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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镇同义村原支部书记吴绍虎,2009年10月,在任同义村支部书记期间,将宜-泸高速征地补偿款354040元未列入村集体财务账,由吴绍虎单独保管并建账开支,且将87700元以务工补助、电话费补助等名义进行私分,并在宜泸高速公路第二次征地过程中将征地补偿款74631.16元进行私分,吴绍虎共分得27550元,并在为群众办理低保过程中收受感谢费1000元,其行为涉嫌构成贪污错误,县纪委已对其党纪立案,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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