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针对主贴反映的昆仑花园广场舞噪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之规定,主管部门应为县公安局。
噪声分为几种,并各自有相应的权责部门,不要想当然,也不要以讹传讹。如果属于我局管辖范畴,我局自当履职尽责。环保问题非常广泛,希望大家共同监督 ,切实维护我们自身的环境权益。谢谢!
县环保局
2015.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