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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鸦片战争

[群众呼声] 嘉陵区文体局陈焱又在违法行政了(嘉陵区互信办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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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9 12:23
现在陈火火图穷匕首现,可惜花钱找来的什么信息办公室是个球精不懂的玩意儿,帮了陈火火的倒忙!首先自己承认网吧承租的营业场所是学校房产,其次承认开办的是盈利性网吧,这两点就是和国家规定对着干,为了牟取暴利视国家规定为狗屁!可笑至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9 12:38
有本事,敢不敢将什么玩意儿信息办的回复给国务院去一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9 12:41
让人信服,嘉陵区任何部门的回函都是扯鸡巴蛋的!只能相信省级以上职能部门的回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9 12:43
顶出真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9 12:51
顶出真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9 13:02
现在有些人狗急跳墙,妄图利用公权力混淆视听,拿出什么信息办的回复来蒙骗那些文肓加法盲,这种自欺欺人的愚昧无知的卑贱手段,只能说明他们已经到了山穷水尽、走头无路的应有下场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0 17:22
嘉陵文体局承认是利于学校房产开网吧了,且还承认开的是盈利性网吧了(网信办的回帖),真是拨开迷雾现脚脚爪爪了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0 17:48
大家看看那个网名叫“尘世的“,早在7月3日就发表了狗屁言论,居然连国家的政策一点都不懂,这样的人代表什么网信办发表的回复能有啥内涵嘛。07年10号文件国家文化部都证实了其有效性,他居然大放厥词加以否定,叫你好生读书偏去爬树,现在连三岁小儿的智商都不如,唉,国人的悲哀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0 18:02
百骨精现原形了。

发表于 2015-7-10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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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无不尽963”:写在发帖之前的话
      我也是普通网民一个,虽不是发帖人,但实在看不过去了!不管你是陈火火请来的“枪手”也好,还是“职业杀手”也罢,尽管放马过来!温馨提示:第一、请以事实为依据。第二、请多少具备点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否则难免让人笑掉大牙。你不是转发了嘉陵区网信办公室,对网民在网上质疑嘉陵区文体局视国家规定为狗屁等贴文的回复吗,下面针对“网信办”回复的相关内容,一对一质疑如下,共同探讨。
    第一、网名提出:该网吧营业场所属于希望学院房产,“网信办”赞同。而国家规定学校房产严令禁止出租他人开办盈利性网吧。网信办却说学校房产出租他人开医院、超市,所以学校房产也可以出租他人开网吧。网吧属于特许行业,能和医院、超市同日而语吗?说明“网信办”可以随意篡改国家规定,嘉陵区网信办要多牛就多牛!
     第二、申办条件:嘉陵区文体局在设立该网吧之前,专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市民质疑该网吧违反国务院《条例》和文市发(2007)10号之规定,但嘉陵区文体局掩耳盗铃以文市发(2014)41号文件相忽悠。文市发(2014)41号文件通知,要求社会网吧营业场到中、小学校距离由原来的最近点直线距离200米变更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嘉陵区文体局恶意歪曲文件规定,完全劈开不得利用学校房产设立盈利性网吧这一国家规定,强行给该网吧披上合法外衣,用心何在?
    第三、关于文件解读:国务院《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获取资料的非盈利性服务场所,不适用本条例。如果懂不起,那么文市发(2007)10号第四章则进一步做了详尽规定,简言之就是“不得利用学校房产设立盈利性网吧”,“网信办”不是也转载了吗?然而他们对此文件的理解是可以开办网吧的,真是奇思妙想,别有洞天!说明网信办人员文化水准之高,实在是高!或许不仅如此,就要视国家规定为狗屁,想咋的咋的,其奈何哉?
    第四、嘉陵区文体局是否有人谋取私利,你“网信办”说了算?嘉陵区文体局领导明知此举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有市民多次实名举报,明知学校房产不得开办盈利性网吧,却视国家规定为狗屁,群众呼声更置入罔闻,一意孤行,风急火燎,速战速决,三五两下就将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极短时间内发放到业主手中,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今天,竟敢与国家规定对着干,要么脑袋进水,要么球日疯了!
    第五:校园网吧的一个大门对外,一个大门直接通往学生寝室;上网人员24小时可以随意出入网吧,鱼龙混杂,对涉世不深的在校生,尤其是女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要是你的孩子在该校上学,你咋想?请说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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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无不尽963”:写在发帖之前的话 。

