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三台交警当场暂扣了中巴客车和我驾驶的奥迪车,并派人派车将两辆车运载到指定的三台县师范学校汽修厂维修。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的刘向东、袁斌、李波等三人,到现场后,绘制了事故草图,我在该草图上的签名本来排在第二位。然而,这张真实的草图却隐瞒至今,后来出现的两张不同的事故现场描绘图,系交警事后伪造,其中的六张照片,有五张属于假冒照片。伪造的事故现场描绘图上我的签名属别人模仿,且将我的签名排在第一位。 当我不服三台交警和绵阳交警的责任认定,走司法程序后,绵阳交警为了逃避赔偿行政侵权的责任,隐瞒了真实的现场草图,伪造了两份不同的现场草图,上面我的签名都是模仿我的笔迹,两份草图的尺寸大小和方位图案均不同。南充中院办案法官在向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进行调查时,何正户明确表示,“责任认定书在条文运用和责任划分上不当”,并认为“原草图遗失,是凭印象复制的”。但本人认为,原草图绝对不会是遗失的,是被他们有意隐瞒了,重新伪造的,我的签名当然属于模仿,所以这个草图是无效和非法的,四川高院的判决自然也是无效和非法的了。绵阳交警还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罗加茹又勾结副院长张建魁和法官尹红兵等人,徇私舞弊。非法启动再审程序,伪造行监117号文件,在审理过程中调换法官,最终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因为作假造假心中有鬼,当阆中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时,三台交警拒不提供事故材料,后来南充中院在终审本案时,才强行调出了材料,这才发现了他们弄虚作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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