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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通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专项审判活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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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江两男子21年前为拐卖儿童杀母夺子

1994年7月初,蒲某某向廖某某提议,用杀母劫子的方式贩卖儿童,廖某某表示同意。同年7月12日,蒲某某和廖某某将罪恶的目光锁定31岁的肖某和她分别为7岁、5岁的两个孩子身上。蒲某某将肖某骗至自己家中,然后伙同廖某某一起,将肖某杀害并分尸掩埋于自家后院菜地里,同时将两个孩子关到家中地下室。后来,蒲某某、廖某某又伙同他人,将赵氏兄弟带至福建省莆田市分别卖与他人。

2001年1月,被告人蒲某某因涉其他拐卖儿童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3月刑满释放。2012年,其中一个孩子通过被拐儿童寻亲网站“宝贝回家”的帮助,回到开江与父亲团聚,并向开江县公安局举报。2013年2月,蒲某某、廖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省法院刑一庭相关人士介绍,蒲某某、廖某某以杀母劫子的方式拐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蒲某某、廖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拐卖儿童罪,但遗憾的是,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相关规定,蒲某某、廖某某拐卖儿童犯罪已过追诉期限。因此,最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蒲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廖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宣判后,蒲某某、廖某某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蒲某某、廖某某为达到拐卖儿童的目的而杀害儿童母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蒲某某、廖某某作案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蒲某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蒲某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甘洛一男子8000元卖掉俩亲儿子

2005年,吉克某某在我省甘洛县务工时认识了山东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想买一个男孩传宗接代,让吉克某某帮忙。吉克某某知道阿牛某某之妻已怀孕,于是阿牛某某夫妇提出,孩子生下后卖给他人。同年年底,阿牛某某夫妇将出生的一男婴卖给王某某,王某某给付现金3400元,阿牛某某分得3000元,吉克某某分得400元。

2006年3月,赵某某想购买一男孩,请吉克某某帮忙。吉克某某见阿牛某某的妻子又怀孕,再次向阿牛某某提出将出生的男孩出卖,阿牛某某同意。同年12月,阿牛某某将其妻生下的男孩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

法院认为阿牛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刚出生的亲生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判决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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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29 18:14
卖掉亲生儿子真是不敢想象猪狗不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29 18:14
卖掉亲生儿子真是不敢想象猪狗不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29 22:20
这种处罚太轻,买卖儿童都该判,卖的直接无期,买的判个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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