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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购房案有了重大发现,本案省高院启动了三次程序和审理!王海萍院长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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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4-28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周2015年4月22日下午,星期三,我在四川省高院有了重大发现,本案在四川省高院竟然还有一份已经生效的一审裁判文书!案号为【2013川民初字第12号】裁定。
      第二天4月23日,我赶紧申请复印了2013川民初字第12号的一审案卷。
      这份裁判文书、及案卷,让我惊讶的发现,本案件在省高院竟然有三次程序的启动和审理!更没想到的是这份早已生效的【2013川民初字第12号】裁定,对于我现在正在遭遇的“司法困境”,竟然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简单地说,这次的重大发现让我惊讶的是,这份隐瞒我两年、并早已经生效的2013川民初字第12号一审法律裁判,来的那么突然,那么及时,竟然能证明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在本案执行中,滥用职权!严重违法!严重渎职犯罪!涉嫌官商勾结、以权谋私、以权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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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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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28 18:17
顶你!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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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3年4月18日,邓安俊、刘春容夫妇的向四川省高院提交了起诉状。
四川省高院受理立案后,进入一审程序。他们夫妻是原告,太成公司是被告。我也是被告。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安俊、刘春容以高调的“全有家居”经营业主,是本案一审原告,太成公司是“挂名被告”,我是他们夫妇真正的被告,(诉状第2页诉求第4项“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金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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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13年4月28日,对邓安俊、刘春容夫妇不服四川省高院再审提审【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终审判决,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省高院作出不予受理的一审民事裁判! 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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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川民初字第12号】一审裁判,释明了十日内的上诉期限,也释明了上诉的二审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很显然,现今【2013川民初字第12号】一审裁定,早已成为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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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非常感谢关注和顶贴!
      谁用权,谁负责!这是预防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则。

     本案第三次严重违法的程序的启动和审理,的确是以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以本院院长依职权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直接职权行为,的确从法律事实上,本案的问题只能找直接用权者---省高院王海萍院长----负责。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重大发现,就是省高院对于本案竟然有三次的程序的启动和审理!
     第一次是众所周知的四川省高院的【2012川民申字第375号】裁定、及四川省再审提审【2012川民提子第277号】终审判决!

     第一次程序的启动和审理,是2011年底--2012年年底,而王海萍院长也刚刚到四川省高院上任,显然还未攀上利益的关系,因此在【2012川民申字第375号】裁定书上,有王海萍院长亲自署名。加上省高院审监二庭法官的高素质,更不因富贵权势而折腰。因此【2012川民提字277号】我是胜诉一方。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次省高院的启动和程序审理:省高院【2013川民初字第12号】一审生效裁定。
     这第二次显然是因第一次的【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提审生效判决在执行中,省高院受理启动的邓安俊夫妇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而第二次的一审程序的裁判,显然现在对我非常有利。但是我是真正的被告,我更是【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判决的申请执行人,为什么会隐瞒我了两年?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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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次程序的启动和审理,以本院院长王海萍院长职权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以遗漏当事人邓安俊夫妇的理由,启动了撤销【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终审判决。案号为【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2014川民提字第415号裁定】、及本案终结执行裁定,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70-2号】执行裁定。

发表于 2015-4-2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少时间了,还没人来管管啊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nbjsnb 发表于 2015-4-28 22:38
多少时间了,还没人来管管啊

    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以职权启动的第三次程序的启动和审理,就是才入门的小法官或书记员也明白是严重违法!
     可王海萍院长竟然偏偏以省高院院长职权启动的竟然是严重违法的第三次审理程序----那可是第三次呀,第三次,就是不识字的人也明白肯定有问题!
      我真不明白,王海萍院长是疯了?还是傻了?
     难道是被权势富贵冲昏了头脑吗?还是遭人陷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28 23:59
抓起来死了死了的!

发表于 2015-4-29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海萍院长必须懂得亊到头不自由!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四川省高院经过了三次程序的启动和审理!这绝对算得上天下奇闻!      
     而现在本案出了最重大的问题、最焦点的问题,导致我目前陷进无限缠诉、无法自拔、走投无路的“司法困境”中的问题关键,集中在第三次严重违法程序的启动和审理!而这第三次程序的启动和审理,竟然是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依本院院长职权启动的程序审理。谁能相信?谁敢相信?
    我不找王海萍院长,我能找那个?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海萍院长在中央严厉的反腐态势下,还胆大妄为的顶风作案,如果不是遭人陷害,我也相信,我也认为,肯定追究责任!
        不谈终身追究,现在证据事实就在眼前!我相信,如果不追究,党和国家的法纪根本无法接受!也根本无法容忍!我相信,如果不追究,也无法向党和向人民解释中央反腐真实性!

     谁用权,谁负责!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论论 发表于 2015-4-29 06:40
王海萍院长必须懂得亊到头不自由!

      如果懂得:事到头、不自由的道理!如果懂得因果报应是必然规律!就绝不可能这样胆大的滥用职权!渎职犯罪!

发表于 2015-4-29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王海萍院长滥用职权!严重违法!严重渎职犯罪!涉嫌官商勾结、以权谋私、以权谋利!知法犯法者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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