为何曝光又加码,莫须有罪违大法;

还因老父八十八,抢收抢种土里爬。父母官们心何忍,作者写诗把泪洒。

案中有案无人管,潘金莲案莫重发。曝光文章快加码, 三江周刊夸华加,

违法办案全国发,华加无罪被关押?敷药那会致人死,根本无罪受刑罚。



 楼主| 发表于 2015-4-12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娃出狱  国家赔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12 10:45
狗屁不通!

 楼主| 发表于 2015-4-12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通不通并不重要,关键是辩护司法机关平反国家赔偿了,这就了不起!

发表于 2015-8-8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娃出狱获赔偿-----文章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

发表于 2015-8-8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辩护司法机关平反国家赔偿了,这就了不起!O(∩_∩)O哈哈~

发表于 2015-8-8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集   重新鉴定现原形

胡代国不服安岳县公安局的鉴定,不服安岳检察院安检刑诉[2008]06号起诉书的指控,死死抓住“雷华加致被治疗人禹某死亡”这句话中的“致”字,这个致字一字值千金,值万金。于是向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禹某的死因。

法院同意并决定仍然找成都华西医院鉴定,因为他们熟悉情况。

2008年1月26日上午8点过,天寒地冻,安岳下着小雪。

安岳法院派了小车和代安平法官,准备马上前往成都。

胡:代法官,昨天有人电话通知,叫我代1000元钱交法院,作为重新鉴定的费用,请问那个人收钱?

代:看了看,你们自己到成都去交吧!

胡:(有点高兴,自己早知道,刑事案件,费用国家支付)好。

代:你们自己找车去成都吧!

胡:(笑了笑)就坐你们的车,大家同坐一个车既方便又节约。

代:好,那就上车。

中午11点40分,车到达成都华西医院目的地。

老代、我和王菊华快步来到一位姓陈的值班医生医务室,还好,前面还有一个人的轮子。随后老代说明了来意,请求对禹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陈医生大约三十多岁,不等代法官说完,便打断了代法官的陈述。

陈:对不起,不予受理。理由很简单,关于前次安岳公安局送来的那个烧伤死者的死因鉴定问题,我当时参加过,无法找到其死因。为了找到禹死与被告敷药的因果关系,曾再次要求安岳公安局送禹某的烧伤皮肤检验,还是没有发现炎症感染。据说,禹单独住在一房中,没有人伺候,没有病情转归纪录,故而当初病理会诊后没有找到死因,我们医院在报告上没有作出禹的死因鉴定,今天再来找我们鉴定死因,我们还是无法受理。

代:麻烦你,不予受理,你也要出个不予受理的手续盖上章,我们回去才好办案,该判就判,不该判就放人,一定要麻烦你们。

陈:那你回去把死者全部资料给我传来,我们再组织专家讨论后作书面回复。

代:好,谢谢!握手告别,这个对话过程只花了几分钟时间。

胡、王:听了陈医生的解释,当场高兴得跳起来,证实了自己过去的推测判断很准确:禹某死因不明。

在回家的路上,胡代国、法官一行四人来到龙泉高速公路旁的鱼馆里吃午餐鲢鱼。

吃完午餐,老代提出要开钱,他说,你们已经这么困难,赔款又坐牢,饭钱还是我付吧。这时胡代国早已把饭钱开了。

车开出了高速公路二公里左右,

王菊华:糟了!糟了!师傅,请停车,我的提包没拿走,还在饭馆里。

车停在高速路边,胡、王菊华下了车。

胡:还是我去拿吧1

王:还是我去,我比你身体好,再说我知道包里有身份证、户口本,钱不多,只有几十元。

胡:这里停车危险,我下车站在离车几十米远的路边作标志,防止过路车碰到小车。

一小时后,王菊华拿着包,上气不接下气地跑了回来。

十天后,也就是春节前的头几天,老代来到胡代国的门市上,一进门,老戴就说:老胡,那天你们申请的鉴定结论回来了,还是那天陈医生所说的那个意见……

胡:谢谢你,快来坐,我给点钱表示感谢(胡一边说,一边摸出200元钱)。

代:摆摆手说,不必,不必,我有事,立即离开了胡代国的门市。

这个消息的到来,使胡代国和王菊华两家过上了比较愉快的春节。



发表于 2015-8-8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辩护针锋对

    2008年3月3日9点,囚车开进了安岳法院大院,随即雷华加被警察带到了审判庭的审讯框,家属王菊华和亲友早早来到审判庭。一位警察自言自语地说道:黑娃儿已经变成白娃儿了,才关七个月,人瘦了,脸反而白了。

公诉席上坐着两位检察官。

在审判席上坐着三位法官和一位女陪审员,前边坐着书记员,检察院还特地请来了当初尸检的李建强法医。

随着法槌的落下,

主审法官袁某说: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下面宣读起诉书。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2008年1月11日被告人雷华加的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在宣布开庭,下面宣读起诉书: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

2005年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黄祖金、刘灿荣、刘禄群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被告人雷华加为禹某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2400元,禹某于2007年9月13日凌晨死亡。经鉴定,禹某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词、相关书证作为控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华加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律师辩称,被告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理由如下:

1、被告人雷华加没有开设门诊行医,只是配制外敷药给禹某等人治烧伤,收取的制药本钱,不是从事的诊疗活动。

2、禹某的死亡与被告人雷华加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由于时间关系和出自于尊重,庭上主要由王宗军律师辩护,由于王宗军律师事前没有写辩护词,又由于马上到12点钟,胡代国做了如下简单辩护。

胡代国说:为了进一步说明被告雷华加无罪,本辩护人有辩护词,一会儿交给法官。现在发表如下意见。

   依据本案卷中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禹某皮肤II-III烧伤;脑水肿;心、肝、肺、肾自溶三项主要内容。病理会诊报告上没有作出死因鉴定,也没有作出导致脑水肿的原因,是否因脑水肿死亡。

   2008年1月,被告不服公安局的上述鉴定和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申请法院对禹某的死因重新鉴定。依据卷中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

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和(法会[2008-23号]说明已经明确禹金良的死因不明,也客观地否定了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同时也反映了检查机关有关“被告人雷华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为他人治疗烧伤,致被治疗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

    为了支持辩护人的第一个主张,被告的行为不是非法行医,下面围绕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致被治疗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进一步论述: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这就需要确认“致被治疗人死亡”的事实是否成立。准确地说,如果“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则被告无罪。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法律中所说的“人”是指无证、冒充医生、开展诊与疗的行骗活动的人。并不包括象雷华加这样偶尔用民间药帮人治病的人,因为百草皆药,全民皆为,满街有卖,无人有证。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雷华加边务农边修理,2005年-2007年中有3个穷人患者先后去找雷华加治过烧伤,治愈后收取了三患者共计300元成本钱,这次禹金良是第四个患者。也就是说被告在3年左右共治疗4个烧伤患者。雷并非开门诊,并非冒充医生,并非从事诊、疗活动,并非以诊、疗收入为生活来源。

依据卷中安岳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也证明,雷华加过去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人死有死因包括内因、外因、诱因、条件。本案四因皆不明,法院不讲死因、不讲因果关系,这是一大错误。

刑法336条所指的非法行医罪是指的因果关系罪,如果“严重损害”和“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那么,被告就无罪。

     即使非法行医,只要没有致人“严重损害”和“死亡”,被告并不构成犯罪,并不受刑法的处罚。检察院指控雷犯非法行医罪是概念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定性定罪错误。

     歪曲华西医院专家的病理会诊报告和第二次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这是又一错误。

     依据华西医院的病理会诊鉴定禹患脑水肿(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但引起脑水肿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均不明不白。

因为火药烧伤导致脑水肿只有两个途径:一是烧伤皮肤消毒不好感染炎症;二是吸入毒烟,导致脏器功能衰竭。本案禹金良之烧伤皮肤既无炎症(说明所敷药效果良好)又没发现脏器功能衰竭。更没有找到禹死亡与被告敷药行为的关联性。

    请问法官:如果公安机关有关“烧伤导致脑水肿……”鉴定结论成立,为何初查、复查烧伤皮肤均没有查出炎症感染?也没查出禹脏器功能衰竭?

    什么样的脑水肿会没有先兆,没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急性死亡?如果死亡前没有剧烈头痛、呕吐、腹痛、休克(见肖文英的证言),这是什么原因

造成的脑水肿?我百度搜索华西医院的病历记录,缺氧窒息死亡大有人在。

    脑组织含水量过多引起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称为脑水肿。是什么原因导致禹“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华西医院的专家都无法查明其原因,而公安又凭什么资料做出结论?

