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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干部选任工作须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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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5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动议工作办法》等五个办法(515《四川日报》)
五个《办法》把从严和规范落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对《干部任用条例》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进行细化,用严密的程序、严格的规范、严肃的制度,推动干部选任工作由原则之治向规则之治深化,为培养选拔“好干部”提供制度保障。
再好的制度,没有监督、不能有效监督,也是“稻草人”。五个《办法》中,有两个地方涉及了公示,一是干部考察坚持“两公示”,考察对象公示、任用公示,都增加了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二是任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人选基本信息、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等。没有公示就没有监督,没有监督就可能出问题。在干部选任工作中,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将拟考察或拟任用的领导干部晒在阳光下,广泛接受监督,就有可能杜绝“暗箱操作”、“带病提拔”。如果再建立信访、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的监督平台,做到每条监督讯息都有受理、有反馈、有处理、有落实,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就可以有效防止买官卖官、任人不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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