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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民网》荒唐: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83号裁定终审判刑10年。8年过后的今天作为一审丰县法院再下裁定更改唯一定罪的证据“现金支票”存根 (附:更改裁定) 2015年4月30日我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案卷: [size=14.0000pt]1. 唯一定罪的证据“现金支票”案卷中没有; [size=14.0000pt]2. 一、二审法院判决书第三页,唯一定罪的证据是两张建设银行的“现金支票”存根。 现金支票存根,是单位会计记账用的,不能拿到银行去领钱。法院虚构建行“现金支票”存根作为唯一定罪的依据,显然失去了真实性。 定罪的证据应该是“现金支票”,而不是现金支票存根 。至于是何人领的钱到银行一查现金支票背书的领款人签名便知。 案卷中既没有虚构的唯一定罪的“现金支票”存根复印件;也没有 “现金支票”复印件。 3. 离奇的是:“案卷中有一张丰县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时间是2014年9月3日,上面还盖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材料专用章”. 内容是:“现将2006年1月13日丰县建设银行的现金支票存根,更改为中国银行的现金支票存根”。太荒唐啦,虚构“假现金支票”存根,作为唯一定罪的证据,经过两级检察院、法院三次开庭,2007年12月1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终审判决。可笑的是,到了2014年9月3日再出现丰县法院更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裁定。 (注:作为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丰县法院是不生效的判决,因此丰县法院无权更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判决。) 难道说:两级检察院法院他们都不懂定罪的唯一证据是“现金支票”,而不是“现金支票”存根? 4. 一二审法院3次开庭,市县检察院、法院既没举证、又没质证,而且无人出庭作证,就连他们捏造的董超的同案刘品军也没出庭,查看卷中没有唯一可定罪的证据(现金支票)。 江苏徐州 董超 联系电话:18361792271 2015年5月 日 附: [size=14.0000pt]1. 2014年9月3日丰县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2. 2013年7月1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已核实刊登“落马纪委书记的起伏人生” 网址: http://www.mzyfz.com/html/1400/2013-07-15/content-808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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