     “烧伤导致脑水肿……”牵强附会,没有根据,理由如下:

在电脑上百度“脑水肿”一词,你会大吃一惊,导致脑水肿的原因很多很多,法院凭什么认定是烧伤导致脑水肿?这是其第7个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如:缺氧导致脑水肿:各种原因引起的窒息、自缢、休克,心跳骤停、循环阻断等;如登山运动员在高原上因缺氧导致脑水肿。

   如: 急性胰腺炎、饮酒、暴饮暴食、七情六欲、性格暴躁均会导致脑水肿;

   如:大热天喝水、饮料导致脑水肿:可能导致其血液内氯化钠浓度进一步下降,细胞外液渗透血压降低,引起脑水肿或肺肿等,甚至危及到伤员的生命。

   根据上面分析,禹可能是急性缺氧等原因引起急性脑水肿。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混淆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在禹某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提起公诉,实属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被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是否采纳雷华加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




发表于 2015-8-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49:24 查看原贴 法庭辩护针锋对    2008年3月3日9点,囚车开进了安岳法院大院,随即雷华加被警察带到了审判庭的审讯框,家属王菊华和亲友早早来到审判庭。一位警察自言自语地说道:黑娃儿已经变成白娃儿了,才关七个月,人瘦了,脸…

黑娃被判刑

安岳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华加,男,1955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5505041173,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肄业,农民,

家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因非法行医罪,于2007年9月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代国,男,个体工商业主,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系被告人雷华加之姐夫。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2008年1月11日被告人雷华加的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本院又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同年4月7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崇忠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李建强、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辩护人王宗军、胡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黄祖金、刘灿荣、刘禄群治疗烧伤,收 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被告人雷华加为禹金良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2400元,禹金良于         2007年9月13日凌晨死亡。经鉴定,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词、相关书证作为控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华加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雷华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雷华加没有开设门诊行医,只是配制外敷药给禹金良等人治烧伤,收取的制药本钱,不是从事的诊疗活动。2、禹金良的死亡与被告人雷华加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通贤镇金刚村的黄祖金、通贤镇前进街的刘灿荣、

长河乡石锣村的刘禄群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年8月28日中午,长河源乡小安镇村的禹金良在家晒火药时,因火药发生爆炸,致其手、脚、前胸被烧伤。8月29日上午,禹金良与其妻子肖文英到长河乡卫生院医治,被医生介绍到安岳县医院医治。正在候车时,被驾驶员周文伦介绍去被告人雷华加处治疗。雷华加查看禹金良的伤情,喊价2600元,保证医好。经讨价还价,双方协商价格为2480元后。雷华加即用医用剪刀、消毒水对禹金良的伤口进行清洗、划破气泡,敷上自已配制的药面粉。从8月29日至9月13日雷华加先后五次为禹金良敷药、换药。并告知禹金良如果感冒了,就去医院打针吃药。在此期间,禹金良之妻分三次付给雷华加治疗费2400元。2007年9月13日凌晨禹金良死亡。9月14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被告人雷华加进行询问,其交代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5日立案,并书面传唤雷华加到案。同时对禹金良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案发后,被告人的

亲属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人员出示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雷华加的供述,证实自已没有取得执业医师的任何执照,用麝香、苦蒿配制的粉粉药先后为刘灿荣、刘禄群、禹金良等人医治烧伤时间、地点、过程和收取费用的金额;2、证人肖文英的证词,证实其丈夫禹金良于2007年8月28日上午晒火药时,被火烧伤,29日到长河卫生院,医生叫去安岳县医院,正上车时,遇见周斌带去找雷华加治疗。经讨价还价,以2480元包医好。雷华加先后五次用面粉子药敷,没拿吃药。禹金良于9月13日死亡,以及先后给雷华加2400元钱的过程;3、证人周文伦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底,车上搭了一个被火烧伤的人,就介绍到雷华加那里医治,雷华加当时承诺2千多元包医好,经过讨价还价,说成2480元。雷华加不是专业医生;4、证人王菊华的证词,证实其丈夫雷华加是烧氧焊的,2007年8月底给禹金良医烧伤,收了2400元,后听说禹金良死了;5、证人董年芬的证词,证实其儿子禹金良晒火药时,被烧伤,一直在雷华加处医治,先后付了2400元医疗费的过程;6、证人韩述超、禹志高、袁向海的证词,证实禹金良因晒火药被烧伤,由周文伦带到雷华加那里医治,一直是雷华加在医,并付了2400元医药费,9月13日凌晨死亡的情况;7、证人谭友志、江选明证实2007年8月30日左右,看见一烧伤老人来长河卫生院就医,后听说在雷华加那里医治,死了;8、证人张继亮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底的样子,禹金良被烧伤,来医治.见伤势严重,就建议他及时到县医院治病,还说了不及时医治的危害性,后听说在雷华加那里医治,死了,我认为雷华加延误了医疗时间;9、证人梁聘本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28日禹金良晒火药时抽烟,引起燃烧,把手、脚烧伤,9月2日遇见他到雷华加那里换药,看见手、脚发黑,说用了2480元,一共看见雷华加到禹金良家四次;10、证人梁朝林的证词,证实2007年8月,禹金良之母找他去给禹金良治烧伤,因为忙,就介绍禹金良去找张继亮,后听说人死了的过程;11、证人刘禄群、刘灿荣、黄祖金的证词,证实先后在雷华加那里治过烧伤,是用的一种粉子药敷伤口,后治愈了,分别付了20—300元不等的治疗费;12、证人王吾胜、王尚洪的证词,证实2007年6月,刘禄群被烧伤,听说雷华加能够医治,王吾胜就把她介绍去了,后医好了;1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雷华加装药的瓷碗、口袋;14、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证实禹金良皮肤II-III度烧伤、脑水肿;15、资公物鉴(理化)字(2007)164号鉴定书,证实对禹金良胃及胃内物,未检出安定、对硫酸、乐果等毒物;16、资公(安)物鉴(法医)字(2007)113号鉴定书,证实对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式不当。17、报案记录,证实肖文英的报案时间、内容;18、到案经过,证实2007年9月15日被告人雷华加被书面传唤到案;19、安岳县卫生局关于被告人雷华加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的说明;20、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雷华加的亲属已补偿死者家属50000元人民币,得到其谅解;2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雷华加的基本情况。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辨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无科学依据,鉴定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间,且尸体已高度腐烂。法庭应不予采信。为支持其意见,向法庭提交了法会2008-23号说明一份,证实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针对该意见,鉴定人李建强答复:被告人禹金良于2007年9月13日凌晨1时30分死亡,其亲属于14日下午2时40分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因禹金良家无冷冻条件,尸体腐烂的现象存在,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且该结论已经过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病理会诊。本院采纳鉴定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客观,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制药品为他人医治烧伤,且收取治疗费和为被告人禹金良治疗烧伤,延误其治疗时间,致禹金良未获得良好治疗效果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辩护人提出雷华加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雷华加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华加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4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林利

审判员:邓自凯

人民陪审员:袁秀蓉

书记员:吴晓燕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胡代国有诗云

案子进入县法院,被告申请再检验,华西专家大吃惊:前次死因无法定,

都因病因全不明,心肝肺肾均自溶,两检皮肤无炎症,证据不足咋鉴定。

听了专家一席话,胡王二人好高兴。法官代某一再求,请将意见写成文,

证据充足就判罪,证据不足该放人。全部材料去传真,经过专家再论证,

并将回复形成文,大红公章来盖定,病情转归缺资料,无法鉴定禹死因。

两个鉴定有矛盾,谁真谁假已分明。三月三日把案审,法官多次问被告,

被告高声喊冤情:当初禹某来我家,口口声声喊救命,我敷良药发善心,

外将权利告知情,如患感冒去医院,心里难受看医生,意外死亡我何因。

公诉人员指罪名:非法行医害禹命,有根有据莫辨论,依照法律该判刑。

二位辩护针锋对,两检皮肤无炎症,致命脏器均腐烂,专家教授未辩明,

公安鉴定实不真,指控罪名不能存。三月十七又延期,补充侦查再来审。

被告再次喊冤情,事实不清快放人,关押已有七个月,莫把我的人权侵。

政法干警太无能,侦查半年未搞清,因果关系全不明,天下笑话留骂名。

四月七日又开庭,   采纳公安假鉴定,糊涂法官来宣判,可怜被告判缓刑。





发表于 2015-8-8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50:21 查看原贴 黑娃被判刑 安岳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

上诉状条分篓析句句在理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雷华加,男,1955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5505041173,汉族,四川安岳县人,小学毕业,农民,家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电话-4540125,13154618006.

