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祖学,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日,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威宁县盐仓镇么站村么站组,身份证号码:522427197305025653,联系电话:13984571600. 被告:威宁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陈朝韵,系该局局长 被告:毕节融达路桥公司 负责人:赵斌 电话:0851-6506448手机 :13721504400。邮箱:24571189@qq.com 地址:贵州 毕节市 洪山路85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我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约三十万元人民币(300000元)(实际数额待评估后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我系个体运输户,从多处借款及贷款购买了一辆东风大力神货车,从事运输行业,该车车牌号为贵B56002.每月需向银行还款贰万壹仟元,为了每月按时还款,我每天废寝忘食操劳营运,2015年1月13日我从夏天智开办的清平砂石厂运载一车砂石料经过毕节融达路桥公司承建的威宁至羊街镇的县道小地名“三座坟”处时,因该公司将路段挖断修建涵洞,其修建的涵洞使用水泥预制板搭建,搭建不规格并且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现象,未进行检测就盲目草率进行覆盖之后指挥过往车辆通行,因当时我不知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依照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驾驶该车通行,在刚好通过涵洞上面时,下面搭建的水泥预制板发生侧滑导致我驾驶的贵B56002侧翻,使得我的该车货箱、大梁、驾驶室等多处严重受损,受损部位至少须要十多万元才能修复,因我的车辆受损无法运营,每天给我造成的损失至少在七八千元左右,在事故发生后我每天还需要支付200元的看车费,事故发生当时,路桥公司的现场指挥人员也深知发生事故的原因属于其修建的涵洞质量原因所导致,为了得到合理的解决,我曾多次往返于两被告之间协商遭拒,被告威宁县交通局作为监管单位其监管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毕节融达路桥公司未按标准修建盲目指挥车辆通行是导致我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两被告均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和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望支持我的诉求为谢! 此致 具状人:甘祖学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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