      我也是普通网民一个,虽不是发帖人,但实在看不过去了!不管你是陈火火请来的“枪手”也好,还是“职业杀手”也罢,尽管放马过来!温馨提示:第一、请以事实为依据。第二、请多少具备点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否则难免让人笑掉大牙。你不是转发了嘉陵区网信办公室,对网民在网上质疑嘉陵区文体局视国家规定为狗屁等贴文的回复吗,下面针对“网信办”回复的相关内容,一对一质疑如下,共同探讨。

     第一、网名提出:该网吧营业场所属于希望学院房产,“网信办”赞同。而国家规定学校房产严令禁止出租他人开办盈利性网吧。网信办却说学校房产出租他人开医院、超市,所以学校房产也可以出租他人开网吧。网吧属于特许行业,能和医院、超市同日而语吗?说明“网信办”可以随意篡改国家规定,嘉陵区网信办要多牛就多牛!

     第二、申办条件:嘉陵区文体局在设立该网吧之前,专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市民质疑该网吧违反国务院《条例》和文市发(2007)10号之规定,但嘉陵区文体局掩耳盗铃以文市发(2014)41号文件相忽悠。文市发(2014)41号文件通知,要求社会网吧营业场所到中、小学校距离由原来的最近点直线距离200米变更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嘉陵区文体局恶意歪曲文件规定,完全劈开不得利用学校房产设立盈利性网吧这一国家规定,强行给该网吧披上合法外衣,用心何在?

    第三、关于文件解读:国务院《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获取资料的非盈利性服务场所,不适用本条例。如果懂不起,那么文市发(2007)10号第四章则进一步做了详尽规定,简言之就是“不得利用学校房产设立盈利性网吧”,“网信办”不是也转载了吗?然而他们对此文件的理解是可以开办网吧的,真是奇思妙想,别有洞天!说明网信办人员文化水准之高,实在是高!或许不仅如此,就要视国家规定为狗屁,想咋的咋的,其奈何哉?

    第四、嘉陵区文体局是否有人谋取私利,你“网信办”说了算?嘉陵区文体局领导明知此举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有市民多次实名举报,明知学校房产不得开办盈利性网吧,却视国家规定为狗屁,群众呼声更置入罔闻,一意孤行,风急火燎,速战速决,三五两下就将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极短时间内发放到业主手中,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今天,竟敢与国家规定对着干,要么脑袋进水,要么球日疯了!

     第五:校园网吧的一个大门对外,一个大门直接通往学生寝室;上网人员24小时可以随意出入网吧,鱼龙混杂,对涉世不深的在校生,尤其是女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要是你的孩子在该校上学,你咋想?请说人话!

发表于 2015-7-10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无不尽963”:写在发帖之前的话
      我也是普通网民一个,虽不是发帖人,但实在看不过去了!不管你是陈火火请来的“枪手”也好,还是“职业杀手”也罢,尽管放马过来!温馨提示:第一、请以事实为依据。第二、请多少具备点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否则难免让人笑掉大牙。你不是转发了嘉陵区网信办公室,对网民在网上质疑嘉陵区文体局视国家规定为狗屁等贴文的回复吗,下面针对“网信办”回复的相关内容,一对一质疑如下,共同探讨。
    第一、网名提出:该网吧营业场所属于希望学院房产,“网信办”赞同。而国家规定学校房产严令禁止出租他人开办盈利性网吧。网信办却说学校房产出租他人开医院、超市,所以学校房产也可以出租他人开网吧。网吧属于特许行业,能和医院、超市同日而语吗?说明“网信办”可以随意篡改国家规定,嘉陵区网信办要多牛就多牛!
     第二、申办条件:嘉陵区文体局在设立该网吧之前,专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市民质疑该网吧违反国务院《条例》和文市发(2007)10号之规定,但嘉陵区文体局掩耳盗铃以文市发(2014)41号文件相忽悠。文市发(2014)41号文件通知,要求社会网吧营业场到中、小学校距离由原来的最近点直线距离200米变更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嘉陵区文体局恶意歪曲文件规定,完全劈开不得利用学校房产设立盈利性网吧这一国家规定,强行给该网吧披上合法外衣,用心何在?
    第三、关于文件解读:国务院《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获取资料的非盈利性服务场所,不适用本条例。如果懂不起,那么文市发(2007)10号第四章则进一步做了详尽规定,简言之就是“不得利用学校房产设立盈利性网吧”,“网信办”不是也转载了吗?然而他们对此文件的理解是可以开办网吧的,真是奇思妙想,别有洞天!说明网信办人员文化水准之高,实在是高!或许不仅如此,就要视国家规定为狗屁,想咋的咋的,其奈何哉?
    第四、嘉陵区文体局是否有人谋取私利,你“网信办”说了算?嘉陵区文体局领导明知此举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有市民多次实名举报,明知学校房产不得开办盈利性网吧,却视国家规定为狗屁,群众呼声更置入罔闻,一意孤行,风急火燎,速战速决,三五两下就将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极短时间内发放到业主手中,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今天,竟敢与国家规定对着干,要么脑袋进水,要么球日疯了!
    第五:校园网吧的一个大门对外,一个大门直接通往学生寝室;上网人员24小时可以随意出入网吧,鱼龙混杂,对涉世不深的在校生,尤其是女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要是你的孩子在该校上学,你咋想?请说人话!