  委托辩护人:胡代国,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  电话028-24540125

   上诉目的: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 刑事判决 ,请求依法撤销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

    一审法院无视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和(法会2008-23号说明);依据资公(安)物鉴(法医)字(2007)113号鉴定书想当然的错误鉴定结论;支持公诉机关莫须有的指控;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安岳法院的判决,上诉人不服并提出如下异议:

    依据本案卷中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禹金良皮肤II-III烧伤;脑水肿;心、肝、肺、肾自溶三项主要内容。病理会诊报告上没有作出死因鉴定,也没有作出导致脑水肿的原因,是否因脑水肿死亡。据后来主办陈医生对代安平法官、胡代国、王菊华讲述:2007年9月,为了找到人死与被告敷药的因果关系,曾两次检验死者的烧伤皮肤没有发现炎症感染;主要脏器已经自溶腐烂,故而当初病理会诊后无法作出死因鉴定,今天再来找我们鉴定死因,我们不予受理。所以后来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了(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

    资阳公安局无视华西医院专家的上述鉴定,擅自凭想象凭推测违反法律程序作出关于禹金良的死因鉴定:“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这个结论明显地与 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相悖。这两个鉴定谁是真谁是假,反正有一个真必有一个假,权威性大的更比小权威的可信度、公正性更高。

公诉机关不辩真假,无视华西医院专家的上述鉴定,依据安岳公安机关毫无科学根据的鉴定结论莫须有地指控:“被告人雷华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为他人治疗烧伤,致被治疗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1月,被告不服公安局的上述鉴定和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申请法院对禹金良的死因重新鉴定。依据卷中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

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和(法会[2008-23号]说明已经明确禹金良的死因不明,也客观地否定了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同时也反映了检查机关有关“被告人雷华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为他人治疗烧伤,致被治疗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

    可是,一审法院却在事实不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支持公安局无根据的鉴定结论和检察机关莫须有的指控罪名,无视华西医院专家的鉴定报告和意见,不顾被告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事实,无视死者死亡的原因与被告的因果关系,无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意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本案事实不清,禹金良死因不明,这是安岳法院判决错误之一。

下面围绕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致被治疗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进一步论述:

1、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这就需要确认“致被治疗人死亡”的事实是否成立。准确地说,如果“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则被告无罪。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法律中所说的“人”是指无证、冒充医生、开展诊与疗的行骗活动的人。并不包括象雷华加这样偶尔用民间药帮人治病的人,因为百草皆药,全民皆为,满街有卖,无人有证。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雷华加边务农边修理,2005年-2007年中有3个穷人患者先后去找雷华加治过烧伤,治愈后收取了三患者共计300元成本钱,这次禹金良是第四个患者。也就是说被告在3年左右共治疗4个烧伤患者。雷并非开门诊,并非冒充医生,并非从事诊、疗活动,并非以诊、疗收入为生活来源。

依据卷中安岳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也证明,雷华加过去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2、人死有四因,本案四因皆不明,一审法院不讲死因、不讲因果关系,这是其判决错误之二。

刑法336条所指的非法行医罪是指的因果关系罪,如果“严重损害”和“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那么,被告就无罪。这是全国法院的通判。

    即使非法行医,只要没有致人“严重损害”和“死亡”,被告并不构成犯罪,并不受刑法的处罚。法院认定雷犯非法行医罪是适用法律不当,定性定罪错误。

    3、一审法院歪曲华西医院专家的病理会诊报告和第二次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会[2008]-23号说明)“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这是其判决错误之三。

    4、禹死后,超过法定的48小时尸检,公正性从何而来?这是法院的第四个错误。

依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本案造成心肝肺肾全部自溶,华西医院专家无法鉴定其死因,显然不是被告的责任。

    5、依据华西医院的病理会诊鉴定禹患脑水肿(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但引起脑水肿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均不明不白。

因为火药烧伤导致脑水肿只有两个途径:一是烧伤皮肤消毒不好感染炎症;二是吸入毒烟,导致脏器功能衰竭。本案禹金良之烧伤皮肤既无炎症(说明所敷药效果良好)又没发现脏器功能衰竭。更没有找到禹死亡与被告敷药行为的关联性。

  (1)、请问法官:如果公安机关有关“烧伤导致脑水肿……”鉴定结论成立,为何初查、复查烧伤皮肤均没有查出炎症感染?也没查出禹脏器功能衰竭?

  (2)、什么样的脑水肿会没有先兆,没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急性死亡?如果死亡前没有剧烈头痛、呕吐、腹痛、休克(见肖文英的证言),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脑水肿?我在电脑上百度搜索华西医院的病历记录,缺氧窒息死亡大有人在。

  (3)、脑组织含水量过多引起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称为脑水肿。是什么原因导致禹“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华西医院的专家都无法查明其原因,而公安又凭什么资料做出结论?

    6、“烧伤导致脑水肿……”牵强附会,没有根据,理由如下:

在电脑上百度“脑水肿”一词,你会大吃一惊,导致脑水肿的原因很多很多,法院凭什么认定是烧伤导致脑水肿?这是法院判决的第7个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如:缺氧导致脑水肿:各种原因引起的窒息、自缢、休克,心跳骤停、循环阻断等;如登山运动员在高原上因缺氧导致脑水肿。

   如: 急性胰腺炎、饮酒、暴饮暴食、七情六欲、性格暴躁均会导致脑水肿;

   如:大热天喝水、饮料导致脑水肿:可能导致其血液内氯化钠浓度进一步下降,细胞外液渗透血压降低,引起脑水肿或肺肿等,甚至危及到伤员的生命。

   根据上面分析,禹可能是急性缺氧或喝水等原因引起急性脑水肿悄悄死亡。

   7、基本事实经过及质疑:

    1)、两代人违法玩弄鸟枪,禹被火药烧伤手脚。

    2)、烧伤后,自己用火葱汁搽伤口,导致皮肤产生鸡蛋大的水疱。

    3)、去长河医院不收,去大医院没钱,被司机周兵用客车载到雷家来买特效药,并高喊:“救我一命”。

    4) 雷华加农忙务农,农闲修车,因几年前自己被氧气烧伤使用草药治愈而出名。雷虽有秘方烧伤药,从起诉书得知,几年中雷治好几位患者的烧伤,分别收取了20元钱,这次收取禹金良2400元成本钱。

    5)、材料证明,雷没有开门诊,没打广告,没摆摊,更没有欺骗行为,也就是说没有像法律中所说的从事医疗活动,即并非非法行医。

    6)、当初禹来到雷家,高喊救我一命,死马当着活马医。雷敷药出自善意。

    7)、明知雷不是医生,且雷已告知其相关知情权:要到医院打破伤风针;感冒要去看医生;心发慌要到医院吊盐水;禹知而不为或无能力为非告知人的责任。

    8)、从案卷材料肖某证明,敷药后的十多天里,烧伤皮肤已结疤脱壳,禹没有喊任何病痛,所以没去看医生。

    9)、禹年过五十岁,无儿无女,其女人有阵发性神经病,敷药后,禹金良在自己家里治疗,单独居住在一房中,吃饭、解便、穿衣十分困难,自己很想死。

   10)、证词:12日中午,肖文英在街上买回卤鸭肉,禹吃了不少肉和一大碗饭,晚饭没吃好多点,13日1时悄悄地死于床上,事前没有任何不正常现象。

   11)、死亡当天家属要求赔偿3万6千元,不验尸,派出所强调先私了赔偿?

   12)、案发后,肖多次口称自己有阵发性神经病。(有自称神经病的吗?)

   13)、火化后没人要骨灰,没有烧纸钱,更谈不上有人落泪哭伤做道场?

   14)、十天左右,“神经病”女人有了新的男人?

   15)、07年10月6日,自称有神经病、连丈夫骨灰都丢于火葬场的肖某卖了家中的架子猪和粮食,丢下死者83岁的老母,与新男人踏上了打工的蜜月路?

   综上所述,禹某的死因不明;死亡与雷无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以达上诉之目的。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雷华加

2008年4月10日




发表于 2015-8-8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51:28 查看原贴上诉状条分篓析句句在理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雷华加,男,1955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5505041173,汉族,四川安岳县人,小学毕业,农民,家住安岳县通贤镇北…

                      此地无银300两

    2008年4月17日,是雷华加出牢房的第10天,也是上诉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当天11点多钟,安岳县法院主审法官袁某、检察院某某、当地派出所某某、当地社区某某等多人,以下简称甲乙丙丁卯,来到雷华家的住地,通贤北大街家。他们一见到雷华加和王菊华,就七嘴八舌地说这说那。

甲:今天是宣判缓刑的第十天,雷华加去当地派出所报到没有?

