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心声:
你在麻辣论坛麻辣社区反映的“本人在尖山村租用了十亩土地,想开一家小厂”,但迟迟办不了手续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此可见只有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农民建住宅这三类情况在报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同时国家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种养业,而不能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目前,尖山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所以,你个人租用集体农用地建厂是不能办理合法手续的,在租用的集体农用地上未经批准改变为建设用地办厂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你个人有办厂的意愿,我局建议你可以进入巴州区政府创办的小微企业园。
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监督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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