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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报告蓬安县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未来城的开发商又在干违法乱纪严重侵害业主利益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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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7 13:45
黑心商人

发表于 2015-6-7 21: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7 23:47
在当前形势下,开发商敢公开违乱纪,说明后台很硬!

发表于 2015-6-8 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尚且   必须顶尚且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07:22
开发商也在洗车卖房子,应该让西充人民看看开发商的黑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07:23
开发商也在西充卖房子,应该让 西充人民看看开发商的黑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12:05
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15-6-8 1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13:37
未来城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管理、收益权归全体业主

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2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2、《物权法》第52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3、《人民防空法》第22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
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使用收益权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法治中“谁投资、谁受益”的损益相抵的精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经人防机关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车库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
收益实际归属方面,人防工程开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相应的经营管理及收益应归开发商享有,但小区商品房售完后,管理及收益权是否还属开发商需要具体分析,关键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资是否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转移。如果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业主,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依法转由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销售价格没有将人防工程开发成本纳入,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仍归开发商所有。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方面,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一般情况下,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
综上,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在房屋销售给业主后,应依法转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管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还是从管理收益归属来看,开发商均无权出售人防地下车库。
律师提醒:未来城小区的地上车位理所当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库的管理和收益也房屋的出售已经转移至全体业主,开发商或物管企业均无权出售。否则,将引出法律纠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13:39
未来城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管理、收益权归全体业主

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2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2、《物权法》第52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3、《人民防空法》第22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
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使用收益权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法治中“谁投资、谁受益”的损益相抵的精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经人防机关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车库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
收益实际归属方面,人防工程开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相应的经营管理及收益应归开发商享有,但小区商品房售完后,管理及收益权是否还属开发商需要具体分析,关键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资是否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转移。如果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业主,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依法转由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销售价格没有将人防工程开发成本纳入,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仍归开发商所有。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方面,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一般情况下,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
综上,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在房屋销售给业主后,应依法转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管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还是从管理收益归属来看,开发商均无权出售人防地下车库。
律师提醒:未来城小区的地上车位理所当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库的管理和收益也房屋的出售已经转移至全体业主,开发商或物管企业均无权出售。否则,将引出法律纠纷。

发表于 2015-6-8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14:14
就地面停车位问题,致规划 局、住建局及未来城开发商。

近期,东风未来城开发商贴出告 示,欲出售地面停车位,我们未来 城全体业主认为,开发商私自出售 地面停车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 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 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 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 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 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 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也规定: 建筑 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 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 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 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 主共有。 东风未来城绿地面积本来就不达 标,占用绿地面积建地面停车位是 违法的,而开发商将停车位私自出 售更是违法的,这已经严重侵害了 业主的利益。因为不管是绿地还是 停车位都是业主共有,与开发商没 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由此,我们向规划局、住建局、 开发商及欲购车位者作出以下请求 或声明:

一、如果规划局、住建局认为未 来城开发商出售地面停车合法,请 给出政策依据并发出公告; 二、如果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地 面停车位合法,请展示相关部门文 件,如果不能展示,视为非法,业 主将报案并采取一切手段维权; 三、未来城之外的购车位者如果 在非法条件下购得车位,未来城物 管没有义务保证你车辆的安全,另 外,无论你合法还是非法购得车 位,你将付出高昂的“过路费”,因 为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业 主有理由禁止你通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14:14
就地面停车位问题,致规划 局、住建局及未来城开发商。

近期,东风未来城开发商贴出告 示,欲出售地面停车位,我们未来 城全体业主认为,开发商私自出售 地面停车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 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 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 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 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 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 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也规定: 建筑 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 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 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 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 主共有。 东风未来城绿地面积本来就不达 标,占用绿地面积建地面停车位是 违法的,而开发商将停车位私自出 售更是违法的,这已经严重侵害了 业主的利益。因为不管是绿地还是 停车位都是业主共有,与开发商没 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由此,我们向规划局、住建局、 开发商及欲购车位者作出以下请求 或声明:

一、如果规划局、住建局认为未 来城开发商出售地面停车合法,请 给出政策依据并发出公告; 二、如果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地 面停车位合法,请展示相关部门文 件,如果不能展示,视为非法,业 主将报案并采取一切手段维权; 三、未来城之外的购车位者如果 在非法条件下购得车位,未来城物 管没有义务保证你车辆的安全,另 外,无论你合法还是非法购得车 位,你将付出高昂的“过路费”,因 为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业 主有理由禁止你通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15:48
开发商想钱想疯了,未来城业主雄起,弄死它狗东西!

发表于 2015-6-8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贪心了,总有一天要阴沟翻船。

发表于 2015-6-8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开发商和当官的简直都是黑心肝,当官的坐视不理,不晓得开发商给这些当官塞了好多

发表于 2015-6-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太黑心了,全体业主站出来跟开发商斗到底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8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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