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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兴龙村:全社耕地全被毁占地不确定红线'标志线',骗取国家千万余元(青义镇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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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7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2015年4月13日,反映了绵阳青义镇兴龙村三社的土地问题:全社耕地全被毁,骗取国家千万余元,在4月21日得到了青义镇村干部的回复,但具体回复的内容与现场实际事实完全不相符,我们就回复质问一下网络发言人(附件一:4月21 网络回复内容,附件二:2月17日网络恢复内容,附件三:4月13日网络问政信件内容):

青义镇网络发言人:
                           你好!你的回复非常精彩!
       从你的回复中可以看出,兴龙村三社被圈占的土地涉及4个非常重要的“名声项目”,其为:
                1,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项目,         圈地203亩,方案总费用6632.9221万元, 安置300人,为300人购买社保;
                2,兴龙村三社300人的统规统建安置房项目,圈地??亩,方案总费用?????万元,安置??人,为??社购买社保;
                3,世界银行紧急二批次贷款道路项目,         圈地??亩,方案总费用?????万元,安置??人,为??人购买社保;
                4,兴龙村三社迁建农贸市场项目,               圈地??亩,方案总费用?????万元,安置??人,为??人购买社保;
  青义镇网络发言人,对于你的回复,根本就不尊重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在忽悠老百姓,我们仍有很多疑问:   
    (1),兴龙村三社一个项目的总安置撤迁补偿费用6632.9221万元,那4个项目总费用为多少、为什么用一个项目的费用来圈占三社所有土地呢?
     (2),拆迁补偿102户,现在都还有40余户老百姓没有坼房屋,何来的102户?
     (3), 能用一个项目的安置补偿款来确认支付圈占三社所有土地的补偿吗?其他项目的补偿款又到哪里去了?
     (4),看看村干部勾结签的《联合开发协议》,为什么要用安置补偿款去支付统建房的修建款呢?这合法吗?征地补偿款能这样截留吗?
     (5),世行二批次道路11户33人,到现场调查核实,事实上只有1户,而且还只坼了一部分房屋和围墙,何来的11户33人?
     (6),西科大科技园范围内74户农户208人,到现在都没有确定红线“标志线”,何来的74户208人???
     (7),参保人数300人,203亩只占全社面积的一半,为什么要安置300人?
     (8),拆迁户过渡安置费能在征地安置补偿款中支付吗?
    (9),统建安置点和市场17户43人,按纪委和市政府批的用地26.73亩,根本就不可能有房屋撤迁,何来的17户43人?
    (10),完善手续整改,目前已有合法用地手续,不存在违法问题,其事实为捏造“绵阳市国土局的绵国土资涪分【2014】28号文件”欺骗统建房处用地71.93亩已属于国有土地,不属于复耕范畴。但事实是在纪委及市政府没有批统建房可用地26.73亩之前,绵阳市国土局以绵国土监责停土【2013】39号文件要求对58亩土地全部复耕,在2013年10月10日纪委及市政府下文批统建房可用地26.73亩之后,绵阳市国土局涪城区分局再次认定2014年2月21日省政府以(川府土[2014]141号文件)批复的71.93亩统建房用地也不合法,同时也在2014年3月20日再次下发了(绵涪国土监责停土[2014]5号文件)要求对统建房可用地26.73亩之外的破坏了的土地全部进行复耕.但到今天为止此宗土地也未复耕。
     (11),人大主席是我镇党委委员,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受党委指派担任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他又如何监督三社撤迁过程的违法行为呢?
      (12),兴龙村三社安置点用地,到今天为止也没依法公告合法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也没看到合法的征地程序文件,何为已征用为国有土地?等等-----------
附件一:4月21日网络恢复内容:
魏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我镇征地拆迁工作的关心。关于您所反应的问题,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征地拆迁总费用6632.9221万元的问题
      经核实,兴龙村三社拆迁安置总费用6632.9221万元,市国土资源局尚欠我镇921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711.9221万元。
      目前,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产业园项目共征占兴龙村三组203.433亩,社保安置300人,统规统建安置241人,货币化安置12人。兴龙村三组已完成房屋、青苗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102户,集体资产补偿1户,共计使用拆迁安置资金5686.409837万元:一是拆迁补偿资金3917.057085万元(其中,产业园范围内74户农户208人、1户集体资产,共计3182.062093万元;统建安置点和市场17户43人508.183417万元;世行二批次道路11户33人226.811575万元。);二是人员社保安置,参保人数300人,使用资金813.832752万元;三是兴龙村三社统建安置点拨付资金936.8万元;四是拆迁户过渡安置费18.72万元。还余25.512263万元,待项目实施完成后经相关部门审计后再核算支付。
2、关于土地复耕的问题
      您所反映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到位,恢复土地原貌的问题,按现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政策反复讲解,已告知您违法用地整改分自行整改和完善手续整改,该项目系完善手续整改,目前已有合法用地手续,不存在违法问题。
3、关于该安置点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的问题
      兴龙村三社统建安置点位于兴龙村三社集体土地上,2011年经绵阳市规划局规划为教育园区拆迁安置点(选字第2011年090号和规划设计条件2011年278号)。该宗土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川府土[2014]141号)
4、关于镇人大主席是否能担任拆迁领导小组组长的问题
      我镇人大主席是我镇党委委员,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受党委指派担任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青义镇网络发言人             2015年4月20日

