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宣传问答
一、为什么要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垃圾收运处理的全过程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产生垃圾者需要支付相应的处理费,这既是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全国各地大多数城镇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垃圾的产生者对垃圾要承担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征收垃圾处理费,不仅能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改善生态环境,同时对于增强市民的环境消费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共同维护生活家园的形象,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是哪些? 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除了刚才说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还有: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盐府告〔2014〕17号)规定,县城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镇(乡)由各镇(乡)人民政府依据县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征收。 五、收费标准? 答:县城收费标准是:县城居民、规划区内的村民、暂住户5元/户.月;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及公共区3元/人.月;百货、五金、副食、日杂等商业门市5元/间.月(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0.2元/平方米.月);餐饮业10元/间.月(燃煤20元/间.月,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0.2元/平方米.月);屠宰场所30元/户.月(30平方米以上1元/平方米.月);建筑、装饰装修、拆迁施工,按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医院、诊疗所、住院部10元/床.月;宾馆、旅店住宿部8元/床.月;停车场15元/月、洗车场20元/月、车站50元/月;集贸市场0.3元/平方米.月;流动摊点1元/天;固定摊点5元/月;100平方米以内休闲文化娱乐、茶饮业、歌舞厅0.5元/平方米.月(100平方米以上的0.3元/平方米.月);露天展销1元/平方米.天;露天演出100元/天。 镇(乡)收费标准县政府将作出原则规定,由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六、生活垃圾处理费如何管理和使用呢?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规建、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代收单位及时足额上缴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有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的将严肃问责。 七、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是? 答:县城委托云溪镇各社区征收;镇乡由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征收。 八、不缴垃圾处理费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依据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处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千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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