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荣昌成,男,生于1966年3月19日,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7组,联系电话13882969539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址:安岳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练军,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收到一审原告2014年2月26日申请书不予答复、不予公示望城村7组被拆迁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
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表现如下:
在第3页倒数第五行称:被告提供的3、4、5、6号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2月向国土局快递申请书后至2014年 10月27日起诉,期间根本就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被上诉人所称,使用的是留置送达,第一是缺乏法定证据,送达人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家五人,天天在家,手机畅通,为什么采用留置送达。其留置送达不合法,因为,只有在申请人不愿意接收答复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留置送达,且应当依法是二执法人员送达,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人也应当是二人以上签字接收,负责转送到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收到信访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书面答复,这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一审法院所称:“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开信息的申请,已由保存该信息的安岳县房屋征收局作出了不予支持其信息公开请求的答复,并告知了不予公开的理由。”是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不予支持上诉人诉求的错误判决。
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公开项目不属于国家保密级别和个人隐私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法办[2014]17号)不予公开信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有关问题:
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之规定,上诉人申请的其他被拆迁户的拆迁面积公开、打款信息公开是合法诉求。被上诉人以种种理由不予公开 ,一审法院支持其观点,违反前述法办[2014]17号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92号 第九条有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规定 ;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有关“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拆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各项制度,全面推进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并建立考核机制;严格执行拆迁公示和听证制度,”规定。
综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10月13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四川省政府通知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