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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337|评论: 7

[及时新闻] 出事了速围观:巴中论坛第一个网友因为发帖造谣被拘留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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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个教训,望广大网友吸取教训,发帖子不同于说话,帖子是白纸黑字,说话是转眼而过无凭据。在确定点击发帖子那一刻,再回头看看想想,假象自己是自己的对立方,有没有把柄能被抓住,如果有,则修改,没有,就发出去。
       我就是这样,先熟知所有法律,想好退路,发帖之前,有根据的事实尚且留三分,没有根据的事提都不提,虽然有人对我暴跳如雷,但拿我没有办法。法制中国,不但不要违法,反而要学会拿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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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5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要转发够500次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5-15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nirang2008 发表于 2015-5-15 11:22
不是要转发够500次吗?

查了下相关法律法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不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发表于 2015-5-15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意思是构成还是不构成,求科普

 楼主| 发表于 2015-5-1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发表于 2015-5-18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咎由自取。

发表于 2015-5-19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5-5-20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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