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的建房经历和之后漫长而伤心的办证经历,我觉得有很多事情国土局的领导也是鞭长莫及和无奈。因为,杜绝腐败并不是光领导们就能左右的。常言道:官好见,小人难应付。
我的建房手续经审核并接受处理近三年后,县国土、建设两局都已盖章批了,而新上任的片区国土站小领导和“两清”办的部份人见我没有“意思”的意思,就给了我个灭顶之灾,即:“纠错”。我说服不了它们,就写了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没有交进信访室,而是麻着胆子直接交给了国土局蒋局长并详细诉说了自己的遭遇,没超过半月就给纠正了,整个过程没有官腔。以下是申请书内容,望有相同经历的千万别去找所谓的关系,把你当狗整了还自以为得意,还是根据事实,运用法律、法规武器来保护自己才是正道,无理取闹会自讨莫趣。仅供参考。
申请人:暂不透露。
被申请人:南江县某片区国土管理站。
申请人不服某片区国土管理站现负责人无理推翻某镇“两清”办、镇政府、原某国土站及县国土局审核批准对申请人违法占地处罚决定的行为。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向南江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请求:
1、依法认定在2011年12月20日某镇人民政府、两清办、国土管理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申请人2007年房屋加层的违法占地处罚决定有效。
2、撤销被申请人某国土管理站现负责人对申请人早已接受处罚的违法加层变更为违法改建并要重新处罚的行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10日向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某建管所申请加层后,即持建管所经办人岀具的定点书到其国土管理站办理手续,工作人员告知在原来的房屋上加层不用办。
申请人的住房二楼以下与邻居是关墙,为解决所加三楼以上楼层的承重,就在傍关墙处打了立柱支撑,并在适当位置进行了加固。
2011年12月16日,某镇“两清”办、建管所、国土站对申请人的加层进行了实地测量与认定,原国土使用证面积47.54㎡,加层后的总面积为60㎡,超岀的12.46㎡面积做为违占处罚。
2011年12月20日,某镇“两清”办岀具了《南江县非法占地缴款通知单》,主管“两清”工作领导签署了:此户按批少占多两清政策处理,并加盖了政府印章。申请人于同日足额交纳了所核算岀的规费及罚款5249.00元。
2011年12月31日。片区督导组,国土站签署了:同意,报领导审核。
2012年1月5日,《南江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录的处罚依据与测绘、核算及上报审核的各项数额相符。县国土局领导签字盖章批准日期:2013年8月2日。
2013年7月29日,某镇“两清”办、镇政府在上报的《南江县建设执法局处罚决定书》中批示:经3月11日镇党委扩大会研究,此户按违规加层“两清”政策处理,并加盖了政府印章。县规划和建设执法局于2013年8月21日签字盖章予以批准。所有程序及文书如下:
1、2011年12月,某镇“两清”办核算的国土、建设缴款通知单共二份;
2、南江县国土资源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3、南江县非法占地缴款通知单;
4、南江县违法违规建设缴款通知单;
5、南江县整治违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暨违法违规建设处理联合审批表;
6、南江县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013年10月,某镇“两清”办通知申请人,说现场测绘的宗地图丢失,申请人当时并未在意,后经多次询问镇“两清”办领导,才叫申请人去咨询下国土站负责人某某涛,得到的答复是:你的加层是二鬼偷桃,原土地使用证的面积无效,要重新处罚。在现场勘察中竟把申请人的傍关墙立柱及加固处说成是改变结构,“两清”办领导某明的解释理由是:前几年管得松,也就让你修了,“两清”开始时大家都业务不熟,现重新处罚是将错误纠正为正确。
2013年12月,某镇“两清”办送达书面通知,叫申请人在2014年1月31日前到“两清”办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后果自负。申请人曾先后多次去办,但工作人员均忙,就只好向镇主管“两清”工作领导说明了情况。
同年3月11日,申请人又如约去办,仅国土部门就还要补罚29507.00元,建设执法部门的重新处罚也就顺理成章。尽管申请人未超过规定住房的可拥有面积,则赶上了修建面积的征税期,加上国土、建设两部门的补罚与税款将超过五万余元。
申请人认为,某镇“两清”办、镇人民政府、片区国土站督导组、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决定应该有效。理由如下:
一、某镇“两清”办、镇人民政府、片区国土和建管站报送至县国土资源局与县规划和建设执法局的处罚认定一致,并且是经多次现场察看、测量认定的结果,又是申请人在接受处罚近三年之后。如果当时“两清”办人员业务不熟,至少已经过专门的培训,并且还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国土部门负责人持证上岗层层把关,而不是小孩过家家。
二、申请人修建前向建管所申请后,按规定又到某国土站申请办理手续,工作人员告知加层不用办才进行的修建。否则将会送达限令停工、补办国土使用手续的书面通知。并且加层的施工地点就在大街上,在长达一年的建设期间,当地政府、建设及国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上下班都会看到。当时一是告知错误,二是监管不到位导致申请人的违法占地,管得松不等于不管。尽管如此,申请人在三年前就已积极配合“两清”接受了处罚,并且政府“两清”办、片区国土与建管、县国土和建设局的处罚决定也同步。从程序上讲,同级负责人要推翻前任及上级的处理决定还没有先例。如确有错误,应上报后由上级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申请人的住房因与邻居是关墙而无法拆除,为支撑更换木楼后的现浇板及上面加层的重量,在傍关墙支立柱时,并未掘坑打桩进行大规模的拆除重建,关墙还是关墙。一、二楼面积并未增加,测绘部门的数据显示为46.75㎡,并未超出原国土证47.54㎡的面积,违占也是在第三层以上,并且三年前申请人就已经接受了处罚。
四、根据当地街道城市建设规划和周围住户的重建经历,一旦拆除就会被建管部门责令后移,若以滴水为界,退移幅度将会更大。既然不是片区统一折建,申请人也就不会去适得其反的进行投资。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加层违占在三年前就已经接受了处罚,并先后经“两清”办、镇政府、片区建管和国土以及县建设和国土部门的审核批准,某国土站现负责人的重新处罚决定没有任何道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南江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复议。
致南江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申请人的国土使用证、相关部门的核算及批准处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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