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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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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所以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女性劳动者更加要注意预防职业病:

电子、化工、玩具、特别是鞋业和皮革类职业病高发企业中以女工占多数,她们大部分不知道职业病会直接影响妇女生育和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多数人不懂得自我保护。

职业有害因素对女工健康的影响:

1)    铅、汞、铝、苯系列有机溶剂、二硫化碳、三氯乙烯以及100分贝的噪声可引起月经失调、月经量过多、痛经等。

2)    机器振动可导致月经不调及自然流产。

3)    影响怀孕及胎儿成长:接触工业毒物的女工,易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化学物质可以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从而引起胚胎或胎儿死亡。

4)    铜、镉、镍、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业毒物,以及高频、微波、射线等作业均可对胎儿产生畸形。

5)    铅、汞、砷和镉等还可随乳汁排出,直接影响婴儿健康。

6)    电离辐射可导致女性丧失生育能力。

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经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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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未成年工与童工是同一概念,看来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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