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晚,宜宾金沙江大道发生一起车祸,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肇事车辆停在现场,驾驶员已不知所终,伤者被120接往医院后于凌晨死亡。
目前,肇事驾驶员已被刑事拘留,而车主是否将承担责任,还待后续。
司机肇事逃逸 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6月2日23时45分,宜宾交警交管二大队接到的士司机打来的报警电话,称金沙江大道睦邻路口有一辆小车撞到了行人,车遗留在现场,被撞的人伤势较重。
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现场只剩下肇事的红色越野车停在路边,驾驶员不知所终,伤者已被120接走。事后得知,被撞行人于次日凌晨1点55分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立即启动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预案,通过查询现场遗留的肇事车辆信息,得知该车车主为翠屏区李端镇人叶洪(化名)。6月3日上午9时许,民警在叶洪家中找到本人,立即将其带往交管二大队接受询问。
朋友借车发生事故 车主毫不知情
经询问得知,肇事司机并非车主。原来,6月2日(案发当天)16时许,叶洪将车借给朋友向波(化名),向波至今仍未归还车辆。叶洪告诉民警,自己在6月3日凌晨1点40分左右曾电话联系过向波,但向波的电话一直是关机状态联系不上,因此对于向波驾驶车辆发生了什么事情,自己毫不知情。
听了车主的叙述,专案组认为向波有重大嫌疑,经提取案发路口交警卡口监控核实发现,当时驾驶该车的驾驶员确为向波。
经警方工作,6月3日12时,叶洪终于联系上了向波,要求其尽快投案自首,向波答应随后就来。14时许,向波来到交管二大队自首,对自己撞倒行人逃离现场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宜宾交警交管二大队大队长徐卫群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应该积极抢救伤者,而不应该为避免法律追究逃离现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目前,向波已被刑事拘留。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梁毅
律师说法/
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罗冰霜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因机动车使用所导致的损害,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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