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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女婿“私留”卖房款 老人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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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庭成员本是最亲密的结合,但近日却因一笔卖房款,老人却将自己的女儿和女婿告上了法庭,这场家庭间的战争又是所谓何事呢?

    原告张某和雷某是一对老夫妻,生有一女雷小某,并嫁给陈某为妻。2013年因急需用钱,张某和雷某商量将祖房以5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因老两口没有银行账户,想着打在自家人账户上也行,便让王某把钱打在了女婿的账户上。钱到帐后,由于担心这么大笔资金取出来不安全,就一直存在女婿的账户上,老两口要用的时候就找女婿要钱。2014年老两口又向女婿要钱,却被告知钱已经用完了。大笔资金不到一年的功夫就被用完,让老两口说什么也不信,在多次核对资金用途后,女婿坚称钱已经被用完了。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老两口将女儿和女婿共同告上法庭。

    案件开庭后,女儿和女婿也觉得很委屈,向承办法官陈述了卖房款的具体用途,帮父母还账就用去了32万元,给父母买生活用具用去2万元,买车花掉11万元,剩下的7万元也通过办卡的方式早就给了父母。

    一听到女婿拿自己的钱买车,老两口就纳闷了,“拿我的钱买车,他还那么理智气壮,而且他也根本没给我7万块”。女婿也郁闷的说道“当时确实是岳父母给我拿钱买车,而且也给了7万块”陈某拿出了一张由张某书写的收条。原告雷某对收条确不认可,双方的分歧进一步增大。

    阆中法院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来往很难留有证据,只有依靠举证规则来认定。买车的11万陈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此系赠与行为,且原告张某予以以否认,因此应该偿还原告,陈某虽然出具了收条,但该笔钱款属二原告所有,该收条内容应得到原告雷某的认可,且收条内容均系打印,原告雷某也不认可,故被告陈某提供的该份收条无法充分证明其钱款已全部给付二原告。综上,被告陈某和雷小某应承担返还二原告卖房余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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