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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纠葛之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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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纠葛之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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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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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人数已连续7年递增,仅今年前两季度,全国离婚登记夫妻达84.8万对,日均约5000对。由此引发的离婚案件纠纷与日俱增,而房产分割成为该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生育权等婚姻官司中的焦点问题,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听听专家的分析、百姓的议论,让我们从中体会情与法的纠结。
婚前购房婚后如何处置?
【条款】《意见稿》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不动产,产权为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产权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并承担产权债务。
【激辩】搜房网关于《意见稿》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有72.7%的被调查者支持“婚前购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意见稿》将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特别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就已明确,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只是由于房产共同还贷的问题,在认定上有很大难度。
“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遇到离婚房产纠纷,基本都按共同财产判定,这对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的父母十分不公。”北京律师罗建林深有感触地说,《意见稿》从产权的角度,直接将婚前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仅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能有效减少因“利益结婚”上演的“闹剧”。
不能否认,当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车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台,正冲击着“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
对此,社会学家李银河深表赞同。她认为有些女性存在弱者心理,觉得男方购买的房屋理应有自己一半,这是典型的封建观念,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女性独立的精神不符。“新法并未偏向男女任意一方,女人婚前也可买房,婚后男人照样没份儿。”
然而,广州市民王女士从情感上对《意见稿》无法接受:“我的房屋产权在老公名下,房贷由他支付,但日常开销由我承担,还要做家务、看孩子。新法一出台,老公变房东。房子跟我一点儿没关系了,还有谁敢做家庭主妇?”
“《意见稿》过多适用了财产法原理,按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夫妻关系欠妥。”法学专家李明舜说,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
马忆南教授虽赞同新法的执行举措,但对其出台的社会后果表示担忧:“新法多少会让年轻人感到婚姻如此复杂,变得像赤裸裸的财产关系,这会带来巨大的认知冲击,打破他们原有的浪漫期待,甚至将婚姻视为一种社会保障。”
“不仅如此,还会使夫妻忠诚度下降。”社会学家周孝正教授举例说,“一方或双方会提早准备财产转移,导致婚姻基础不稳固,进而离婚率攀升,给社会增压。”
【建议】马忆南教授认为,《意见稿》中,一方贷款购房性质被认定为“谁买就归谁”过于简单,并未考虑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只要参与还贷,就已丧失自己的买房能力,法律应将婚龄等因素与财产所有额度相联系。”
罗建林律师建议,婚前买房署名,共同置业最好写两个人名,自己购房最好写一人名字;父母“赞助”最好保存借条、汇款单等证据;婚前财产最好事先公证,以免日后惹麻烦。
“第三者”权益予以保护?
【条款】《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激辩】“‘第三者’不仅破坏他人家庭幸福,还向情夫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克歆说,这一条款有助于遏制婚外情。“对‘第三者’的补偿费用,无论当事人之间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处理,除非它破坏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同居行为有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意即“第三者”根本没有“权利”二字。《意见稿》更加明确“法律不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当然,该条款也并未完全剥夺‘第三者’的补偿权。”罗建林律师分析说,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补偿费,之后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样也不支持。
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第三者”。对此,广东律师唐全洲解释说,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是有效合同关系,若反悔,法院当然不支持。“但是,后面的‘但书’非常明确: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时,法院须依法判决。”
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意见稿》考虑不够全面。比如,有的夫妻因长期两地分居,各有情人,但为孩子达成默契不离婚,也相互接受这一生活方式,则夫妻都有“第三者”,究竟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
网友“相惜”认为,“第三者”虽给他人家庭带来动荡,但其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是从属的,也是受害者。当“第三者”满足已婚者的欲望、消磨了青春、变得无依无靠时,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建议】“该条款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仍显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权利。”婚姻法学家巫昌祯说,“第三者”会想尽办法把财产先划归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虑,很可能不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应原则上认定对‘第三者’的财产性补偿无效,若其有特殊情况则可给予适当考虑。”
男性无生育权?
【条款】《意见稿》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激辩】“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可能使女方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可避免其沦为生育工具。”周孝正教授分析说,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比男方履行了更多义务,而且生育全程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应有更大的处置权。
李克歆博士认为,结婚本身并非就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自主人流是对其身体的合法处分和自由选择。
然而,2002年,我国第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包括男子和女子。
“因此,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罗建林律师说,生育权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经两人共同意愿得以实现。
法律工作者沈彬直言不讳地指出,《意见稿》给予女方不受制约的堕胎权,否定了男性生育权。这种无限制的权利会使本已肆无忌惮的堕胎现象更为泛滥,也给报复性堕胎、勒索性堕胎、谋杀性堕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建议】罗建林律师建议,新法应对男方因女方“婚外恋”“非法同居”等过错而失去生育机会的情况予以考虑;此外,双方还可在婚前以公证的形式,对生育的具体情况明确约定,以保护双方生育权不受侵害。
文章来源于
东莞律师
法律资讯
http://www.dgflawyer.com/article/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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