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继群-行政复议安岳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违法得到支持-----赢了!
胡代国代理游继群-行政复议安岳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违法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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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资阳市人民政府 :
申请人:游继群,女,生于1946年9月11日,汉族,农民,家住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1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 51102319460911 联系电话18381575616 申请人游继明,男,生于1941年2月22日,汉族,居民,家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一街5栋6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4102225718联系:028-68105540 申请人:游继春,女,生于1952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家住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1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5210160466,联系电话15378652440 申请人:游继芳,女,生于1944年1月24日,汉族,居民,家住新疆,温宿县沙河镇5团6连东区48幢2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4401240063. 以上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423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县长。 第三人:黄仁国,男,生于1955年1 月5 日,住安岳县岳阳镇五里村6组,汉族,农民,联系电话:15183792895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安岳县人民政府将江德秀名下的林权地4.96亩登记在第三人黄仁国的林权证上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黄仁国编号为2101000253的林权证书 。 事实理由 申请人的父亲于1982年去世,有遗产林权地4.96亩。父亲去世后,该林权地登记在母亲江德秀名下(见附件1安岳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清册)。2010年江德秀去世,其名下遗产4.96亩林权地全部被安岳县人民政府错误地登记发证在黄仁国名下。由于被申请人登记发证错误,侵犯申请人的继承权益。导致申请人与第三人产生继承权纠纷,长期上访未得到解决。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申请安岳县人民法院复印到黄仁国在林业局的林权申请、受理、登记、勘验审批表资料,才知道此事,申请人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要求先行行政复议。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资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呈 申请人: 2015年1月 4日 附件:本申请书副本二份,黄仁国的林权证审批表、江德秀林权登记册、安岳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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