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充当腐败法官和犯罪分子保护伞
我叫寇德文,我爸爸叫寇群。08年1月,我弟弟在广州车祸去世,杨宇宁和另外三人趁火打劫,发生了一连串匪夷所思的案件(共五起案件),这些人这个搞几百万,那个搞几百万,他们总共侵占我们一家的财产一千多万,遇到这样的事情给我们家造成接二连三的打击,,而司法机关对这五起案件的处理,没有一件是公正的。检察院没有对一起案件抗诉,反映了司法的极度腐败。使我们家更加雪上加霜。像我们家遇到的这些事情在全国都是极为罕见的了。现在就其中一个案件在这里曝光。揭露像黑洞般的司法腐败。
寇群申请抗诉的案件是杨宇宁信用卡诈骗案,此案经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后寇群不服成都市中院(2012)成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寇群请求成都市检察院对此案抗诉。成都市检察院作出不抗诉的决定,没有书面回复。(在此案未生效期间)寇群不服,后来我们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对此案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我们没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为由。没有受理,并将申诉材料转交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处理。14年10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申审通《2014》6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回复,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寇群不服成检刑申审通《2014》6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回复,因此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对此案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前腐后继,仍然不对此案抗诉。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申审通《2014》6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回复,称“本院审查认为,成都市中院(2012)成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大半年处理,回复只是几句空话,套话而没有实际内容说明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根本找不到不抗诉的具体理由,只能这样敷衍寇群。
寇群认为这样的回复违背证据和事实,对此不服。回复我们的检察官口头说“这个案件还有疑点,主要没有杨宇宁非法获得银行卡的证据,还有杨宇宁把钱转走后我们没有马上报案,而是几个月后才报案,并且接受了每月四千多元钱”。?我们经过咨询很多律师及查资料得知信用卡诈骗罪并不要求要有非法获得银行卡的证据,而且大量的证据和事实充分证明了杨宇宁不可能合法获得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另外杨宇宁把钱转走后我们没有马上报案,而是几个月后才报案,并且接受了每月四千多元钱”我们在材料里面用证据充分证明了是怎么一回事。回复我们的检察官口头说“我们对这个案子在认识上有差异”。证据、事实都是摆在那里的,怎么变成了认识上有差异?判决书认定杨宇宁诈骗36.3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诈骗36.38万元,而且拒不认罪、拒不返还寇群财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畸轻是毫无疑问的,怎么回复处理适当?对于寇群提交的上万字的申诉书为什么不正面回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回复我们的检察官口头说的话为什么写在书面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里面,因为他们自己知道那是骗人的假话,所以不敢写在书面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里面。
寇群申请抗诉理由主要是:?
一、认定事实错误。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寇群、王英越可能将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寇群、王英越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法官认定事实错误。因此杨宇宁的诈骗金额本来是436.38万,却只认定36.38万元,法官故意枉法裁判。徐贵勇法官对杨宇宁的大量犯罪证据只字不提就造成”证据不足”,并且故意胡说八道。非常露骨的歪曲事实。这样造成”事实不清”.法官故意枉法裁判。杨宇宁信用卡诈骗案证据和事实铁证如山。
二、量刑畸轻,判决书认定杨宇宁诈骗36.3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诈骗36.38万元,而且拒不认罪、拒不返还寇群财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畸轻,显失公正。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月,我弟弟因车祸在广州车祸去世,寇群因此继承了一笔高达436.3万元的遗产,同年7月由于该遗产要从广州汇回成都,我弟弟生前的朋友杨宇宁主动要求陪寇群到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开通网上银行,之后杨宇宁窃取了寇群的存折,银行卡,密码,网银盾,且通过网上银行在五天内分二十几笔把寇群继承的遗产436.3万转入了他自己的帐户。杨宇宁把钱转走以后欺骗寇德文说是为寇群买了中国银行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们一直要求他把钱退给寇群,我们不要理财产品,杨宇宁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退钱。
