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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几种情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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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几种情形(三)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买受人还可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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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6-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5-6-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5-6-1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使人进步!:handshake:handshake

发表于 2015-6-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涨知识了!:victory:

发表于 2015-6-1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再学习!学习不吃亏。

 楼主| 发表于 2015-6-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handshake

发表于 2015-6-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育了

发表于 2015-6-1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5-6-1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5-6-1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6-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公益普法,赞!: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5-6-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6-1 22:23
赞!公益普法,赞!

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

发表于 2015-6-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6-1 22:23
赞!公益普法,赞!


其实第一条很适合你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房产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与其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6-2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不仁 发表于 2015-6-2 10:09
其实第一条很适合你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handshake非常感谢您关注和思考!更感谢以案讲法!

       老孺之牛适用的法律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变更的几种情形,而不是生效再审判决无效、撤销、变更的几种情形。
      省高院违法违规违纪,程序严重违法的把省高院判决搞成无效、撤销、重判........把您这个搞法律的都搅蒙了.......
  
本案省高院再审提审第277号终审判决:已判决我与太成公司预售合同继续履行,且已确认本案合同标的房屋已确认给我了。
     哎,程序搞乱套了、法律是法院官员手中变戏法的道具、是钱权利益交易的蒙人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5-6-2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解释》第10条的规定,省高院277号判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省高院撤销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理由不充分。如果是因程序上的问题那就另当别论了,那对实体处理重审法院应维护省高院277号判决才对。该《解释》第10条有两种方式,高院的277号判决适用的第一种。

 楼主| 发表于 2015-6-2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6-3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除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一般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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