附件二:2015.02.17网络恢复内容:

发表于 2015-2-17 10:47 | 只看该作者
青义镇人民政府     关于兴龙村征地问题的回复魏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我镇征地拆迁工作的关心。关于您来信反映兴龙村征地问题的来信已收悉,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通过了解,现针对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西南科技大学产业园区是由绵阳市规划局进行规划,2012723日出具了用地范围图(绵城规设2012145号和绵城规设2012146号),规划的面积和范围可从相关的红线范围图上查询。该宗土地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发文征收(川府土2010280号和川府土2011230号),因绵阳市每年的土地征收指标有限,故分为两年进行征收。西科大产业园区不是西科大教育用地,不采用划拨的形式供地。产业园区土地必须按照招拍挂的形式进行。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红线范围图,在此范围内的农户都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对于这一部分人员的拆迁安置是通过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安置人员数目根据所征地面积中耕地面积进行计算确定。拆迁安置方案公告于2011年公示(绵国土资公告2011381--389号)。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产业园项目共征占兴龙村三组203.433亩,社保安置300人,统规统建安置241人,货币化安置12人。截至目前,兴龙村三组已完成房屋、青苗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102户,集体资产补偿1户,共计使用拆迁补偿资金39170570.85元(其中,产业园范围内74户农户208人、1户集体资产,共计31820620.93元;统建安置点和市场17435081834.17元;世行二批次道路11332268115.75元。;完成人员社保安置工作,参保人数300人,共计使用资金8138327.52元)。征收兴龙村三社土地将三社上述人员进行了拆迁安置。您们所反映的魏光明、魏庆平、刘和礼、刘和敏、魏治华、魏治明、魏定友、何显明等户,是在市规划局审批的安置点范围内(约71亩)的拆迁户,罗国全、张继英在西科大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涉及到的社保问题均参照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规定办理。新失地农民参保是政策强制性规定,新失地农民个人必须承担8%的缴费比例,失地农民本人也要缴纳社保费用。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实际缴费年限=(当年参保实际年龄-16÷2+1年)林兴元为其父母、蒋春梅为其母亲购买社保问题属实,但均为自费购买社保。根据绵阳市政府下发的关于《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镇按照该文件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两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或园区街道办事处可受市国土局委托,完成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务性工作。我镇于2011年针对产业园区的拆迁成立了专门的拆迁领导小组(绵涪青委发[2011] 40号),由我镇冯兴刚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兴龙村拆迁工作组组长由周明海同志担任,组员为刘定武、林兴明、荣峥,拆迁地所属的村社人员作为组员参与拆迁安置工作。所反映的村社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包干拆迁不属实。
    2、世界银行二批次贷款道路项目属于灾后重建项目,涉及到的土地属于先行用地。用地是经省政府预审批复。
    3、该宗拍卖土地属于2008年第19批乡镇建设用地,位于教育园区范围内。拍卖土地信息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在绵阳日报上发布,拍卖土地实际面积为43.5537亩,其中龙中村728.0797亩,兴龙村315.474亩。此宗土地为2008年第19批乡镇建设用地(川府土2008782号),绵阳市统征中心于20138月开始批后实施工作,征地补偿方案于2013813日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可在市国土资源局查阅。该宗土地国家征用土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2008年第19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您需查询具体内容可在市国土资源局查阅。目前市教投公司已通过招拍挂购买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市教投公司未寻求到合适的企业进驻,所以该地块尚未拆迁,还未对该地块失地农民进行土地补偿。2008年第19批乡镇建设用地于2013年开始批后实施工作,是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该宗拍卖土地属于2008年第19批乡镇建设用地,位于教育园区范围内。拍卖土地信息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在绵阳日报上发布,是严格按照招拍挂的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土地实际面积为43.5537亩,其中龙中村728.0797亩,兴龙村315.474亩。
    4、兴龙村三社统建安置点位于兴龙村三社集体土地上,2011年经绵阳市规划局规划为教育园区拆迁安置点(选字第2011090号和规划设计条件2011278号)。该宗土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川府土[2014]141号)。
    5、新市场规划占地24.5亩,罗国全、张继英在西科大产业园规划范围内。市场的净用地为11亩,其余为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
    6、信访人反映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同年10月份整改到位,恢复土地原貌的问题,按现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政策反复讲解,并告知其信访人违法用地整改分自行整改和完善手续整改,该项目系完善手续整改,目前已有合法用地手续,不存在违法问题。对于反映的干部签署的协议,请出示具体的证据,若涉及违法违规,我镇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三:2015年4月13日网络问政信件内容:
我们反映的问题,村干部回复很及时,就是问题依然存在,违法建设继续猖狂,不合法的征地公告征地总费用6632.9221万元,而回复只用了有39170570.85元(这其中骗取了千万余元又将如何查处呢?等待----),

