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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给达州通川区法院法官王竹的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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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达州通川区法院法官王竹的心里话



       今天是2015424日,我们接到达州通川区法院重审主审法官王竹的电话,可以听出他很疲惫的声音,知道他的压力是很大的。他通知我们去通川区法院接受我们关于诉通川区法院用假证据立假案的法院调查。下午1点多我们去了继续是王竹法官在主持,还有一个书记员。本来上午还在有不同意见,我们告王竹法官枉法裁判,理论上讲应该回避的,他在电话中说可以找法院纪检组一起过来。下午也没有纪检组的人好在我们的证据都是公开的,也就直面。

       在这里给王竹法官也说心理话,我们和你们法官无冤无仇,要告你们枉法裁判就是要纠正错案,找到制造错案的背后人。从正面你们制造的冤案因为有人把四川三级法院都买通了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因为法律修改,还得从四川高院重新做,三级检察院也是被人收买了的。第一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很重视,我们给有关领导述说了近一个小时,才有达州市中院周书记出面调查和达州市中院裁决发回重审。后来情况就不同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制办和信访办不希望人们信访,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我们只好从法律着手向律师学习。这就是你们法官违法,犯枉法裁判罪的证据就在卷中,就在我们的手上。你们过去为了人家的面子不惜超出法律规定时间下判,就看出你们的内心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两个王竹法官负责的重审判决书一个花了273天,另一个花了387天,又没有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延期的批准文书。我们拍照卷宗查看了可以想到,当领导干部可以插手法院审判时,法官的日子也不好过。一不小心,就被违法了。这件事,弄不好就是全国新闻。告法官枉法裁判第一次你们法官做手脚乱判不要让我们知道也就算了。于家凡拿着不明来历的(性质和小偷偷皮包,内有一借条,小偷上法院告收条人欠小偷的款性质一样,这个证据对于小偷还不是假证据?)跟自己没有关系的何跃开给胡荣的收条告胡荣这个证据对于于家凡来说还不是假证据这两个证据又和法院取得的杜庆林的法院笔录证据矛盾,和达州通川区法院判决何跃的判决书认定事实矛盾,同时也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六十八、七十四、七十六条的。
   
      于家凡和于家凡的证人董义体都说每一次胡荣收到于家凡的钱款都是给于家凡开了收条的。既然如此,直接拿出胡荣开给于家凡的收条告胡荣,你们法官在这个问题上就没有机会犯法了。所以啊,王竹法官,你的压力和憔悴我们是没有办法。你告诉我们达州市通川区法院达州市中院没有办法改变你们的判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诉(我们上次去北京上访是得到这个意思),只好从刑事诉讼告你们违法判决,我们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人因为违法坐牢,纠正错案就自然了。好在法官丢改证据都在卷宗。于家凡自己陈述的:三人共同投资50万元,他和李可敏各投了16.7万元。这就是法官犯枉法裁判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03435条法官们是没有办法修改了于家凡的法庭笔录又有很多被拷贝在我们手中。所以,在过去时间乱中乱作就是要付出代价。心里话!
      
