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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ghh

[群众呼声] 小区公摊面积停车收费应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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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13 23:20
卓越南岸门外就是公路,里面唯有的那么点公推面积又停满了车。让业主家的老人们吃完饭到哪去走走呢?让孩子们又到哪里去耍呢?物管真扯蛋,收停车费积极的很。本不该停车,又谈何停车收费?

发表于 2016-2-2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通道绿化广场均属公用区而不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指房屋外墙一半和楼梯电梯井,非采光走道通道,梯冒在内才算给业主的公摊面积,不能把小区通道和小广场绿化区给业主公傩只作公共使用区.

发表于 2016-2-28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围墙都要拆了,开放小区了;P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8 20:41
通江来了一批女骗子叫你帮她充话费啊!什么的千万别上当。

发表于 2016-3-14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物管法,这儿闹没用,联合业主向法院起诉吧!!!

发表于 2016-3-15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卓越南岸的物管收取业主的水费时,还有收13%的水损费,业主买房时交了几管几线的费,后业主到县委政府去讨法,才退了一半的钱给业主。13%的水损费是该交还是不该交?13%这个数字是哪个部门规定的?????更气愤的是居然停水。卓越南岸物业部太霸道了!!

发表于 2016-3-15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tongjianren123 发表于 2015-7-20 00:51
我觉得此人就是物管。说话带带刺。我也住卓越南岸,我觉得停车费收不收,收多少该由业委会讨论制定,物管 ...

我每次都是交的20一天啊。还停水什么的都来了。欢迎加入卓越南岸业主交流QQ群 74394490。

发表于 2016-3-15 12: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那小问题。还我们的公山3千亩,他们4多亩换了个桥豆腐砸工程。桥坏了几个贪官还不敢去找他。这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16-3-23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适当收费,征求业主意见,不是每个业主都有车

发表于 2016-3-23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叫你们咨询律师呢  你们说什么 “现在腐败  法律没用”。要知道一些事情的最终手段只能选择司法才能彻底解决。上次问的如原至诚“张律师”等房地产专业律师,据我最后了解人家就在北京干城市和农村危房改造拆迁、土地开发、建筑工程、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法律业务十多年。有人还对人家冷嘲热讽。这娃子知道锅儿是铜做的不得行了哇?该球挡!

发表于 2016-3-29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卓越南岸的物管收取业主的水费时,还有收13%的水损费,业主买房时交了几管几线的费,后业主到县委政府去讨法,才退了一半的钱给业主。13%的水损费是该交还是不该交?13%这个数字是哪个部门规定的?????

发表于 2016-3-29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31 13:28
房产证上的公摊是本栋楼的一楼入口门厅,每层的电梯,电梯厅,楼梯,走道等,楼顶机房高度超过2.2米的时候是包含的,还有半墙的面积。是不含小区绿化,院坝。要看看是不是只是这栋的住户使用。车位对外出租的话,收取的费用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吧。

发表于 2016-3-3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2068284&pid=56764189&fromuid=6257942
00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9 00:44
怎么现在提起拿一点钱,都觉得不应该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9 14:21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发表于 2016-4-11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叫你们咨询律师呢  你们说什么 “现在腐败  法律没用”。要知道一些事情的最终手段只能选择司法才能彻底解决。上次问的如原至诚“张律师”等房地产专业律师,据我最后了解人家就在北京干城市和农村危房改造拆迁、土地开发、建筑工程、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法律业务十多年。有人还对人家冷嘲热讽。这娃子知道锅儿是铜做的不得行了哇?该球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1 21:18
一锤定音,车位属于业主,请还钱!
2016-04-08 big大笑工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1 21:19
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发表于 2016-4-12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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