还有2700余万元征地款又到什么地方去了呢?我们想了解!
国土局的多次复耕红头子文件还能有法律效率吗?何时我们的耕地能复耕啊?
虚假资料报批获得的政府文件还有法律效率吗?何时能予以纠正呢?
人大主席可以担任拆迁领导小组组长吗?{(绵涪青委发[2011] 40号),由我镇冯兴刚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兴龙村拆迁工作组组长由周明海同志担任}

[四川绵阳青义兴龙村村社干部借西科大征地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上千万青义兴龙村书记,村主任,三社小组长等村社干部利用西南科技大学科技园征地不确定红线标志线,利用手中权力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上千万元,以达到违法圈占兴龙村三组土地为目的,望调查核实追究法律责任,以示公平公正。利用西南科技大学科技园征地不确定红线标志线,把明显不属于科技园范围内的魏光明、魏庆平、刘李、刘和敏、魏志华、魏志明、魏定友、何先明、魏国林、罗国全、张继英等农户的房屋全部撤掉骗取财政资金几百万;并把明显不属于西南科技大学科技园征地203亩范围内的耕地及几十户老百姓的庄稼毁掉同时进行大量巨额青苗赔偿骗取财政资金几百万;并把明显不属于西南科技大学科技园征地203亩范围内的农民进行购买社保安置骗取财政资金几百万;原划定为西南科技大学科技园征地203亩范围内的三社农民71户,因未确定红线标志线,有多少农户不在标志线以内也无法确定,若在标志线外也是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以上几项已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上千万了,请求领导关注!! 请求关注,请求查处,谢谢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兴龙村三组村民
魏家福13402380009  魏家茂15228710447  
                                                                                                           

                                                    2015年5月17日
市国土局复耕.jpg 涪城国土局复耕文件.jpg 三社31户名单.jpg 2012.07.19 毁玉米.jpg 2013.05.12武克英.jpg 2012.07.19 毁玉米地.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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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7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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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8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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