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2015年起,取消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艺术体育类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第二 从2018年起,取消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四川省地方属院校加5分的加分项目。
第三 继续执行四川省以下现行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普通类专业录取加分 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报考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报考其他院校加25分。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报考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5分,报考其他院校加10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加分 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 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四川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四川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
下一步 四川省将会根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程,结合高考综合改革,适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四川省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来源: 四川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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