雷:我于4月10日不是已经向安岳县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吗?我就没有去通贤派出所报到了!

乙:你可不能乱走啊,走哪里要去派出所请假,你知不知道?

雷:今天下午,我要去点苞谷,请问,需不需要请假?

丙:你烧焊挣点小钱不容易,你就不要上诉了,为什么要上诉呢?

王菊华:这是冤案,你们判错了,我们不服,我们坚决要上诉。

丁:你们不要听胡代国的,他是牵黑巷巷的,整你们的,你再上诉,二审判你多坐几年牢,你干不着嘛!

王菊华立即电话姐哥胡代国。

胡:法律规定,没有新的罪证,被告人上诉,不加罪;法律还规定,一审判决后,从判决次日起十天内有权上诉。

卯:(一个大个子)我们不判你几年,我们要赔钱,我们是不得已,希望你不要上诉。

甲:胡代国跳得高,到时候,我们把胡代国也抓起来,那时,他吃饭要你们送,看你怎么办?

王菊华:你们不准我们上诉,那就写个条条给我们嘛!

乙:不需要写,不需要写,希望你们还是不要上诉为好。

王:要我们不上诉,最好还是写一个条子,让我们捏到,否则,我们坚决要上诉。

甲、乙、丙、丁、卯,你望望我,我望望你,无可奈何,纷纷离去。

评:既然判对了,为何怕被告上诉,用各种欺骗、威胁对胡代国这样的民间法律人士,能起作用吗?反之,不许上诉这只能说明,法官等人心虚,此地无银300两,这不是天下又一笑话吗?

为了稳重起见,除4月10日已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外,当天中午,胡代国立即到邮局,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了上诉状,以防意外。

胡代国有诗云

四月十日去上诉,真假不分不甘心,相信人间有真理,官司打到北京城。

上诉期间笑话多,一审法官好啰嗦,几次驱车劝华加,莫再相信你胡哥,

最好不要再上诉,上诉花钱干不着,可能还会把刑加,几个警官胡乱说。




发表于 2015-8-8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52:19 查看原贴                       此地无银300两     2008年4月17日,是雷华加出牢房的第10天,也是上诉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当天11点多钟,安岳县法院主审法官袁某、检察院某某、当地派出所某某、当地社区某某等多人,以下简…

                   秉公断案纠错判

  2008年6月18日下午17:30分,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庭长等四位法官,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加班审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上诉一案。

为何加班审理?

       昨(17日)16点,胡代国接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说是明天下午3点审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上诉一案。由于胡代国没有听清楚,18日12点,胡和雷华加乘班车去到相距一百多公里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问,才知道,法官们已来到了安岳县法院。

肖庭长多次催促,要求雷华加快点赶回安岳。胡担心时间仓促,自己要说的话会说不清楚。胡建议明天审理,法官说加班也要审理。胡雷二人只好匆匆又乘当天3:20的资阳班车,于17:30分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故而加班审理。经过一小时左右的匆匆审理,法官们于19点过回资阳市去了。

      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庭长担任审判长,另有两位法官一位女书记员组成合议庭,  安岳县检察院王某和李某出庭参加公诉,雷华加的辩护人胡代国递上委托代理书后签收了出庭通知书送达回执,法官便宣布开庭。因为法官们忙着审完要赶回资阳市。审判长宣读了事实理由,便开始了法庭调查。

审判长:对一审的证据,还需不需要一一质证

公诉方:不需要。

上诉方呢?照理说应该一一质证,因时间关系,就算了吧,但我有异议的都写在上诉状和这份辩护词中(胡递给法官辩护词,随后又递给法官辩护诗:标题是禹死与雷无因果,莫须有最不合法)

审判长:还有新证据没有?

胡:有。在一审案卷,死者的照片中,我发现一疑问:死者生前的黑色伤疤壳全部不见了,从种种奇怪的现象和禹某患脑水肿表明,我怀疑禹悄悄死亡前,与人有所搏斗有所挣扎,我怀疑是人为窒息死亡,与窒息脑水肿病状相似(可以上网搜索脑水肿一词便可得知)。

审判长:还有新证据没有?

胡:有。这里有三份证据:(见下面附件)

1、肖某及其三位在场人,于2007年10月4日的证言;证明目的,纠纷已经私了,家属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2、肖某的妹妹、妹弟邓某 证明肖某在禹某死亡头天中午,在长河街上买了卤鸭肉给禹某吃,外加禹某吃了干饭一大腕,晚饭没有吃好多点(这个说法证明肖某于9月21日在派出所当着王所长等十多位双方亲友回答胡代国的提问时说法一致)

3、驾驶员周兵的证言:老雷说:我只有外伤药,你如有感冒药另外吃药,如敷药后还不舒服,要去医院打针吊盐水。(肖某对司机的这一番话在她的请求书中也得到了证实。)

审判长:这些证人证言你想说明什么问题?

胡:以上新证据与一审的证据特别是华西医院的一份鉴定和一份说明形成证据锁链:说明禹某的死因不明,公诉方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诉方:新证据不合规格,那是2007年10月4日-6日的证据,为什么现在才提供,请合议庭不予采信。

审判长:待合议后再说。

法官:犯罪嫌疑人雷华加,你是否承认自己犯了非法行医罪?

雷:我没有犯罪,当初,禹某被火药烧伤,自己用火葱檫伤口,肿起鸡蛋大的许多水疱,他去长河医院不接收,我事后才知道。

法官:你是怎样给禹某治烧伤的?

雷:禹某和他的妻子被一个姓周的客车司机载到我家,禹某高声喊救命。我说自己不是医生,有祖传烧伤药是自用的,不对外。肖某一再要求,死马当着活马医,救救他吧,你不卖药。我就不走,要也要给你要点药。我发善心,做好事,卖给他自制草药,而且告知了知情权,我没有罪。

法官:上诉人的代理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胡:有。

雷华加,我问你几个问题:

你告诉过禹某,你不是医生吗?

雷:告诉过。

胡:你告诉伤风感冒过吃药打针去医院吗?

雷:告诉过。

胡:你开过门诊吗?

雷:没有。

胡:你摆过摊,打过广告吗?

雷:没有。

胡:你当过游医行过骗吗?

雷:没有。

胡:你受过卫生局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吗?

雷:没有。

     ( 注:上述问话的目的(1)是向法官证明被告没有从事医疗活动,即没有非法行医,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法律中所说的“人”是指无证、冒充医生、开展诊与疗的行骗活动的人。并不包括象雷华加这样偶尔用民间草药帮人治病的人,因为中华民族中药文化传统,百草皆药,全民皆为,满街有卖,无人有证。按如此不讲道理,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概念的逻辑推论,大街上常年累月卖草药的人都犯了“非法行医罪”,都该抓。岂不乱了方寸。上述问话的目的(2)是证明公诉人指控的非法行医罪是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未搞不清或者说是故意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事实证明其指控被告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胡:禹某向你说过,他想死吗?

雷:说过。

胡:禹某为什么想死,你知道吗?

雷:他吃饭无人喂,用嘴学动物吃,拉屎尿无人脱衣库,无人檫屁股,老婆不管,他一人单独住在一屋中。

胡:他说过死了要你赔钱吗?

雷:说过,他说他死了要我陪几十万。

胡:那为什么你还要给他治疗?

雷:我以为他在开玩笑,因为我的药好,人都吃得,不会死人,加上他的伤一天天好起来,已结疤脱壳。死后专家两次鉴定烧伤皮肤无炎症,说明我包治好烧伤皮肤的承诺没有乱说,没有过错。

    ( 注:这几句问话的目的是证明案中有案,有人为窒息缺氧死亡的可能,与前面讲的照片上皮肤结壳全部脱落不见是否人为窒息相呼应,同时与下文患脑水肿相衔接(与运动员在高原缺氧导致脑水肿窒息类似)从而形成证据链。胡代国有诗曰:“案中有案无人管,潘金莲案莫重发”,目的在于提醒法官注意)

胡:报告审判长,我的问话完毕。

审判长:雷华加,禹某想死的这些情况,你向公安机关说过吗?

雷:没有,因为他们没有问。

审判长:你共给禹某敷了几次药?

雷:来我家敷了两次,请我去他家敷了三次。

审判长:你们相距多远?

雷:二十多里。

审判长:你最后一次见到禹某精神状态如何?能不能走路?

