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地下讲座我曾经多次亲临,仿佛老人被洗脑一样,对我的善意提醒十分反感甚至仇视。
总体说来,其应该属于销售欺骗活动或者销售欺诈行为,因为其有具体的销售预告,销售邀约,销售行为,有真实的销售商品,老人至少认知其产品功效才会去听讲座,领奖品,买产品,应该属于工商部门管理查禁的范畴。
公众认为其属于诈骗行为,个人认为其有真实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但是却没有虚构事实,或者说以次充真,故意抬价,都是商品社会正常博弈结果,因为购买人是自然人,需要对商品质量进行自我评价,价格评估,确认自己是否需要,该不该出价,出多少价,这些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如果老人预支了相关费用,而这些人逃逸至老人没有购买到相关产品,可能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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