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车、办公事,因假期使用公车未按规定报备,云南曲靖市师宗县疾控中心被通报批评,该中心主任李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6月8日《人民日报》)
众所周知,公车私用是绝对不允许的,其必将受到处理。然而公车公用也受到处分,从情理上讲似乎有些不尽人情。难怪网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种是公车公用,仅程序上违规,不应受到处分。一种是一切应依法依规办事,公车公用也不能例外,违规就应接受处罚。笔者认为,公车公用而不履行手续程序,虽然从主观上讲没有故意违规的恶意,但其做法确实违反了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有规定不执行,或执行不严格,那规定岂不是“木乃伊”,就是一摆设。“严”与“实”不仅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落实上。从某种角度上讲,对公车的管理规定就是公车使用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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