雷:我最后一次去敷药,禹某身体越来越好,能到处走。

审判长:你知道禹某那一天死的?

雷:大约是9月11日,因为逢10不赶场,11日打电话来叫我去我没有去,我12日上午去,到他家丫口被禹的几位亲友切住,害怕我跑了,他们告诉我,禹某死了,要我赔钱。到了禹家(注意:禹某和妻子的家单独在一个偏僻的沟顶头,没有其他人)。当时来了许多村民,对禹某的死因感到奇怪,有人说,昨前天还是好好的,怎么悄悄地死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问的没有?

王某: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上诉方发表上诉的理由,先由被告雷华加本人说,你为什么要上诉?

雷:我没有非法行医,禹金良喊救命,我做好事,他因脑水肿死了与我无关,法院判我有罪我不服,所以上诉。

审判长:代理人发表简短的意见,你在上诉书上都写清楚了,就不必说得太多,说主要的。

胡:被告雷华加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请求依法撤销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

依据本案卷中“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特别是后一个仅有43个字的“法会2008-23号说明”,一针见血地指出:“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这就足以证明禹金良死因不明。这就明显地推翻了安岳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推翻了公诉人的指控;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审判长:请你说简单点。

胡:“关于烧伤导致脑水肿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和医学根据......”

“请你不说了,你都写清楚了”。审判长说:“我会仔细看你所写的材料”。

审判长:请公诉方发表意见。

王:被告在给禹金良治烧伤之前,就已经给三位烧伤患者治烧伤,就是非法行医罪,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审判长:上诉方的意见。

胡:公诉人的说法是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没有搞清楚。

审判长:你是说公诉人对非法行医的概念不清?

胡:是的,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受行政法管理,后者是属于刑法范畴。如果被告给三个人治好了烧伤是犯了非法行医罪的话,那么,大街上到处是无证卖草药的摊摊人,你公诉人为何不以非法行医罪把他们抓起来呢?所以,我认为公诉人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不清,或者说是故意混淆概念。什么是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要不要我把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念给大家听.听.

审判长:(立即打断了胡代国的讲话)“不用了,你在上诉书上已经写过了”。

审判长:好,今天就审理到此。请双方最后陈述。

公诉方:请维持原判。

雷:这个,这个.......

胡:(抢着说)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告无罪。

审判长:休庭,改日宣判。

为了进一步说明,休庭后,胡代国递给法官关于案件1.8千字的叙事诗,标题为:《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法官感到惊讶。

    2008年6月23日,大纪元记者方晓采访资阳市法院并作了如下报道 《玩鸟枪死亡案 四川雷华加赔巨款坐牢?》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7&ID=908714

    6月25日,胡代国和王菊华来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目的有三,其一,复印案卷材料;其二,陈述审理时没有说清楚的问题;其三,送国际报道,施加压力。一个年轻法官接待了胡代国,法官说了三句话,第一,本案案情你们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们会仔细考虑;第二,我们咨询过资阳刑警大队长,他说,公安鉴定中的治疗方式不当究竟是谁治疗方式不当事实不清;第三国际记者电话采访过我们,我们回答,本案正在审理之中,不便接受采访。你们先回去,相信我们会公正处理。

  7月31日10点过,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某法官来安岳县人民法院,由安岳袁法官作笔录。王法官首先问道:胡代国是否携带录音机录像机,如果带了,请拿出来,放到一旁去。不许录音录像。胡代国说:只有手机,没带录音录像机。王说:手机也放关了,放到一旁去。

胡:好。

接着,王法官要求王菊华或胡代国,进一步说明雷华加是否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理由。

胡代国一口气做了全面地论证说明,其中结尾一句,胡代国这样说道:“专家的两次鉴定等各种证据证明,禹某死因不明,非法行医罪从何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破案七要素,人死有四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既然雷华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凭什么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显然,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有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与前述法律相违背,是错误的。被告人雷华加,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无罪。

狂人有诗云

资阳法官到安岳,公诉人员庭上坐。被告没有请律师,仍然请的是胡哥。

胡哥准备很充分,处处抓住关键说:尸检报告是铁证,人死必须讲因果,

刑法写得好清楚,事实不清罪从何?公安鉴定有依据,公诉人员坚持说:

致人死亡是事实,非法行医说不脱。非法不等于犯罪,胡哥立即去反驳:

概念不清闹笑话,致死为何无因果?三位法官认真听,蛛丝马迹不放过,

无罪有罪各说各,  最终真理只一个。法官当庭把态表:请你老胡莫再说,

上诉书上写明白,我们已经阅读过,你还交给辩护诗,庭审结束再斟酌。

审后多次做调查,法官再次来安岳,既听胡哥说法律,又听被告说经过,

国际国内舆论播,以致撤诉结胜果:

    2008年 9月22日,(资刑终字第25号)裁定: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




发表于 2015-8-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53:30 查看原贴                   秉公执法纠错判   2008年6月18日下午17:30分,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庭长等四位法官,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加班审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上诉一案。为何加班审理?       昨(17日)16点,…

两院赔偿黑娃22957元

  2009年3月18日,雷华加、王菊华、胡代国分别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和安岳县人民法院、安岳县公安局依法递交了下面两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安岳县公安局没有支持雷华加的诉求。安岳县人民法院和安岳县检察院支持了雷华加的诉求,共同赔偿雷华加被羁押205天人身自由权费用22957元。

国 家 赔 偿

申 请 书

申请人: 雷华加,男,54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身份证号511023195505041173  联系电话0832-4540125

被申请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机关: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目的:

    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26条规定,赔偿申请人坐牢205天期间的相关费用22957元。

事实理由:

    下列附件1-4证明,2007年9月15日,安岳县公安机关以申请人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坐牢205天。

    2008年1月2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7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9月2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刑终字作出第25号裁定,裁定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1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2008-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雷华加的起诉”。

   以上法律文书证明,由于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失误,导致申请人无罪坐牢205天。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2008年全国赔偿标准,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2957元。

此致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雷华加

                                             2009年3月18日


   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 胡代国的博客   

2008-03-22 14:16:47|  分类: 老汉,非法行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url=]订阅[/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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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岳: 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 胡代国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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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狂人



发表于 2015-8-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54:45 查看原贴两院赔偿黑娃22957元  2009年3月18日,雷华加、王菊华、胡代国分别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和安岳县人民法院、安岳县公安局依法递交了下面两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安岳县公安局没有支持雷华加的诉求。安岳县人民法院和安岳县…

安岳特大新闻:雷华加\胡代国赢了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5&ID=743813&page=1

                         辩  护 诗

作者 狂人 【全世界很多国家对本案以及下面2000字的辩护诗全文转载】

五旬老妇王菊华,家住通贤十大八,丈夫名叫雷华加,大女打工去南下,

二女十三读初中,外加老父八十八,务农为主搭小修,一家五口生活佳。

上网喊冤为了啥?只怪公安乱七八,宣传执行不到位,管理枪药不依法。

禹金良住长河坝,常年外出把工打,五十已过儿女死,唯留独妻守住家。

夫妻脾气都暴躁,说上几句就吵架,妻子年过五十多,有人说她神经发。

禹父生前算八卦,外加务农把鸟打,前年死时无遗产,硝药火枪来留下。

一天老禹看命书,说己今年命不佳。今年八月二十八,禹玩枪药手脚炸,

喊天叫地我的妈。去大医院莫得钱,当地医院接收怕,自找火葱把伤搽,

引起水疱鸡蛋大,一筹莫展没办法,司机介绍来我家,快快救我一命吧。

死马当作活马医,知情权利告诉他,我家没有开门诊,更没骗钱搞欺诈,

打针吃药去医院,烧伤敷药我想法。祖传草药多灵验,治愈患者人人夸。

伤者恳求再二三,老雷小心把药发。禹敷药后即返家,十五天内无病发。

三次敷药好转快,消肿脱壳伤结疤,夫妻高兴四处耍,逢人再把老雷夸。

九月十二祸事下,禹妻买回卤肉鸭,禹吃肉饭几大碗,点头哈腰把妻骂。

夜间悄悄上西天,丢下孤妻和老妈。当天私了不验尸,喊价索赔三万八。

禹妻自称神经病,骨灰抛撒火葬坝?几天同居年轻男,卖猪卖粮把人嫁?

