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8点15分,三名交通协管员(本地所谓协警),在县医院旁违法拦截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川HH0686),驾驶员问他门前面交通管制吗?请靠边,我们例行检查,驾驶员说:请出示你们的人民警察证,协警同志回答,请到旺苍县交警大队去看,一位协警顺手将其摩托车钥匙拔掉,驾驶员给一位交警到打了电话,并把电话交给协警,协警不接电话,在没办法的情况下,驾驶员打了110,20分钟左右,驾驶员打电话的那位交警到场,驾驶员把证件给了交警,交警质问协警,你们有证件吗?在上路检查。随后到了交警亭,旺苍县城区中队何队长9点来到米仓山对面交警亭,查看了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后,给那位驾驶上课,说协警可以上路检查,只是不能处罚,开罚单,我回家在电脑上查交通法律法规。发现该中队长违法给交通协警长治,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忽悠老百姓,希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3生效)
第七条 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与指挥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交通协管员不得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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