       你说我们的刑事自诉状写得太多,看起都会头晕。我们也不想写这么多,可你们掌握着公权,一言九鼎。我们只能依据法律从各个方面陈述我们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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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7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是立假案和枉法裁判的第一个理由:于家凡用虚假违法证据在原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常务副院长黄中帮助下立的假案(黄中被达州中院周书记出面调查,并被调离),用何跃开给胡荣的收条和借条状告胡荣(该证据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免证事由:1.众所周知的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第七十六条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整个卷宗有生效的何跃的刑事判决书(2012)通川刑初字第165号载明何跃诈骗胡荣47.2万元中就包括于家凡出示给法庭的两张借条和收条的款数,根据本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事实是这两张收条是何跃诈骗胡荣的钱款,而不是于家凡的。证据表面也看不出和于家凡有任何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谁看谁都会这样认为,这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相应条款的。在于家凡案件的卷宗,只有于家凡说两张16万元的收条和借条是于家凡的说法,没有另外直接证据证明于家凡是这两张收条的出款主人,所以该证据对于于家凡作为出资款证据是不能被采信的违法证据。),仅有于家凡的主张:于家凡主张何跃开给胡荣的两张共计16万元的借条收条是于家凡的出资款,卷宗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两张收条是于家凡的投资款的证据。法官根据于家凡的主张就确定是于家凡的出款证据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七十六条的(于家凡应该拿出胡荣开给于家凡的投资款收款收据来状告胡荣,于家凡和于家凡的证人董义体都说胡荣每一次收款都是给于家凡开了收条的,有法庭笔录陈述作证,否则就是于家凡别有用心,就是于家凡和不良法官的有意违法行为)。同样,于家凡在站台转让的案子,也只有于家凡有追加投资的主张,整个卷宗就没有证据证明有追加投资的事情。这些就是杜瑾、候必明、王竹等法官枉法裁判的又一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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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是立假案和枉法裁判的第二个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一款“众所周知的”;第四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无须举证的规定,众所周知:“借款条或收款条写着谁的名字,钱款就应当是谁出的”,这是常识,审判法官违背常识立案、判案、定案就是在用假证据立案、判案。同样,达州通川区法院(2012)通川刑初字第165号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于家凡提供给法院的16万元的收条借条就是何跃诈骗胡荣47.2万元中的16万元,请核查何跃诈骗案卷宗。同样确定达州通川区法院和达州中级法院审理于家凡案件的法官有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第一款、第四款判案,就是在枉法裁判。如果法官不能够帮助于家凡找出更为有力的证据证明写着胡荣名字的条子的钱是他的,那么16万元就不能认定为是于家凡的钱,这也就反证于家凡所说的16万元是其出资款的说法是杜撰的。而非于家凡的投资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免证事由第四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经很清楚表明)。上述审判法官知道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第一款、第四款而为之就是犯了枉法裁判罪;如果他们不知道,就是不合格的法官,就不应该在法官的位置上来制造冤假错案,反正都是很可怕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家凡在法庭笔录固定的于家凡的陈述为什么不是证据?达州通川区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审判于家凡案件的法官有意丢改事实,太可怕的判决,是因为原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常务副院长黄中的哥哥是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的副局长你们就可以丢改事实,乱用法律?请记住,法官责任终身负责制,会找你们算账的,除非你们修改卷宗证据!不过,我们拷贝了很多份于家凡在法庭的笔录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是法院坚守的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腐败的根源就是这些防线没有了,很多法官没有底线。于家凡的案件是达州市通川区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三级法院都在丢改事实,绕过法律判案裁决。引用采信的证据都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六十八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为什么会这样呢?其目的就是为了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34、35条。我的法官大人,如果我们也不学法,一定被你们蒙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dzlhh.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60
很多人阅读,很多人关心中国的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家凡在法庭笔录固定的于家凡的陈述为什么不是证据?达州通川区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审判于家凡案件的法官有意丢改事实,太可怕的判决,是因为原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常务副院长黄中的哥哥是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的副局长你们就可以丢改事实,乱用法律?请记住,法官责任终身负责制,会找你们算账的,除非你们修改卷宗证据!不过,我们拷贝了很多份于家凡在法庭的笔录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5-6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这样认为的!我理解那些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法官很后悔,几次法院出面了解那些法官或造假的人是否有拿要行为,我们都回答不清楚。但是重审于家凡案件的法官枉法裁判的证据在我们手中,有人因为违法乱纪枉法裁判被判刑,很多问题都会被吐露出来。于家凡是否会贿赂法官或是哑巴吃黄连,这会是我国司法战线一个耐人寻味的事情和笑话。我命名为《我的人生战役》的书会揭露很多我们体会的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15-5-7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2012)通川民初字第720号重审判决书继续采信违法证据。达州通川区法院的法官王竹、杨远、郝德钊在重审于家凡案件(2012)通川民初字第720号中,于家凡提供给法庭的2008年1月23日何跃出具(给胡荣)的借条一份和2008年1月26日何跃出具(给胡荣)的收条一份,这也都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只有于家凡的主张(自己认为这两张借条收条的出款是于家凡的出款,收据表面看不出来),整个卷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是违法违规证据。因为,于家凡提供给法庭的2009年5月14日胡荣出具的承诺只能证明于家凡有投资达陕高速路被何跃诈骗的金额一事,不能反向证明何跃开给胡荣的收条借条的票面款是于家凡所出。于家凡的证人董义体的证言说每次于家凡给胡荣交款,胡荣都是给于家凡开了收条的。于家凡不拿出胡荣开给于家凡投资收条告胡荣,而拿出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证据在判案,显然是别有用心。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指明于家凡提供给法庭的两张借条和收条,是何跃收取胡荣的投资款,是众所周知的何跃收到胡荣16万元投资款的事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院(2012)通川刑初字第165号也是这样认定的。所以达州通川区法院的法官王竹、杨远、郝德钊在枉法裁判。同样,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杜 瑾、郭 力、刘全明在同一个角度违法判案,他们有意丢弃于家凡在法庭笔录固定的对于家凡自己不利陈述的证据,就想挑战中国的法律,就是中组部官员插手的司法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家凡的投资和追加投资没有证据支持,整个卷宗只有于家凡一个人说出矛盾的投资和追加投资事件,没有证据证明。反而有追加投资和投资款付款证据的时间矛盾(请见杜庆林法院笔录证据表明的提交所谓追加投资款时间和于家凡提供的投资证据落款时间是矛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于家凡的追加投资主张不予支持,重审法官又在违法支持,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家凡的投资和追加投资没有证据支持,整个卷宗只有于家凡一个人说出矛盾的投资和追加投资事件,没有证据证明。反而有追加投资和投资款付款证据的时间矛盾(请见杜庆林法院笔录证据表明的提交所谓追加投资款时间和于家凡提供的投资证据落款时间是矛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于家凡的追加投资主张不予支持,重审法官又在违法支持,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5-14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文章点击量爆升就删贴,肯定是为了谁的利益
                  ——中组部组织一局副局长的背景可以做很多事

