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临安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平均每件案件的受案标的为14万元以上,平均每件案件的结案标的约为9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的心理期望值较高。
每个地方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会有自己的地方标准。随着临安市民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近几年来机动车数量也呈现上涨趋势,各种交通事故不可避免。对于轻微事故通过交警部门主持协商、调解等,大部分自行化解,而诉讼到法院的,一般是行政调解、民间调解难以化解的疑难案件。
临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至2015年2月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895件,标的额4.12亿元,审结 2724件,结案标的额2.42亿元。
常见诉讼案件类型
2014年10月2日上午,被告钟某驾驶私家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在临安科技大道通往大罗村道路口相遇。临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该次事故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864.42元。
原告宁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钟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864.42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钟某承担。
被告钟某辩称:我开车是遵守交通规则的,我没有碰到原告的车子,事故认定书下面的处理没有我的签字。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辩称:因原告庭前自愿放弃医疗费1000元,余下的医疗费2052.27元中,非医保用药360.27元保险公司不承担,故实际应赔付医疗费1692元;关于误工时间,保险公司认为是15天,按2013年农林牧渔业标准76.53元每日计算,共计1147.95元;交通费应当提供票据,原告未提供,应予驳回。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临安市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
交通事故形成诉讼案件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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