尸骨未寒弃老妈,一同南下把工打? 哪有自称神经病,本案隐情未揭发。

当初何人报了案,王八所长把话发,给我五万包摆平,姐姐快快把钱拿。

雷妻电话问姐哥,姐哥细酌即回答,背了黑锅干不着,验明死因好说话,

出钱照样把牢坐.   王姐不愿把钱拿,王八所长雷霆发,半夜拍桌把凳打,

十五日午尸检前,火葬场上等钱拿。你们不要信他言,所长再次把话发:

老胡不通情与理,报告可以搞真假。验尸本是搞儿戏,只要出钱我有法。

胡等一旁去商定:人命关天依法办,先验死因后讲钱,  除非对方先撤案。

华加求声王老弟, 只要你把案子撤,  我们立即就付款。所长回答怎么行,

要想撤案我为难,掏钱可以把刑减。由于没有先给钱,下午两点作尸检,

所长心中极不满,检后先把老雷关。九月十九秦出面,不许胡哥去通贤,

王八骂胡是乌龟,胡某来了我发颤,国税茶楼再索钱,不给我钱把罪加。

雷家被迫无奈何,只好忍痛把钱花,王八收钱失了信,五万坐牢肺气炸。

为背黑锅找领导,书信邮件加电话。天天请愿好凄惨,各级领导装哑巴。

党和国家政策好,五不起诉我学法,爱民惠民你在哪?有冤不纠说空话。

案子转到检察院,有不有罪都要抓,大笔一挥下逮令,公章一盖就合法。

四人前去问究竟,经办官儿姓王八,公平公正听不进,曝光文章加了码。

为何曝光又加码,莫须有罪违大法;还因老父八十八,抢收抢种土里爬。

父母官们心何忍,作者写诗把泪洒。案中有案无人管,潘金莲案莫重发。

曝光文章快加码, 三江周刊夸华加,违法办案全国发,华加无罪被关押?

敷药那会致人死,根本无罪受刑罚,禹死与雷无因果,莫须有罪不合法。

案子进入县法院,被告申请再检验,华西专家大吃惊:前次死因无法定,

都因病因全不明,心肝肺肾均自溶,两检皮肤无炎症,证据不足咋鉴定。

听了专家一席话,胡王二人好高兴。法官代X一再求,请将意见写成文,

证据充足就判罪,证据不足该放人。全部材料去传真,经过专家再论证,

并将回复形成文,大红公章来盖定,病情转归缺资料,无法鉴定禹死因。

两个鉴定有矛盾,谁真谁假已分明。三月三日把案审,法官多次问被告,

被告高声喊冤情:当初禹X来我家,口口声声喊救命,我敷良药发善心,

外将权利告知情,如患感冒去医院,心里难受看医生,意外死亡我何因。

公诉人员指罪名:非法行医害禹命,有根有据莫辨论,依照法律该判刑。

二位辩护针锋对,两检皮肤无炎症,致命脏器均腐烂,专家教授未辩明,

公安鉴定实不真,指控罪名不能存。三月十七又延期,补充侦查再来审。

被告再次喊冤情,事实不清快放人,关押已有七个月,莫把我的人权侵。

政法干警太无能,侦查半年未搞清,因果关系全不明,天下笑话留骂名。

四月七日又开庭,   采纳公安假鉴定,糊涂法官来宣判,可怜被告判缓刑。

四月十日去上诉,真假不分不甘心,相信人间有真理,官司打到北京城。



上诉期间笑话多,一审法官好啰嗦,几次驱车劝华加,莫再相信你胡哥,

最好不要再上诉,上诉花钱干不着,可能还会把刑加,几个警官胡乱说。

六月十八搞二审,资阳法官到安岳,公诉人员没有变,洋洋得意庭上坐。

被告不愿请律师,仍然请的是胡哥,狂人准备很充分,处处抓住关键说。

尸检报告是铁证,人死必须讲因果,刑法写得好清楚,事实不清罪从何?

公安鉴定是依据,公诉人员坚持说:致被治疗人死亡,非法行医说不脱。

非法不等于犯罪,狂人立即去反驳:概念不清闹笑话,致死为何无因果?

三位法官认真听,蛛丝马迹不放过,无罪有罪各说各,  最终真理只一个。

法官当庭把态表:请你老胡莫再说,上诉书上写明白,我们已经研究过,

你还交给辩护诗,庭审结束细斟酌。审后多次做调查,法官再次来安岳,

既听胡哥说法律,又听被告说经过,国际国内舆论播,以致裁定结胜果: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后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两院赔偿雷华加被羁押205天人身自由权费用22957元。

... ..........

   http://img.blog.163.com/photo/SRLdG5-iogSbYXg8Mgzcmg==/5148458799015721656.jpg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5/200951816361846331.jpg












发表于 2015-8-8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33:34 查看原贴   黑娃出狱获赔偿-----文章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作者安岳狂人                       序     言  雷华加因长得黑,大家称他黑娃。2007年8月28日,四川省安岳县长河乡小安村村民禹某为玩鸟枪,被火药烧伤手脚。去当…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第二次审理

                                            辩 护 意 见   辩护人:胡代国 24532125  08.4.7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人民陪审员:

08年4月7日上午9点,,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在安岳县法院第二次审理并宣判.

安岳县检察机关仍然指控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  被告及辩护人再次提出如下强烈反驳:

依据华西医院专家的两次鉴定,两检皮肤无炎症,心肝肺肾均自溶,禹死因不明,与雷无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不成立,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无罪

1、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需要特别搞清楚的是违法与犯罪的概念。

2、资阳公安局作出“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的鉴定结论与华西医院专家的鉴定报告明显相悖,纯属违反科学,牵强附会,凭推测凭想当然而定。

3、公诉人依据公安局违反科学的鉴定结论,指控被告犯非法行医罪纯属莫须有,有意混淆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4、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雷华加边务农边修理,一年中偶尔有个别穷人患者去找他买所谓的特效药,被告并非开门诊,并非从事医疗活动。

5、依据刑法336条,该法所指的非法行医罪是指的因果关系罪,如果“严重损害”和“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那么,被告就无罪。

依据4、5、之国家规定,即时被告非法行医,只要没有致人“严重损害”和“死亡”,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并不受刑法的处罚,而只是受行政法的处罚。公诉人指控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是适用法律不当,故意混淆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6、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7、依据华西医院第一次鉴定禹患脑水肿(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但引起脑水肿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均不明不白。因为 :

(1)、公安两次送检烧伤皮肤均未发现炎症感染;

(2)、违反国家规定,送检禹金良的心、肝、肺、肾、胰脏均已自溶腐烂,专家无法找到引起脑水肿的原因,更没有找到禹死亡与被告敷药的关联性。故第一次送检后,专家无法也就没有作出对禹金良的死因鉴定。

8、依据被告申请的第二次鉴定:因证据不足,华西医院专家无法对禹金良的死因作出鉴定。再次说明公安局所作出的:“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的死因鉴定与专家的鉴定相悖,没有科学依据。

9、“烧伤导致脑水肿……”牵强附会,没有根据,理由如下:

(1)、导致脑水肿的原因很多很多,远远不只烧伤一种。

如:脑缺氧导致脑水肿:各种原因引起的窒息、自缢、休克,心跳骤停、循环阻断等;如登山运动员

在高原上因缺氧导致脑水肿。

如: 急性胰腺炎、饮酒、暴饮暴食(见肖文英的口供:禹于死前头天中午吃了其妻在长河街上买回的卤鸭 肉和一大碗饭,晚饭没吃好多点)、体弱大补、七情六欲、性格暴躁均会导致脑水肿;

如:大热天喝白开水、凉水、饮料导致脑水肿:可能导致其血液内氯化钠浓度进一步下降,细胞外液渗透血压降低,引起脑水肿或肺肿等,甚至危及到伤员的生命。

火药烧伤导致脑水肿只有两个途径一个结果,一是皮肤消毒不好感染炎症;二是吸入毒烟,导致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案既无炎症又没发现脏器功能衰竭。

(2)、请问公诉人:如果公安机关有关“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死亡”鉴定结论成立,为何初查、复查烧伤皮肤均没有查出炎症感染?也没查出禹脏器功能衰竭?

(3)、什么样的脑水肿会没有先兆,没有量变到质变的临床表现过程。如剧烈头痛、呕吐、腹痛、休克(见肖文英的证言);反之,见百度搜索华西医院的病历记录,缺氧窒息死亡或急性胰腺炎在睡眠中无

痛死亡大有人在。

(4)、脑组织含水量过多引起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称为脑水肿。是什么原因导致禹“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华西医院的专家都无法查明其原因,而公安又凭什么做出死因鉴定结论?

