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
对于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我们深表遗憾,同时请放心交管部门一定会尽快给您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在此先作如下说明: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不会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事故伤员医疗救治义务。同时事故发生当日,我大队办案民警便明确安排了事故责任人垫付伤员医疗费用,保障伤员治疗等问题。而次日,我大队办案民警在获知事故责任人并未向医院垫付费用后,立即再次督促事故责任人到医院缴费,同时向两人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抢救预付费通知书》要求其投保公司现行垫付医疗费用,随即又和四0四医院医保部门联系,确保伤员的治疗。目前此次事故医疗费用共计花费3万余元,欠费2万余元(肇事方以无钱为由,只向医院交费4千元),在医疗费欠费的情况下,医院并未停止对事故伤员的治疗。
第二:事故发生后,我大队第一时间扣留事故车辆至今,并多次约谈相关责任人履行医疗费用垫付义务,但当事人均以无钱为由一直拖欠医院治疗费用。为此我队将协助受害者以“诉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医疗费用”的法律武器,有效的保护自己。同时,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度,尽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为后续的损害赔偿夯实基础。
第三:此次事故,共造成5人受伤(1人伤势较重),4车受损,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情况进行一般程序的调查,并需对事故车辆进行安全检验鉴定,在检验鉴定得出结论后后才能认定事故责任。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而事故发生后,我大队也第一时间通过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目前车辆检验鉴定仍在进行之中。
最后,请广大人民群众相信,法律将会维护正义的尊严,警察定会捍卫人民的权利,我们会时刻铭记警察的前缀是人民,我们定会给受害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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