发表于 2015-7-10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交大希望学院,原来利用电子阅览室开办的黑网吧被取缔后,通过精心策划于2015年3月28日又开张营业了,首先,希望集团副总李某将学校原来的电子阅览实出租给他人,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所租电子阅览室只能经营网吧,不得经营其他项目(奇葩不?)
     其次,嘉陵区文体局长陈焱伙同南充市文体局黄某、攀某等人,由陈焱做东在嘉陵区嘉兴路嘉陵江大酒店设宴,聘请专家精心布局,作为职能部门的领导,完全知道国家规定不得利用学校房产开办盈利性网吧,但是国家规定算个狗屁,开起来再说。
     第三,纸包不住火,邪不压正,有市民举报到北京,从中央到省厅(南充那几爷子就不想说他了)都明确指出:利用学校房产开办的盈利性网吧不仅要取缔,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四,这下“网渔网咖”所有股东脸都笑烂了:希望集团与我签订的合同约定,只能办网吧,但按国家规定又必须得取缔,那就是你希望集团的过错啥,希望集团什么都缺就是不缺钱啥,赔钱走人算了啥。少算点吧,一年360万,房租租期暂定十年,也就3600万哈,我陈焱占大头,两千万大家没得意见嘛?平日里工作这里没做好,那里又在冒包,领导把我日嚎过去,日嚎过来的,那麻逼局长我还当个啥,有这笔钱足够了!
    第五,希望集团的那个李总,看得出来也不是个什么好东东哈,希望集团的钱再多也不是疯狗日出来的哈,合同有你这样约定的啊?房屋出租只要不违法乱纪,你管得着呀?明明不能开办网吧,你偏要约定只能开办网吧?你和刘永好有什么深仇大恨啊?你这种吃里爬外的做法,希望人能容得下你吗?
    第六,希望集团总还有懂法律常识的,你嘉陵区文体局是职能部门,明知道学校房产不能开办网吧,你还要给他们办证,我希望集团陪别人3600万也无所谓,而你嘉陵区文体局要是按照国家规定不于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这网渔网咖能开门营业吗?这3600万你嘉陵区文体局不买单整死个舅子我希望人也不答应!这下我看你陈焱还笑得出来吗?
   ( 此外,温馨提示:网渔网咖几爷子高兴太早,因为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租房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文体局请的那些烂军师,出了很多烂点子、帮了倒忙,陈焱还要对别人感恩载德哈)

