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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方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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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省农业厅获悉,《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日前已出炉,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成员资格界定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意见》确定了依据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和维护稳定四大基本原则。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
成员资格取得包括初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三类。初始取得指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法定取得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所在地的人员;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所在地人员,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入人员。申请取得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民主议事程序取得。
《意见》明确了成员资格保留和丧失内容。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服刑人员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成员资格须保留。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丧失成员资格。
《意见》要求界定应遵循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资料备案操作程序,强调防止违背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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