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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是如何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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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且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而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指出,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但是对于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行为区别,不能仅仅以结果伤情来衡量。而是应该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

    最后,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说到了,对于两者的量刑标准,一般殴打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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