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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女教师购房案有了重大发现,本案省高院启动了三次程序和审理!王海萍院长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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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30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5-4-29 09:50
从现有证据看,省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在三级法院的审理中,本案诉争标的房屋一直连续四次的5年多的查封,并未有任何人提起执行异议,这就是依法排除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在2011年9月16日,(法院的查封保全还在第一次的两年之内),有一份南充中院法官当面的警告笔录,那是南充中院两名法官专程到南部县警告太成公司、警告邓安俊,“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查封房屋不准动!”邓安俊本人、太成公司副总,都是在警告笔录上签了字的。这份笔录,也是在南部县听证会的庭审法庭上质证过的。
      这样当面警告,邓安俊夫妇都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怎么能说成“遗漏第三人邓安俊夫妇”?
    这样的借口就胆胆大妄为的撤销四川省高院再审提审刚性的终审判决,分明是故意歪曲事实!故意捏造事实!典型的徇私枉法!典型的滥用职权为邪恶势力公开充当保护伞!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4-30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希望你能够低调点,能虚心听取网友的建议,有理讲理。乱骂人,只能显得你们心虚。
http://u.mala.cn/avatar.php?uid=1102360&size=small gzcs

    你可发表不同的看法,不能跟狗一样见人又叫又咬。  (2015-4-29 19:47)  [color=#369! important]回复

发表于 2015-5-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可能需要媒体帮忙看能整明白不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5-6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4-28 19:16
【2013川民初字第12号】一审裁判,释明了十日内的上诉期限,也释明了上诉的二审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效力(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申诉与上诉的重要区别。
(2)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审查处理(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再审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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