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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女教师购房案的续查封:由于司法监管乏力,南部县法院已沦落为四川法律系统的大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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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5-29 22:13
楼主发帖声讨南部县法院;解除诉讼中被查封的标的-------全友傢俬违法占用的房屋。本人认为楼主是避重就轻 ...

:handshake非常感谢您的指点!我明白你说的是事实,更是本案解决问题的根本。
      我一直在求助检察院的监管,检察院说本案的问题和错误很明显,有错必纠也是法定的。但是检察院说,续查封就要到期了,目前最紧要的是申请续查封问题,我也只能听从检察院的建议。

发表于 2015-5-30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起容易做起难,而且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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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0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刺刺猫 发表于 2015-5-29 10:48
出了问题谁负责?但也应该相信房管部门不会为所诉争的房屋办证,聪明的房管部门不会莫事找事。

:handshake您说的很对!政法委、检察院,都让我把这句话带给南部县法院!
     我多次向原承办法官递交申请,原承办法官拒绝办理。一会让我找阆中,一会让我找杜庭长.......
时间越来越近了,政法委、检察院就叫我直接写申请给黄海燕院长。他们说,如果给个人和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南部县法院的黄海燕院长是要负责的!

发表于 2015-5-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怎么还没有定案?好几年了

发表于 2015-5-30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体制是这样!关系 后门!根本不会有民主!选个村官都是走过场!特别是低层次的人没有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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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秋芊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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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31 07:53
唉,当今中国,从下到上腐败透了,老百姓维权难……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5-30 08:47
南部县检察院的“建议”是法定检察建议书”吗?不要把个别没水准检察官的口水话视为检察建议,这是检察院 ...

i: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检察院收了材料,口头上也明确说明南部县法院肯定违法违纪违规、枉法裁判、以及执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要构成违法犯罪,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确凿证据.....
你说得对,现在这些建议都是口头上的,我没有拿到“法定的检察院建议书”之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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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5-30 08:47
南部县检察院的“建议”是法定检察建议书”吗?不要把个别没水准检察官的口水话视为检察建议,这是检察院 ...

:handshake    现在目前紧要的问题是续查封即将到期,也就是说还要几天才到期,没到最后一天都还不能说南部县法院黄海燕院长严重渎职。
     因此,检察院、政法委都让我写申请自己做到留下证据,并给他们带话提醒,这也是保护我自己,也是保护南部县法院。续查封看似是小问题,但是对于损失的计算却是最直接证据。


发表于 2015-5-31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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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不仁 发表于 2015-5-29 13:14
发回重审应是原审法院,审理未结束,原审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或对诉争标的物予以保全。本案不适用指定管辖。整 ...

    :handshake发回重审的法院应当是原审法院。
     本案起初的原一审法院是南部县法院,而且是南部县法院发回重审过一次。法律有明文规定,只能发回一次。
   在执行省高院再审【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判决中,邓安俊夫妇以全友家居经营业主的身份,以不服省高院再审第277号判决的理由,向省高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省高院又启动了一次一审程序,作出了【2014川民初字第12号】裁定。
   因此案件很清楚,现在事实上四川省高院才是原一审法院。而“初字号”裁定,是确认原一审法院的法律上的铁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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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wx_EyX6VwXA 发表于 2015-5-30 19:34
中国的体制是这样!关系 后门!根本不会有民主!选个村官都是走过场!特别是低层次的人没有话语权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更谢谢深层次的思考!

        从上到下为什么明目张胆的猖狂腐败?因为他们知道法院是保护黑恶势力,保护有钱有关系的人,更是专门整死贫民百姓的。事实上那些明目张胆的腐败,一是唯利是图,二是不会得到惩罚,如果这两样都得到保障,体制内的腐败怎可能不猖狂?

       司法腐败就是最大、最典型、最根本的腐败,司法腐败就像整个体制的树根,树根都腐败、烂透了,这棵大树距离死亡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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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wx_EyX6VwXA 发表于 2015-5-30 19:34
中国的体制是这样!关系 后门!根本不会有民主!选个村官都是走过场!特别是低层次的人没有话语权

     南部县法院是南充法院系统的首恶!是整个南充地区的腐败首恶!
     全国恶名昭著的贿选大人物杨X华,腐败的思想根据地是在南部县,首恶是南部县法院!
     南部县法院副院长XXX,贪腐罪证确凿,只要在南部县法院的保护范围,虽然没有在任上了,但是一样逍遥快活......
     南充中院的副院长伏XX早已判刑,贪腐的思想根据地还是来至于南部县法院!
     一句话,南部县法院是腐败首恶的培训基地,是四川法律系统的大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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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不仁 发表于 2015-5-29 13:14
发回重审应是原审法院,审理未结束,原审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或对诉争标的物予以保全。本案不适用指定管辖。整 ...

