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公示的苍溪县江南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存在以下三点:
一、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废标的理由是:投标文件格式中未按《省进一步要求》注的要求,删除“法定代表人或其”,不满足招标文件P17第10.15条及P10第3.7.1条的规定。
⑴ 、但是已备案的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删除了注解①、②、③条款的内容,已备案的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1投标文件格式①款”的规定,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
⑵、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根据“第56号令第五条《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与已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不相矛盾。
⑶、已备案的招标文件与《省进一半要求》的内容不一致时,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4招标文件的解释③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综合上述三点,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废标。
二、招标文件P92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注1:设备招标技术卷(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标有☆号的条款为强制条件,投标人提交的表示必须满足此强制条件,否则将废标。
三、中标企业: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技术标准要求第七章“不锈钢转筒式微过滤设备”☆号条款要求的所有资料,未提供风机类设备部分☆号条款要求提供的资料,缺少风机类设备CSA认证。
综合二、三两点,大家觉得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还能中标吗?这不是黑暗的吗?不知道这评标专家、监督机构、业主是咋样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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