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协议经乡村两级多次调解,具体真象如下:
大龙村3社(小河湾)于2012年修建1.1公里院户路,蒲荣星住铜佛村三社,与大龙村三社小河湾相邻,平时全部通过小河湾公路进出,路通后,蒲荣星于2012年购买农用车一辆,由于重车碾压,养护难度大,加之修建时蒲荣星家未按标准投劳(蒲荣星投工3个,其余户户平106个),修路时,所占用山林,土地蒲荣星家也未承担,因此,小河湾群众要求蒲荣星家负责修公路的投劳折资款12000元,另外,蒲荣星房屋后宽度不够,需要加宽,要求由蒲荣星负责。在乡村两级协调过程中,蒲荣星同意支付大龙村三社投劳折资3000元,另外,蒲荣星主动拿2000元现金用于房后公路加宽,由小河湾群众自行修建(经过协调,双方签字同意)。小河湾目前公路整治经受益群众一事一议,户平筹资1500元,人平390元。根据国务院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办法》第一点第三条规定,筹资的对象为本次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蒲荣星家对于该路而言,属于受益对象,理应与三社村民同等承担整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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