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西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一案,4月2日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庭审现场,被告人陈安众当庭认罪、悔罪。
江西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一案,4月2日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庭审现场,被告人陈安众当庭认罪、悔罪。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案情介绍]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初至2013年8月,被告人陈安众利用职务之便,为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调整职务等方面提供帮助。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罗曙梅、李灵、温慧君,非法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茹新桥、江西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长仁等2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陈安众的刑事责任。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以下是法律案例分析
陈安众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检察院指控陈安众共25起受贿事实,其中有多起来自当地官场人士,其中最大的一笔来自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10次共计人民币30万元。根据指控,陈安众收受的企业贿赂数额大、次数多,而且除了现金,还包括各种价值不菲的财物。企业行贿中,数额最大的为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行贿的200多万元。 庭审中,陈安众对25起受贿事实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表示“接受指控和公诉意见,没有什么辩护的”。 蚌埠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在该 刑事案例中,陈安众从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堕落成一个罪犯,应接受法律严厉制裁,广大官员也应引以为戒。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判决/结果]
4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受贿一案。起诉书共指控陈安众25起受贿事实,涉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陈安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留下悔恨的眼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相关法规]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本文出自 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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