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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一张现金支票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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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搜遍所有的网页,出现的“民事阴阳判决”比件较多,“刑事阴阳判决”几乎为零。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办理刑事案是具有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它体现的是国家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一旦错判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更是践踏了法制和国威。100%司法界人士和律师对法院的“刑事阴阳判决”感到震惊。然而不该发生的还是发生了,居然在四川省通江县法院就上演了“刑事阴阳判决’最荒唐的闹剧。
  一~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做出的有罪或无罪,犯了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理决定,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判决书的书写必须与事实、理由相一致,与法律规定相适应。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依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就民事争议如何解决所做出的具体处理决定。
  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不同——不可冤枉人,是说刑事判决不可冤枉人;而民事判决,可以冤枉人。

  “刑事阴阳判决”指同一法官在同一案件中,同一日期用同一法院公章却得出两种结论却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刑事判决书绝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出现任何差错。
  二、案件缘由:
  事实是:2000年11月8日,刘金中来信用社要求贷款50000元(用于各乡站收购生猪),我和会计就刘金中贷款一事作了商量后,签了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填了支票,会计苟荀又去把业务公章、会计私章、主任私章(印章、支票按规定由会计入库保管)拿来盖在支票上。支票存根、贷款手续在会计苟荀处。刘金忠凭现金支票在县联社营业部签了字取的款。为了来年上级少分收息任务,我叫她年报后入帐,她拿去用报纸裹着放在五节柜里,就一直忘了入帐。
  案发后,四川省通江县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检察院侦办的是国家公务员或从事国家公务的主体职务犯罪)割舍我归还李成才7000元借款的事实,以涉嫌“受贿”直接立案侦查,同时违法收取信用社办案费1000元,不通知我或者家人非法搜查。通江县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居然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不敢写进判决书,直接定罪。同时下达两份(2002)通刑初字第015号同一字号,不同罪名的判决,一份是挪用公款,一份是挪用资金。
  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务员,挪用资金的犯罪主体是非公务员,两者性质完全不一样,为了达到掩盖他们的违法办案的事实,制造了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荒唐的“刑事阴阳判决”。
  两份判决书存在以下疑点:(1).四川省通江县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规定侦办非公务员涉嫌犯罪案件,即或侦查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办理,办案程序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显然违法办案取得的证据,是不合法证据,法院审都无法审,更不用说判决。(2)判决采纳的证言只有苟荀这一孤独证言,不仅证人未到庭当面质证,并且孤证中矛盾重重,无法排除。(3)现金支票这一重要书证根本就没有。更没有证据证明是我所为。案件中认定的事实是无中生有,纯属捏造。(4)、通江县法院出具的两份判决系同一字号,且有诸多证据予以佐证。(5)、贷款依据,会计资料都是会计在负责,我有何责任?(6)、检察院收1000元办案费,会计是同案人员,为何放任不罚?这里面有何种不可告人的肮脏利益关系?
  对判决的不服,我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立案再审,判决无罪”为由上诉到四川省巴中市中院,中院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通过重审,维持原判。从县法院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层层包庇,走马观花,对我申诉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避开拒查,驳回通知只有法律格式文书,没有事实依据。上访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后,通江县检察院以给我困难补助为交换条件,叫我息诉,我未同意。令人感到法律不公平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这12年的错案痛苦,害得我倾家荡产,弟弟为我冤狱之事奔波,遭遇车祸身亡,“孩子弃学,妻子患内风湿瘫痪在床……。12年的申诉,使我感到了绝望。正义何在,公平何在?在中国及全世界的刑事案件中,仅此一例!!!
  这种史无前例的“刑事阴阳判决”,是中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震惊。敬请社会各界朋友强烈关注这一荒诞案件。彭光斌电话:15983971852。QQ:127394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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