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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朋友圈晒婚外孕 绝育丈夫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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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就像一杯白开水,酸甜苦辣要靠自己加调料,夫妻交往也是一门艺术,其中还有许多奥妙值得我们去学习.平淡的生活也许让人泛味,但幸福的姻缘需要彼此用爱、责任、理解、体贴去经营。处在婚姻中的你做得到吗?下面由东莞知名律师为大家解读一个案例。

【案情】
小月和小叶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后结婚,并共同生育了自己的女儿。夫妻生活六年来,感情尚可。为了家庭的日子更好些,小叶外出打工挣钱,小月留在家里照顾家庭和孩子。现在女儿五岁了,按照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他们可以申请生育二孩,但由于长期劳累,小叶的身体出现了毛病,不能再生育。一家人只好放弃当初“儿女满堂”的念头。

2014年底,他们发现小月的言谈举止可疑,并且逐渐身孕外露,一家人都觉得非常奇怪。一天,小叶趁小月不在时,偷偷打开了她的手机QQ聊天空间,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小月和他人暧昧通奸的事实就展现在眼前,而且,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小月还把自己婚外怀孕的丑事当成了自己的荣耀,在朋友圈内大肆宣扬。小叶忍无可忍,在保存好相关证据后,向小月发难,非得讨要说法。此时,双方的情感已尽,只剩得怨恨重重,矛盾一触即发。

司法干警悉心的疏导化解了小叶心中的怒火,经劝说和好无望,调解双方离婚。最终,在小月放弃分割婚后的全部共同财产并给付女儿抚养费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法律知识拓展】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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