根据上面分析,禹可能是急性缺氧或喝水等原因引起急性脑水肿悄悄死亡。

10、基本事实经过及质疑:

1)、两代人违法玩弄鸟枪,禹被火药烧伤手脚。

2)、烧伤后,自己用火葱汁搽伤口,导致皮肤产生鸡蛋大的水疱。

3)、去长河医院不收,去大医院没钱,被司机周兵用客车载到雷家来买特效药,并高喊:“救我一命”。

4) 雷华加农忙务农,农闲修车,因几年前自己被氧气烧伤使用草药治愈而出名。雷虽有秘方烧伤药,从起诉书得知,几年中雷治好几位患者的烧伤,分别收取了20元钱,这次收取禹金良2400元成本钱。

5)、材料证明,雷没有开门诊,没打广告,没摆摊,更没有欺骗行为,也就是说没有像法律中所说的从事医疗活动,即并非非法行医。

6)、当初禹来到雷家,高喊救我一命,家属也喊死马当着活马医。雷敷药出自善意。

7)、明知雷不是医生,且雷已告知其相关知情权:要到医院去打破伤风针;感冒要去看医生;心发慌要到医院吊盐水;禹知而不为或无能力为非告知人的责任。

8)、从案卷材料证明,肖文英说,敷药后的十多天里,烧伤皮肤已结疤脱壳,禹没有喊任何病痛,所以没去看医生。

9)、禹年已五十多岁,无儿无女,其女人有阵发性神经病,敷药后,禹金良买到草药粉后回家自己敷药治疗,单独居住在一房中。

10)、肖文英的证词:11日中午,肖文英在长河街上买回卤鸭肉,禹吃了不少肉和一大碗饭,碗饭没吃好多点,12日1时“悄悄地”死于床上,事前没有任何不正常现象。

11)、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死亡当天家属要求赔偿3万6千元,不验尸,派出所和死者方一再强调先私了赔偿?

12)、案发后,肖多次口称自己有阵发性神经病。(有自称神经病的吗?)

13)、火化后没人要骨灰,没有烧纸钱,更谈不上有人落泪哭伤做道场?

14)、十天左右,“神经病”女人有了新的男人?

15)、10月6日,自称有神经病、连丈夫骨灰都丢于火葬场的肖文英卖了家中的架子猪和粮食,带着赔偿款,丢下死者83岁的老母,与新的男人踏上了去深圳打工的蜜月路?

综上所述,禹金良的死因不明;禹的死亡与雷无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判决,依法放人,驳回公诉人的指控。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os.blog.163.com/common/ava.s?host=hudaiguo888888&b=0&r=1316939974273 维权斗士胡代国工作室

胡代国的网易博客累计访问超70万人次 08-04 19:30 回复
代理原则::依法、宽容、保护弱者!        目的: 推动法治取代人治、民主取代独裁、选票代替枪炮;实现人生价值! 05-29 22:29 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娃出狱获赔偿-----文章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作者安岳狂人

                       序     言

  雷华加因长得黑,大家称他黑娃。2007年8月28日,四川省安岳县长河乡小安村村民禹某为玩鸟枪,被火药烧伤手脚。去当地医院不愿接收,去大院又无钱,被人介绍到黑娃家,用草药治疗。几次敷药后,伤势即将痊愈。9月12日凌晨1点左右,禹某悄悄死于自己的床上。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07年9月15日公安局以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将其拘留;2007年9月20日,派出所副所长王某索要伍万元现金去私了无果。

    2007年10月22日雷华加被逮捕。

2008年4月7日,雷妻子委托王律师辩护,结果,安岳县人民法院以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不服,委托公民胡代国提起上诉、出庭辩护。

2008年 9月22日,资刑终字第25号裁定: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

   2009年1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岳刑 初字第 208-1  号裁定,准许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雷华加的起诉,后公安局撤案。雷华加被羁押205天,获得国家赔偿22957元。

本案在国际上曾经引起轰动一时,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100多国家同时报道过。国际报道全文转载胡代国2000字的《辩护诗》,胡代国斗赢公检法,为被告人获得平反纠错,获得国家赔偿,改变了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的命运。胡代国辛苦数百个日日夜夜,穷尽一切智慧和资源。真是不容易。下面还将陆续对本案的相关故事情节记载发帖,供网友评论学习。

周局长和几位公安干警曾经打赌:周局长说,本案最后是胡代国和被告人赢,公检法输。警察说,2004年胡代国赢了工商局,这次,不可能赢公检法。如果那方赌输了,罚酒三杯。最后,周局长赢了!公安局通报撤销王X副所长职务,调到X乡当一般民警。本案例,笔者以五万字纪实,教育那些违法办案人员。你如有兴趣,可以阅读研究。

... ..........

   

有警察和胡代国的朋友周X打赌,警察说:这次胡代国是输定了……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33:34 查看原贴   黑娃出狱获赔偿-----文章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作者安岳狂人                       序     言  雷华加因长得黑,大家称他黑娃。2007年8月28日,四川省安岳县长河乡小安村村民禹某为玩鸟枪,被火药烧伤手脚。去当…

                               国际报道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7&ID=908714

        玩鸟枪死亡案 四川雷华加赔巨款坐牢?




【---6月23日讯】(国际记者方晓采访报导)四川省安岳县长河乡小安村村民禹金良玩火枪被烧成重伤,被人送到通贤镇农民雷华加处,哀求其死马当成活马医,雷以草药为禹敷药治疗见好转,不料十几天后禹身亡。当地派出所副所长出面要雷出5万元私了案件,但拿到钱后雷却以“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判刑,其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6月18日下午5时半,资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加班审理。案件由资阳市中级法院肖庭长担任审判长,另有两位法官一位女书记员组成合议庭。雷华加的辩护人是当地民间法律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检察院王某和李某参加公诉,经过1小时左右匆匆审理,法官们于当晚7点返回资阳市,未有判决结果。

胡代国表示,庭审时法庭只做了简单调查,而他作为辩护人为当事人做了证据充分的无罪辩护,他指出公诉人混淆概念,指控与专家鉴定相悖。他对记者说,“非打赢这个案子不可,因为这是和公、检、法的斗争,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派出所副所长要5万 私了人命案

据雷华加的妻子王菊华近日介绍,2007年8月28日,四川省安岳县长河乡小安村8组村民55岁的禹金良,鬼使神差,玩弄其父亲遗留下的火药和鸟枪,因火药燃烧,其手脚被烧成重伤。他去当地医院治疗没人接收,又没钱去大医院。他被司机周兵介绍给通贤镇雷华加用草药治疗。

王菊华表示,雷华加,1955年出生,小学未毕业,在家门口给烂汽车烧焊补漆。家有二女,还有王菊华88岁老父。长期以来,雷患有脑血管硬化,头痛职业病,几乎每天发作两次,发作时轻则不知天高地厚,当地很多人都称他雷癫子,做事说话缺乏子午。当时她恰好不在家,要是在家也不会发生下面的事。

“来者一再恳求说:救我一命吧!死马当做活马医,你不能见死不救。几句好话,雷也就同意为其敷药。民间草药小单方能治百病,这也是中国民间医药文化传统,流传至今,处处皆有。

“眼看禹金良的伤口一天天消肿并结巴脱壳,然而却发生了两件奇怪的事:一.十几天后(9月13日)禹吃了卤鸭肉和一大碗饭,当晚便悄悄死于自家床上;二.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死亡当天死者家属向雷华加提出:不验尸,赔款3万6千元。”

雷方正准备私了付款时,通贤镇派出所副所长王应富赶到,于是事情越来越复杂。王提出,雷秘密出4.5万元由他来摆平,“验尸搞点手脚”。而得知消息的胡代国当时则要求依法办案,叫雷拒绝先给钱。

王菊华表示,“于是王应富拍桌子打板凳大发雷霆吼道:王菊花,你究竟给不给钱,今晚不给钱,明天我就要重新搞材料,只要你老雷出钱,事情可真可假,这些事情我晓得办。从17点一直谈到24点,除了掏钱还是掏钱。由于我们没有交钱,当晚雷华加被扣留在派出所”。

安岳县公安局对雷加华的逮捕通知书。(当事人提供)

“9月19日晚,王某又要我在通贤国税所茶楼商量拿钱一事,在场的有杨三、刘从兰等4位证人。9月20日上午,我按要求支付给王应富4万元现金,他当即存入了通贤邮政所,当着杨三、刘从兰两位证人打了一张收条,可是这张4万元的收条并没有给我,我是个文盲,就连收条上怎样写的都不知道。”

“当天下午,在派出所会议室里,双方开始协商,所长再次扮演主角,经过几番讨价还价,最后将赔偿增加到了5万元。所长当着双方又代收了1万元,照样打了一张条子,放进自己的抽屉。21日王所长代双方协调完毕,并签订了《死者家属请求政法机关减轻或免于雷华加的刑事责任书》”。9月21日12点,王所长与死者家属方三人到邮政所取钱瓜分去。

                                   疑团重重 案中有案?

