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关于“讲讲我在平昌运管所的遭遇”一贴的回复
2015年4月19日下午2点30分,平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96515值班人员接群众(罗先生)“96515”运政监督电话投诉。投诉内容为:2015年4月19日下午2.30分左右,罗先生一行三人(另两名乘客系罗先生妻子与孩子)在平昌县中医院门前拦出租车准备去南河子车站乘车回巴中,正好看到川YT6009号出租车空车标示从上往下行,拦下车后罗先生一行三人上了车,当事驾驶员问罗先生去哪,罗先生回答说到南河子车站,驾驶员李某在起步时将空车标示灯摁下同时说那要收十元,罗先生不同意驾驶员的要价,要求打表付费。驾驶员说要交班,要求乘客下车,罗先生不同意下车,现场与驾驶员李某发生争执后拨打了“96515”运政投诉电话,并在电话里要求运管所马上派人处理。 运管所“96515”值班人员接到投诉电话后,立即将此投诉案件转达至运管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城客办执法人员接报后及时赶到现场,向当事双方了解情况,为进一步收集取证,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将该车(川YT6009,该车法定证件登记所有人为平昌县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证据保存登记至运管所院内,并将乘客送至南河子车站。 2015年4月21日,我所按程序向平昌县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送达“川巴平昌交运违通(2015)0008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被送达人告知了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 根据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第十五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乘客)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目前,此投诉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 特此回复!
201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