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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酒后驾车看微信 触犯刑法悔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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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 2014 年12月30日傍晚,吴某到龙海市榜山镇参加一个亲戚的婚宴,喝了不少酒。婚宴结束后,林某骑着一部摩托车回家,途经海澄镇与东泗乡交界路段时,手机微信铃响,林某马上掏手机查看,看好后抬头发现路面有一个坑洼处,但已来不及作出反应,导致摩托车失控,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并受伤昏迷。

之后,路人见吴某摔得不省人事立即报警。民警发现林某身上多处受伤,浑身散发着酒味,迅速将他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事后,吴某向民警如实交代其酒后驾车的事实。经司法鉴定:林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20.5mg/dl,属于醉酒驾驶。

法律解释: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同时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加重处罚: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文章来源于东莞律师法律资讯http://www.dgflawyer.com/article/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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