发表于 2015-7-10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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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交大希望学院,原来利用电子阅览室开办的黑网吧被取缔后,通过嘉陵区文体局领导们的精心策划,于2015年3月28日又开张营业了!
       首先,希望集团副总李某将学校原来的电子阅览实出租给他人,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所租电子阅览室只能经营网吧,不得经营其他项目(奇葩不?)
      其次,嘉陵区文体局长陈焱伙同南充市文体局黄某、攀某等人,由陈焱做东在嘉陵区嘉兴路嘉陵江大酒店设宴,聘请专家精心布局,作为职能部门的领导,完全知道国家规定不得利用学校房产开办盈利性网吧,但是国家规定算个狗屁,开起来再说。
      第三,纸包不住火,邪不压正,有市民举报到北京,从中央到省厅(南充那几爷子就不想说他了)都明确指出:利用学校房产开办的盈利性网吧不仅要取缔,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四,这下“网渔网咖”所有股东脸都笑烂了:希望集团与我签订的合同约定,只能办网吧,但按国家规定又必须得取缔,那就是你希望集团的过错啥,希望集团什么都缺就是不缺钱啥,赔钱走人算了啥。少算点吧,一年360万,房租租期暂定十年,也就3600万哈,我陈焱占大头,两千万大家没得意见嘛?平日里工作这里没做好,那里又在冒包,领导把我日嚎过去,日嚎过来的,那麻逼局长我还当个啥,有这笔钱足够了!
     第五,希望集团的那个李总,看得出来也不是个什么好东东哈,希望集团的钱再多也不是疯狗日出来的哈,合同有你这样约定的啊?房屋出租只要不违法乱纪,你管得着呀?明明不能开办网吧,你偏要约定只能开办网吧?你和刘永好有什么深仇大恨啊?你这种吃里爬外的做法,希望人能容得下你吗?
     第六,希望集团总还有懂法律常识的,你嘉陵区文体局是职能部门,明知道学校房产不能开办网吧,你还要给他们办证,我希望集团陪别人3600万也无所谓,而你嘉陵区文体局要是按照国家规定不于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这网渔网咖能开门营业吗?这3600万你嘉陵区文体局不买单整死个舅子我希望人也不答应!这下我看你陈焱还笑得出来吗?
   ( 此外,温馨提示:网渔网咖几爷子高兴太早,因为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租房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文体局请的那些烂军师,出了很多烂点子、帮了倒忙,陈焱还要对别人感恩载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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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 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十四部委联合颁布的 文市发【2007】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 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禁止将学校的房产及设施设备,出 租、承包用于开办盈利性网吧。

发表于 2015-7-14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笔架山下忆旧 发表于 2015-5-21 19:58
这些乱七八糟的网站乱七八糟的什么调研员有没有发新闻的权力,网信办的同志请说一下。

你自己看看网信办发表的是什么东西,弄虚作假,蒙骗百姓,你以为他们还有发言权吗?

发表于 2015-7-14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29.116.x 发表于 2015-5-23 08:58
南充一小小网吧!值得一个调研员前来调研!揭开背后真相

说得好,南充嘉陵区一个小小网吧,值得文体局长公然对抗文化部之规定,也要为其一路保驾护航,开绿灯办证?

发表于 2015-7-14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7-14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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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信办的提示”,网民们从中了解到的信息如下:
    第一、网名提出:该网吧营业场所属于希望学院房产,“网信办”赞同。而国家规定学校房产严令禁止出租他人开办盈利性网吧。网信办却说学校房产出租他人开医院、超市,所以学校房产也可以出租他人开网吧。网吧属于特许行业,能和医院、超市同日而语吗?说明“网信办”可以随意篡改国家规定,嘉陵区网信办要多牛就多牛!
     第二、申办条件:嘉陵区文体局在设立该网吧之前,专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市民质疑该网吧违反国务院《条例》和文市发(2007)10号之规定,但嘉陵区文体局掩耳盗铃以文市发(2014)41号文件相忽悠。文市发(2014)41号文件通知,要求社会网吧营业场到中、小学校距离由原来的最近点直线距离200米变更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嘉陵区文体局恶意歪曲文件规定,完全劈开不得利用学校房产设立盈利性网吧这一国家规定,强行给该网吧披上合法外衣,用心何在?
    第三、关于文件解读:国务院《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获取资料的非盈利性服务场所,不适用本条例。如果懂不起,那么文市发(2007)10号第四章则进一步做了详尽规定,简言之就是“不得利用学校房产设立盈利性网吧”,“网信办”不是也转载了吗?然而他们对此文件的理解是可以开办网吧的,真是奇思妙想,别有洞天!说明网信办人员文化水准之高,实在是高!或许不仅如此,就要视国家规定为狗屁,想咋的咋的,其奈何哉?
    第四、嘉陵区文体局是否有人谋取私利,你“网信办”说了算?嘉陵区文体局领导明知此举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有市民多次实名举报,明知学校房产不得开办盈利性网吧,却视国家规定为狗屁,群众呼声更置入罔闻,一意孤行,风急火燎,速战速决,三五两下就将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极短时间内发放到业主手中,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今天,竟敢与国家规定对着干,要么脑袋进水,自身不干净,要么球日疯了!
    第五:校园网吧的一个大门对外,一个大门直接通往学生寝室;上网人员24小时可以随意出入网吧,鱼龙混杂,对涉世不深的在校生,尤其是女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要是你的孩子在该校上学,你咋想?请说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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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得出来你们说的那个陈火火,一点也不厚道,作为职能部门一把手,不从大局出发,而是意气用事,为所欲为,最后自己弄得人鬼颠倒,猪八戒照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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