     我们爆料中组部组织一局副局长黄川背景下的四川省三级法院重审于家凡案件的法官枉法裁判。我们在达州莲花湖论坛发文,一天的点击量就可以到几万,当第一天点击量到4万多时,整个网就关闭了,一个多小时之后,我们的揭露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自诉状就被删除了。我们又写相关文章,1-3天又会到3-5万人,又会被删除。是给钱在删还是熟人,还是官员在捂盖子?不得而知。但是,中国之大,网海之宽,只要在百度搜:于家凡、达州市通川区法院、黄中,就会出来很多揭露文章。二级重审法官和法院审判委员会共同丢改事实(三人口头约定共同投资50万元各占三分之一,原告于家凡在法院庭审笔录几次自己陈述了这一事实,卷宗有记载),重审法官的判决书通过绕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节第三十、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枉法裁判就很明白。

    于家凡提供给法庭的证据都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六十八、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的证据。比如:

    1、何跃开给胡荣的收条,被于家凡拿来证明是于家凡的投资款的两张16万元的证据,对于于家凡来说是假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于家凡两个被有意分开审理的案件的证据,投资和追加投资的时间是矛盾的。以及于家凡提供被何跃诈骗金额(63.3)和法院判决何跃的诈骗金额的事实(47.2万元)相差16万元;

    2、于家凡发现被骗以后取得的证据:胡荣的承诺、站台转让协议、用14万元投资款收条交换的签站台转让协议时的收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是无效证据,是不能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于家凡的法庭笔录固定了不利于于家凡的法庭陈述,重审法官不拿来作为证据,就是在枉法裁判;

    4、于家凡和于家凡的证人董义体在法庭笔录固定了的证据,于家凡说每次他给胡荣交款,胡荣都是给于家凡开了收条的。董义体也证明胡荣收于家凡2万、6万元、15万元现金是给于家凡开了收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妨碍举证的推定,于家凡不拿出和他有直接关系的证据来证明起诉,就可以断定是有意用假证据在起诉。

    5、于家凡的追加投资主张和用何跃开给胡荣的收条认为是于家凡的投资证据的主张都没有另外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书的支持,就是枉法裁判的又一个证据。很多蹊跷,我们在对重审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自诉状有详细对比法律和证据分析。

   在这里爆料,火爆的点击量被突然消失的背后到底是什么?中组部组织一局副局长的弟弟,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原常务副院长用假证据立假案,被达州中院周书记出面调查,达州通川区法院的两个判决书被达州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四川省三级法院重审法官有意胆大丢改事实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枉法裁判可以在三级法院中出现,是过去的常态还是中组部组织一局副局长的背景?法院审理枉法裁判的自诉状就清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0 12:30
法院是为有钱人服务,为当权者谋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0 12:31
区法院里面刑事案件有个王八蛋命案都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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