杨宇宁没有给寇群任何手续,杨宇宁说这是中国银行的内部的理财产品,没有手续,因为他和行长关系好才买得到。后来寇群的大儿子寇德文对此产生了怀疑,于是2008年12月1日,寇德文到中国银行查到436.3万元转入了杨宇宁的帐户才知道被骗了于是就报案。警官通知杨宇宁和寇群到派出所,杨宇宁对警官说他是为寇群理财,警官问杨宇宁是否有理财委托书,杨宇宁说寇群是口头委托他理财,警官问寇群是否口头委托杨宇宁理财,寇群说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警官对杨宇宁说你这种情况可以判你无期徒刑,当天晚上杨宇宁被关在派出所里,12月2日上午警官要杨宇宁和寇群一起到银行去把钱退给寇群,中午他们回来警官对寇德文说杨宇宁退给寇群220万元,杨宇宁把钱拿去炒股亏了两百多万元,一定会尽快全额退还,警官叫寇德文和寇群去做笔录,警官对寇德文说杨宇宁每月打四千元到你妈妈账户,(杨宇宁对我们说这是中国银行给寇群的分红)就相当于你们默认让他理财,这属于民事行为,我们不管,建议你们转化为借贷,否则杨宇宁可以不还钱,寇群不同意转化为借贷,(保留追究他刑事责任的权利)然后警官就把杨宇宁放了。对于盗窃和诈骗436万这样金额特别巨大的案子,仅仅因为明显是欺骗寇群、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每月打四千元到王英越账户,就认定寇群“默认让他理财”,因此派出所的几名警官被杨宇宁买通的可能性极大。如果真的是理财亏了两百多万,难道杨宇宁愿意还吗?任何一个大脑正常的人都不会相信寇群是委托他理财。由于杨宇宁表示要还钱,所以我们没有马上向上级公安机关报案,我们想如果他以后不还钱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后来我们经常催他还钱,他只是口头上表示要还,但是根本没有实际行动,没有还钱的诚意,对寇德文不是欺骗就是威胁,2009年11月,寇群到青羊分局报案。
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寇群、王英越可能将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寇群、王英越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法官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原因如下:
事实上本案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杨宇宁的犯罪事实,铁证如山,法官对寇群及王英越和寇德文所说的能证明杨宇宁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和事实以及符合逻辑、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人之常情的说法只字不提,视而不见,而对于杨宇宁所说的有证据和事实证明是虚假的、和很多事实相矛盾的,杨宇宁假话连篇,破绽百出,是不符合事实,不符合逻辑,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人之常情的的说法却全部采纳。判决书完全是故意胡说八道。歪曲事实。
寇群的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杨宇宁不可能是合法获得的,寇群、王英越和寇德文都不可能交给杨宇宁。寇群、王英越和寇德文都不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理由如下:
1、2008年12月2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杨宇宁承认没有给寇群说过理财,这份笔录证明了没有理财这回事,对于判决书里面提到寇群在08年12月1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说“钱是自己在管理,杨宇宁没有骗我”。对于这句话,法官断章取义,因为判决书只说了这句话的后半部分,这段完整的话的前半部分是“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法官之所以断章取义就是故意为杨宇宁脱罪。寇群在08年12月1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说“钱是自己在管理,杨宇宁没有骗我”。这句话是不符合事实的,??有2009年?寇德文?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为证,录音证明了杨宇宁给我们说是为寇群买了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杨宇宁把钱转走以后欺骗寇德文说是为寇群买了中国银行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杨宇宁并没有直接欺骗寇群而是直接欺骗寇德文.(有寇德文在公安局、检察院所做的笔录为证)因此寇群在08年12月1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说“钱是自己在管理,杨宇宁没有骗我”。这句话和这段完整的话的前半部分是“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是不矛盾的。而法官断章取义,在判决书里面反复提起寇群在08年12月1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说“钱是自己在管理,杨宇宁没有骗我”这句话。
2、如果我们委托杨宇宁理财,肯定会写份委托书给他。对于436万这样一笔巨款不可能口头上就委托杨宇宁理财。这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任何一个大脑正常的人都不会认为我们会委托杨宇宁理财。认定为口头上委托杨宇宁理财是故意给杨宇宁脱罪。
3、杨宇宁说王英越和寇德文为了控制寇群的财产,对寇群隐瞒了遗产的金额,王英越和寇德文承认对寇群隐瞒了遗产的金额,寇群也说在开户的时候不知道遗产的金额,在这一点上,杨宇宁、寇群、王英越和寇德文的说法是一致的,那么寇群在开户的时候不知道遗产的金额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寇群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怎么可能把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
4、我弟弟去世后王英越委托杨宇宁处理后事,王英越委托我弟弟的前妻张萍玲处理遗产。王英越和寇德文为了控制寇群的财产,叫张萍玲把寇群继承的遗产直接打到王英越的账户,但是实际上杨宇宁和张萍玲串通,杨宇宁帮助张萍玲侵占我弟弟管理的公司分配给王英越的400万元,(王英越有公司90%的股份)而张萍玲帮助杨宇宁盗窃寇群的436万元。
5、杨宇宁骗我们说是买的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有2009年寇德文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短信为证,判决书对这份证据只字不提,就是故意为杨宇宁脱罪。2009年寇德文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短信有很强的证明力。可以证明3点:①、杨宇宁骗寇群、王英越和寇德文说是买的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杨宇宁通过自己的口说出了08年骗我们的那些话,由于杨宇宁说谎已经习以为常,他竟然昏了头,自己说出了当时骗我们的那些话 。②、我们没有委托过杨宇宁理财们。③、从电话内容可以证明杨宇宁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因此想通过威胁吓得我不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8、杨宇宁的行为没有一点符合理财:
①、如果是理财,应该以寇群的名义开立帐户,杨宇宁把寇群的436.3万转到自己的帐户里,就是盗窃。
②、作为一个年近八十的古稀老人,得到436.3万元的巨额财产是用不完的,怎么可能拿去理财,即使要理财,也要找专业的理财机构,怎么会找没有理财资质的杨宇宁理财。?怎么可能让他投入高风险的炒股?