王菊华气愤地表示,我不服的是,我按要求支付给王所长5万元,但是雷华加后来还是被逮捕了。而且由于所长只知道要钱,没有去破案中案。

胡代国指出,禹金良明知雷华加不是医生也未开门诊却要求为其外敷药,死马当活马医,雷华加有特效药能见死不救吗?雷对症下药,外伤外医,符合中医学原则,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过错,没有证据(包括证明材料、尸检报告和责任事故认定)证明雷与禹之死有因果关系。而且敷药后十多天内,家属等证明禹金良没有任何不良反应,没有任何其它病兆。

案发后胡代国经过多方调查,发现了很多疑团,他认为此案案中有案,但当地公安却不去侦破。他指出,禹金良家中除83岁的老母外,他的妻子肖文英多次口称自己有阵发性神经病。也就是说,用一个“神经病女人”护理一个重病患者,那就可能是护理不周致禹死亡,这是原因之一。禹金良死亡后还出现一些奇怪现象:火化后没人要骨灰,没有烧纸钱,更谈不上有人落泪哭伤做道场;禹金良死后十天左右,“神经病”肖文英卖了家中的架子猪和粮食;带着几万元赔偿款;丢下死者83岁的老母,与一名男子一起去深圳打工。

                                     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判不服

2007年9月15日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关押在安岳县看守所。10月22日被正式逮捕。

安岳县公安局对雷加华的拘留通知书。(当事人提供)

2008年4月7日,关于雷华加被拘留、逮捕关押7个月后,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终于在安岳县法院再次审理并宣判:判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2000元。

被告不服判决,4月10日全权委托自己的姐夫哥、民间法律代理人胡代国依法提起上诉。许多法官奉劝雷华加“不要上诉,上诉要加刑,要用钱,干不着,甚至当场有个人威胁,如果上诉就要抓其姐哥......”。

胡代国指出,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3月3日,安岳县法院审理后,由于证据不足,华西医院两次检验烧伤皮肤没有发现炎症感染,公安送检的心肝肺肾均已自溶腐烂,华西医院专家无法对禹金良死因作出结论,安岳公安局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的结论,在法庭上被告雷华加高喊冤枉,二辩护人以有力的证据作无罪辩护,法院无法判案,(加之被告已付给派出所及死者家属五万元钱),检察院不得不于08年3月14日“提出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到2008年4月13日止审理结束。这已是第二次延期,为什么?

“被告家属强烈要求有罪就判,无罪就该放人,公安的鉴定和公诉人的指控与专家两次鉴定明显相悖,为什么还不放人?难道“补充侦查”能推翻前两次专家的鉴定吗?”“综上所述,禹金良的死因不明;且禹的死亡与雷无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请求依法放人。”

记者近日分别给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庭长,该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去电,只要肖某接听了电话,他表示海外媒体的采访要通过市委宣传部的批准,而该宣传部则无人接听电话。

在二审法庭上,胡代国以叙事诗歌的形式向法官提供1.8千字的辩护词,生动全面具体高度地概括了案件的起因、发生、发展、拘留、逮捕、尸检、复查、审理、判决、上诉的全过程。他说,看了此诗,包括法官、网友无不为之感动,但愿此诗打动二审法官,依法改判原告无罪,还法律一个公道,还被告一个公道!

五旬老妇王菊华,家住通贤十大八,丈夫名叫雷华加,大女打工去南下,

二女十三读初中,外加老父八十八,务农为主搭小修,一家五口生活佳。

上网喊冤为了啥?只怪公安乱七八,宣传执行不到位,管理枪药不依法。

禹金良住长河坝,常年外出把工打,五旬已过儿女死,唯留独妻守住家。

夫妻脾气都暴躁,说上几句就吵架,妻子年过五十多,有人说她神经发。

禹父生前算八卦,外加务农把鸟打,前年死时无遗产,硝药火枪来留下。

一天老禹看命书,说己今年命不佳。今年八月二十八,禹玩枪药手脚炸,

喊天叫地我的妈。去大医院莫得钱,当地医院接收怕,自找火葱把伤搽,

引起水疱鸡蛋大,一筹莫展没办法,司机介绍来我家,快快救我一命吧。

死马当作活马医,知情权利告诉他,我家没有开门诊,更没骗钱搞欺诈,

打针吃药去医院,烧伤敷药我想法。祖传草药多灵验,治愈患者人人夸。

伤者恳求再二三,老雷小心把药发。禹敷药后即返家,十五天内无病发。

三次敷药好转快,消肿脱壳伤结疤,夫妻高兴四处耍,逢人再把老雷夸。

九月十二祸事下,禹妻买回卤肉鸭,禹吃肉饭几大碗,点头哈腰把妻骂。

夜间悄悄上西天,丢下孤妻和老妈。当天私了不验尸,喊价索赔三万八。

禹妻自称神经病,骨灰抛撒火葬坝?几天同居年轻男,卖猪卖粮把人嫁?

尸骨未寒弃老妈,一同南下把工打?哪有自称神经病,本案隐情未揭发。

当初何人报了案,王八所长把话发,给我五万包摆平,姐姐快快把钱拿。

雷妻电话问姐哥,姐哥细酌即回答,背了黑锅干不着,验明死因好说话,

出钱照样把牢坐。王姐不愿把钱拿,王八所长雷霆发,半夜拍桌把凳打,

十五日午尸检前,火葬场上等钱拿。你们不要信他言,所长再次把话发:

老胡不通情与理,报告可以搞真假。验尸本是搞儿戏,只要出钱我有法。

胡等一旁去商定:人命关天依法办,先验死因后讲钱,除非对方先撤案。

华加求声王老弟,只要你把案子撤,我们立即就付款。所长回答怎么行,

要想撤案我为难,掏钱可以把刑减。由于没有先给钱,下午两点作尸检,

所长心中极不满,检后先把老雷关。九月十九秦出面,不许胡哥去通贤,

王八骂胡是乌龟,胡某来了我发颤,国税茶楼再索钱,不给我钱把罪加。

雷家被迫无奈何,只好忍痛把钱花,王八收钱失了信,五万坐牢肺气炸。

为背黑锅找领导,书信邮件加电话。天天请愿好凄惨,各级领导装哑巴。

党和国家政策好,五不起诉我学法,爱民惠民你在哪?有冤不纠说空话。

案子转到检察院,有不有罪都要抓,大笔一挥下逮令,公章一盖就合法。

四人前去问究竟,经办官儿姓王八,公平公正听不进,曝光文章加了码。

为何曝光又加码,莫须有罪违大法;还因老父八十八,抢收抢种土里爬。

父母官们心何忍,作者写诗把泪洒。案中有案无人管,潘金莲案莫重发。

曝光文章快加码,三江周刊夸华加,违法办案全国发,华加无罪被关押?

敷药那会致人死,根本无罪受刑罚,禹死与雷无因果,莫须有罪不合法。

案子进入县法院,被告申请再检验,华西专家大吃惊:前次死因无法定,

都因病因全不明,心肝肺肾均自溶,两检皮肤无炎症,证据不足咋鉴定。

听了专家一席话,胡王二人好高兴。法官代 X一再求,请将意见写成文,

证据充足就判罪,证据不足该放人。全部材料去传真,经过专家再论证,

并将回复形成文,大红公章来盖定,病情转归缺资料,无法鉴定禹死因。

两个鉴定有矛盾,谁真谁假已分明。三月三日把案审,法官多次问被告,

被告高声喊冤情:当初禹X来我家,口口声声喊救命,我敷良药发善心,

外将权利告知情,如患感冒去医院,心里难受看医生,意外死亡我何因。

公诉人员指罪名:非法行医致禹命,有根有据莫辩论,依照刑法该判刑。

二位辩护针锋对,两检皮肤无炎症,致命脏器均腐烂,专家教授未辩明,

公安鉴定实不真,指控罪名不能存。三月十七又延期,补充侦查再来审。

被告再次喊冤情,事实不清快放人,关押已有七个月,莫把我的人权侵。

政法干警太无能,侦查半年未搞清,因果关系全不明,天下笑话留骂名。

四月七日又开庭,采纳公安假鉴定,糊涂法官来宣判,可怜被告判缓刑。

四月十日去上诉,真假不分不甘心,相信人间有真理,官司打到北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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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报道:玩鸟枪死亡案 四川雷华加赔巨款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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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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