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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微信公号未经许可转载照片 广西一公司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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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4-25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ifeng.com/a/20150424/43628377_0.shtml
2015年04月24日 17:51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微信公号未经许可转载照片广西柳州一公司被判侵权

       新华网南宁4月24日电 (记者李斌)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宣判柳州市首例“自媒体”著作权案:广西柳州一家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拍摄的照片且未署名,一审被判赔偿原告2800元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

     据法院介绍,去年10月25日,广西柳州市摄影爱好者梁某某授权柳州一家微信平台使用他所拍摄的4幅摄影作品,在这家微信平台的文章《在柳州,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中使用。而10月27日,梁某某发现一个名为“柳州吃喝玩乐”的微信公众号,简单修改标题后即转载了上述文章及图片。

     梁某某要求该微信平台通过微信发布致歉申明,并对所使用的摄影作品给予侵权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梁某某向法院起诉这家微信公众平台背后的广西柳州市吃喝玩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2.2万元并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某持有的涉案4幅照片清晰,且电子文件容量大、分辨率高,其在庭审中能够详细描述涉案四幅照片的形成过程,确定梁某某为4幅涉案照片的拍摄者。由于柳州市吃喝玩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被告柳州市吃喝玩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梁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柳州吃喝玩乐”微信公众平台上使用了涉案照片,不仅没有指明作者为梁某某,还故意裁减掉含有表明作者身份的水印,而打上“柳州吃喝玩乐”字样水印。“柳州吃喝玩乐”微信公众号未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了梁某某对涉案四幅照片所享有的署名权。
    经综合考虑4幅涉案照片的拍摄难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照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梁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等因素,柳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2800元,并分别在当地一家报纸和“柳州吃喝玩乐”微信公众平台上刊登向原告梁某某道歉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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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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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6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handshake

发表于 2015-4-29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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