③、如果寇群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可以在银行柜台一次全部转给杨宇宁,杨宇宁又何必通过网上银行在五天内分二十几笔把寇群的436.3万转到自己的帐户里
④、08年12月在派出所,警官建议我们转化为借贷,这样杨宇宁才可以还钱,当时寇群和寇德文不同意转化为借贷,如果寇群确实是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寇群肯定愿意转化为借贷,否则就不可能追回亏损的钱。杨宇宁在笔录里说要全额退还寇群的钱,根据日常生活常理如果寇群确实是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他肯定不愿意退还亏损的钱。
⑤、杨宇宁2008年7月底把钱转走,08年12月1日才报案,派出所警官说我们“默认让杨宇宁理财”?,我们没有“默认让杨宇宁理财”,杨宇宁把钱转走以后欺骗我们说是为寇群买了中国银行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们一直要求他把钱退给我们,我们不要理财产品,杨宇宁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退钱。直到2008年12月1日,寇德文到中国银行查到436.3万元转入了杨宇宁的帐户才知道被骗了就向派出所报案。之前我们不知道杨宇宁把436.3万元据为己有。如果派出所的警官不放走杨宇宁,将他绳之以法,他也不可能转移财产,造成我们无法追回财产,而且杨宇宁也不可能再侵占他单位四十几万,再次犯罪。
9、判决书说道:在得知银行资金转出后,其理应立即报案。寇群没有报案是因为杨宇宁说的是为寇群购买了中国银行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寇群信以为真。认为钱还在寇群的名下,认为杨宇宁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有09年6月14日电话录音为证:杨宇宁说:我上次给你说的,退出来后你们要损失一百多万,我不想寇德文的钱被银行赚(这句证明08年杨宇宁把钱转到自己账户后欺骗我们说为寇群买了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们要求杨宇宁把钱退给我们,杨宇宁找各种借口拒绝,其中一个借口是理财产品有18个月的封闭期,如果退出银行要扣30%也就是一百多万)杨宇宁还说:拖过这18个月的封闭期,把这个钱还给你。原来寇群一家非常信任杨宇宁,因为杨宇宁是我弟弟最好的朋友,而且杨宇宁是年薪几十万的公司高管,有身份有地位的人,我们一家人根本想不到杨宇宁会把钱转到自己的账户。
10、11、判决书说杨宇宁于2008年9月至11月每月以转款方式向王英越银行账户转款4287元,王英越对此称该款是杨宇宁支付的理财收益,但其未委托杨宇宁理财。王英越一方面收取杨宇宁支付的理财收益,一方面却称未委托杨宇宁理财。其对自相矛盾的说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王英越说的收到的银行转款4287元是杨宇宁对王英越说是中国银行支付的理财收益,没有自相矛盾的说法。法官这是在曲解王英越说的意思。寇群、王英越和寇德文都认为是中国银行支付的理财收益。
12、警察问杨宇宁为什么要把钱转到自己的帐户,杨宇宁说寇群没有证劵账户,为了方便,所以将钱转到了杨宇宁银行账户。这也是谎话。按杨宇宁的说法,杨宇宁的证劵账户开户时间应该在寇群的银行开户时间之前,实际上杨宇宁的证劵账户和中国银行开户时间在寇群在银行开户时间之后,这就证明了杨宇宁为了非法占有寇群的财产才去开证劵账户和中国银行开户。
13、判决书里面杨宇宁说法前后矛盾,先说每月向王英越支付4287元利息,年底分红15%,然后又说盈利杨宇宁提成50%左右,亏损控制在20%以内,且亏损由杨宇宁负担。在炒股的人里面10%的人赚钱,20%的人保本,70%的人亏损这是公认的规律,如果按杨宇宁的说法那么这样的约定他基本上只有亏损,不可能赚钱。杨宇宁是傻瓜吗?他是年薪几十万的公司高管,是很聪明的人。而且本案开庭时杨宇宁还说我们要求每年十五万的收益,436.38万元每年银行利息二十几万,说我们要求每年十五万的收益,简直荒唐可笑。
14、判决书第13页:被告人杨宇宁以替寇群理财为由,将寇群银行账户资金436.38万元中的40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另36.38万元转款至自己控制的户名为”贺卫”的银行账户,寇群及家人向其追问款的去向被告人杨宇宁谎称436.38万元全部购买了股票.事实上有2009年寇德文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为证,录音证明了杨宇宁给我们说是为寇群买了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判决书这么写,说明了徐贵勇法官故意给杨宇宁脱罪。
15、此案在公检法三个单位的办案时间长达数年,杨宇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构成犯罪。在法院审理阶段长达一年多,寇德文多次和本案法官交谈,对本案每一个细节及分析谈得非常清楚,法官对于杨宇宁犯罪事实心知肚明。徐贵勇法官之所以拖这么久,就是在千方百计,绞尽脑汁的想办法给杨宇宁脱罪。
16、量刑畸轻,判决书认定杨宇宁诈骗36.3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诈骗36.38万元,而且拒不认罪、拒不返还受害人财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如此轻判也是说明法官枉法裁判。
寇德文1345861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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