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2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1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建造师级别 建造师分为1级建造师和2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1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1大纲、统1命题、统1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1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1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2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1大纲,统1命题、统1组织的考试制度,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2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1、2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1个滚动周期),参加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1级或2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12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但2级注册建造师只能在省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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