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月15日,53岁的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等来了法院对他的一审判决。此时,距离他被逮捕之日,已经过去一年零四个月。 44笔被控犯罪事实中,有41笔是刘贞坚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属于典型的卖官行为。 全县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送钱 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 根据起诉书,刘贞坚的受贿犯罪主要发生在其担任菏泽市巨野县委书记期间。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刘贞坚利用担任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万余元。其中,刘贞坚离开巨野县到菏泽市任职后,对其指控只有一项,是巨野县一位下属送的5000元购物卡。 起诉书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除3笔犯罪事实共计118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41名下属为了职务调整向刘贞坚行贿,占刘贞坚受贿总数的86%。据了解,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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