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货车挂上拖拉机号牌上路行驶 (3月26日《宜宾晚报》,驻南溪新闻热线:08318066808) 经过南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个多月来的持续调查,截至昨(25)日,一起由机动车车主、二手车中介相互勾结,农机监理部门人员违反规定为安全技术检验已经超过有效期、即将报废的在籍低速载货运汽车办理拖拉机登记,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违法行为逐渐明朗并“浮出水面”。 昨日下午,该县交警大队民警给记者讲述了对此起违法行为的调查经过。 执法检查 交警锁定涉事货车 2009年1月11日,南溪交警在县城凤翔街交叉路口发现一辆低速载货汽车居然挂的是“川15—00637”拖拉机号牌,当即将其拦住请司机出示相关证照。 由于该车驾驶员邹某不能提供合法的车辆来历证明,同时交警在该车大梁上刻着车架号的地方发现有明显的打磨痕迹,因此以涉嫌被盗抢车辆为由将该车扣留,并让邹某在规定期限内把此车来历证明材料交到县交警大队。 一个月的规定期限过去了,邹某不能提供出该车的来历证明。同时,这辆货车怎么能挂上拖拉机号牌上街行驶的疑问一直在办案交警头脑中盘旋。 预谋得逞 货车“变身”拖拉机 通过技术手段侦查,交警发现此辆被查扣货车的基本信息与2008年10月在当地办了报废手续的一辆货车基本相符。于是,从今年2月中旬起,南溪交警通过询问此车驾驶员、原车主、二手车中介机构人员以及核发此车《拖拉机检验表》的长宁县农机监理人员,展开了对此事的调查。到昨日,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让交警大吃一惊。 调查发现,2004年6月,2004年06月,南溪人刘某从该县罗龙镇村民张某处购买了一辆牌号为“川Q05753”华强牌四轮农用自卸货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到2008年7月,刘某考虑到该车年度安全检验已到期,并且想规避国家税费等原因,就伙同南溪的二手车中介人员龚某预谋将该车报废,重新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拖拉机号牌,以便继续营运此车。随后,刘某向龚某提供了这辆“川Q05753” 四轮农用自卸货车的整车照片及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膜。龚某认识长宁的二手车中介人员袁某,由袁某向长宁县农机监理站为该车申请拖拉机登记。 调查表明,由刘某等人预谋的此起违法行为能够得逞的关键在于,长宁县农机监理站检验人员在申请人袁某没有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未交验机动车、未核对拓印膜等情况下,于2008年8月21日为其办理了拖拉机登记,核发了“川15-00637”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 2008年10月,刘某以车主身份到南溪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川Q05753” 四轮农用自卸货车的报废注销登记,并找人打磨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重新打刻车架号。然后,使用“川15-00637”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继续经营该车。 2008年年底,刘某将该车转卖给南溪人邹某经营。直到今年1月11日,邹某驾驶着这辆挂着拖拉机号牌的低速载货汽车在南溪县城行驶时,终被南溪交警扣留。 相关法律 交警表示彻查此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交警认为,按此定义及机动车产品公告信息,涉及本起违法行为的那辆“华强牌”机动车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部门管理范围,应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申领低速载货汽车号牌。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规定:“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记者昨日从南溪县交警大队获悉,此起违反行为上报后得到了宜宾市交警支队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对此车违法重新打磨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以及如何通过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合格拖拉机检验表等细节进行彻底调查,并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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