:handshake感谢关注和支持!更感谢以案评理、以案讲法。
     "发回重审应是原审法院,审理未结束“,南部县法院肯定明白,本案又进入诉讼中,审理还未结束,肯定应当履职续查封的道理和基本法律常识。
      上两年的续查封,南部县法院确实没有刁难我,他们甚至一直就对我说,不用那么麻烦的写续查封申请了,该办的他们肯定就会办。但是南部县法院官商勾结、想尽办法、用尽手段坑害我,我可是经历太多苦难和折磨,他们说的做的我也比较担心,因此虽然可写可不写,但我依然提前会写好申请交给他们。
     今年我又提前请示了南部县法院几位领导,又说让我交给承办法官就是了,说续查封很简单,分分钟就办好了。结果今年的续查封刁难可不简单,承办法官每次都说到脸红脖子粗,坚决拒绝办理续查封,让我到处跑了几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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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5-31 09:41
南部县法院是南充法院系统的首恶!是整个南充地区的腐败首恶!
     全国恶名昭著的贿选大人物杨X ...

        南部县法院的是司法腐败首恶,本案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省高院再审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终审判决,在南部县法院眼里,视若一个“屁”!
     对于省级法院的再审终审判决,依法依规他们都应当忠实执行!但是他们偏不执行,我多次申请提级执行,南部县法院偏要抓在手中,到处走后门通关系,到处在司法系统拉人下水,搞的乌烟瘴气!省高院两次发督办函督办执行,南部县法院依然视若“屁”!

     省高院的再审改判,这么多年来在南部县可是第一件,省高院竟然敢违拗南部县法院官员的意思?老虎的屁股岂能拍一下?省高院怎敢与南部县法院的巨大的腐败能能量较量?
     较量的结果,整个四川法律系统不得不为南部县法院的首恶而折服、低头,最后完全按照南部县法院的意见而撤销判决、发回南部重审.......
      南部县法院用事实证明:四川法院系统的判决统统都是“屁”!省高院再审判决都是个“屁”!上级法院的判决都是个“屁”!南部县法院的“官员意志”,才是至高无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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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不仁 发表于 2015-5-29 13:14
发回重审应是原审法院,审理未结束,原审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或对诉争标的物予以保全。本案不适用指定管辖。整 ...

:handshake很感谢以案讲法!
     您这简短的几句话,说了三个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1、发回重审应当是发回原审法院。2、诉讼中的查封保全,只要案件还未结束,原承办法官就应当续查封。3,本案不适用指定管辖。
:victory::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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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不仁 发表于 2015-5-29 13:14
发回重审应是原审法院,审理未结束,原审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或对诉争标的物予以保全。本案不适用指定管辖。整 ...

:handshake您前面的两个法律知识,本帖前面已用事实说明。下面对第三个法律知识:“本案不适用指定管辖。”:victory:下面我在本帖谈出自己的看法。
      其实早有网友和法律人士,以本案都公开对这个法律知识给予了和您相同的明确观点。
      原来“老孺之牛”网友就谈了这个法律知识。本案不适用指令管辖!
      如果在起诉期,一审法院还未确定,因特定原因、特殊情况,上级法院指令管辖是可以的。并且民事案件一般是根本不适用指令管辖。政府在民事案件中应当坚持中立!指令管辖从事实上就承认了民事案件中肯定存在官商勾结、政商勾结等事实和问题。
      而本案原一审法院是铁定的既定法律事实,更何况已发回重审一次,因此本案不适用指令管辖。即使承认官商勾结、政商勾结等违法违纪违规的事实,也只能退回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指令管辖。

发表于 2015-5-3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必火,抢先占座...

发表于 2015-6-1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5-29 21:52
他们都会昧着良心办案,良心早就被狗吃了。

就因为他们从未做过对的起良心的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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